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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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审核:华晨教授博导

审定:王志文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顾哲注册规划师

编制人员:顾哲注册规划师

胡振华高级工程师

连铭注册规划师

王蓉硕士

杨扬硕士

段丽硕士

马丽丽硕士

刘丹硕士

徐强硕士

协编单位:衢州市规划设计院衢江分院(工程规划)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规定

第六节绿地绿线控制

第七节其它规定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四章布局、地块与指标

第一节布局结构

第二节居住

第三节公共设施

第四节道路广场

第五节绿地景观

第五章工程设施规划

第一节平面定位与竖向定位

第二节给水排水规划

第三节电力、电信、广电规划

第四节供热、燃气规划

第五节环境保护

附录一:用地构成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指导衢州市衢江区17号路以东区域的发展与建设,确保《衢州市衢江区分区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衢江区17号路以东区域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范围是:西起衢江区17号路、东至衢江区21号路,南起浙赣铁路、北至衢江。

总用地面积约1.63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范围内的下续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应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文本与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本规划以土地使用性质及其相应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卫生、绿化、航空限高、电力等

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的控制。

第六条本规定自批准后生效,衢州市衢江区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七条本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筑新建及改、扩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

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注:√为可兼容;×表示不兼容,O为有条件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未列入表 2.1-1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条成片开发改造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第十一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

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二条对于中学、小学、医院、幼托、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满足自身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

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每提供1平方米的底层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减少1平方米的基底面积,允许增加2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

之十。

第三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

于二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4米的,不小于南侧

(东侧)建筑高度0.7倍;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14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

控制。

2.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

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并应

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

建筑间距控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

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

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第十七条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于小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米。

第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

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第十九条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

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

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

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第二二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第二三条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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