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资料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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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TSG_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_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
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
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
试用本规则。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 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 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 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 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 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 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 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 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20XX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二、附件A修改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3. 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2. 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

电梯监督检验资料清单

电梯监督检验资料清单
造大理料改重修资
杂物电梯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
杂物电梯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委托授权书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申请技术资料确认单
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
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资料
制造资料
电梯销售合同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安装资料
电梯安装合同
电梯安装委托授权书
电梯监督检验申请技术资料确认单
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记录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记录

附件4: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监督抽查记录
(承担监督抽查单位名称)
记录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抽查记录情况记录。

2、抽查人员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抽查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抽查结果做好记录。

3、填写说明
(1)抽查记录首页
填写抽查电梯的基本信息。

“备注”栏,填写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抽查人员”栏,填写抽查人员姓名。

“抽查日期”栏,填写抽查日期。

(2)抽查结果的填写
对于符合项目“抽查内容及要求”的,在“抽查结果”栏中填写“√”;
对于不符合项目“抽查内容及要求”的,在“抽查结果”栏中填写“×”,如需明确不符合内容,用简单文字标注不符合内容及位置,如“4层门扇严重变形”。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抽查结果”栏中填写“/”;
4、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刮改。

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一横线,将正确的文字或数据填写在其右上方,并应有改动人员签名和日期。

5、抽查记录一式一份,随同抽查报告一同保存。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7
4.7轿厢内铭牌C
4.7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6.1
6.1门地坎距离C
6.1门标识C
6.3
6.3玻璃门C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6.5
6.5门的运行和导向C
6.5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6.7紧急开锁装置B
6.7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增加: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续表
条款号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6.10
6.10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6.11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7.1
7.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7.2
7.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3
7.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4
7.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doc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doc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企业自检人员维修保养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填写说明1、“控制方式”填写用的代号:2、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

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3、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4、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5、按照GB7588-1995及以前标准生产的电梯,注明“★”号的项目允许不检验。

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6、如果自检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第2.7项),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第8.12项试验。

7、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

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8、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9、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

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维保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10、维护保养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

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1、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印章,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2、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附表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表(确定平衡系数)电梯定期自检结论。

特种设备电梯监督定期检验规则及表格

特种设备电梯监督定期检验规则及表格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 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 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 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 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 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 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 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 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 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 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 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 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 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 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填写说明一、填写要求1、本记录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

2、需要签字的表格中维修保养单位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检查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3、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如遇记录错误确需更改时,应采用双杠划去原始数据,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

4、“自检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划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划“/”。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5、检验记录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不详”。

7、按照GB7588-1995及以前标准生产的电梯,注明“★”号的项目允许不检验。

二、管理要求1、本记录须由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2、检验机构在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三、检验现场条件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四、检验依据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五、声明1、本自检记录内容只涉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中电梯定期检验基本检验内容与要求,其它情况未考虑。

2、本自检记录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

3、本记录检验数据与结论,只对当时检验的设备状况负责。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前言曳引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是人们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对于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非常的重要,这不仅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也是为了保护电梯本身及其周边设施不受损坏。

本文将介绍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电梯的安全检验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电梯运营中对电梯进行的全面性和周期性检验,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性。

TSG T7001-2009《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规则》中规定了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标准。

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内容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内容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电梯监督检验记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记录

电梯监督检验记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记录

DB21/ XXXXX—XXXX附录 A(规范性)检验记录编号:电梯监督检验记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3填写说明1、本记录适用于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2、标记说明(1)检验条件填写现场应当具备的检验条件项目栏时,在相应的项目栏内填写“√”(2)检验结果①对于B类项目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应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要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要求的填范围);②对于B类项目中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③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现场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如果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要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要求的填范围);④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表示“无此项”;(3)备注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备注栏内,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难以表述清楚的,在原始检验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备注”栏中填写“见附页XX”,附页的右上角应注明对应的报告编号。

3、日期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可以使用“.”替代。

其中年份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09),月和日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如04、10),月和日不足两位的,前面以“0”补足。

格式为XXXX.XX.XX或者XXXX年XX月XX日,如2009.04.30或者2009年04月30日。

4、记录应当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

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划一横线“-”修改,并在附近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并应有更正人员的签名和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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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12)电梯监督检验申请书;(申请单位鲜章)
监督检验申请书
(13)制造单位与安装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制造单位应提供安装委托书。
(原件和盖安装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安装委托书
备注:
施工单位
自查意见
我单位已按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了自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自查合格。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签章)
CQTJ-TZBS420-2017/0
防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自查、审查表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编号
地址
联系人/电话
注册代码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
额定速度
m
产品编号
层/站/门
层站门
额定载重量
kg
安装单位
联系人/电话
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
见证材料
自查情况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安装单位对机房、井道、通道等相关土建符合要求的声明
(9)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复印件应盖安装单位鲜章)
安装许可证号:
安装告知书编号:
(10)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原件)
施工方案:
(1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掌握防爆电梯基础知识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应盖安装单位鲜章)
(盖有制造单位鲜章)
许可证号:TS
(2)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防爆电梯(盖有制造单位鲜章)
证书编号: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切断阀)和主要部件(如果有,包括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泵站、层门、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门的编号可不标注)、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包括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和液压泵站(如果有)的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复印件)
限速切断阀调试证书及调整图表: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电气安装敷线图(如采用本质安全电路应有标识)、标有防爆类型的防爆电气部件电缆引入装置的位置示意图、液压原理图(如有);
电气原理图:
电气安装敷线图::
防爆电气部件电缆引入装置的位置示意图:
液压原理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盖有制造单位鲜章)
自查人员签名:年月日
检验机构
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监督检验机构签章)
审查人员:年月日
注:1每台电梯至少填写两份,施工单位与检验机构各一份;
2.检验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判定为不符合的应在“备注”栏内简要说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
质量证明文件号:
(4)防爆电气部件和液压泵站(如果有)的防爆合格证等;(盖有制造单位鲜章)
控制柜防爆合格证号:
制动器防爆合格证号:
电动机防爆合格证号:
液压泵站防爆合格证号:
(5)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如果有)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如果有)和渐进式安全钳(如果有)的调试证书、限速切断阀(如果有)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盖有制造单位鲜章)
门锁型试证号:
限速器型试证号:
安全钳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试证号:
上行超速保护型试证号:
限速切断阀型试证号:
驱动主机型试证号:
控制柜型试证号:
液压泵站型试证号:
层门型试证号:
玻璃轿门型试证号:
高压软管合格证号:
限速器调试证号:
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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