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解读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
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
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
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天津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章)设计单位:(章)委托书扫描图片审定人:主任工程师:分析员:日照分析报告一、委托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天津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栋建筑楼对其基地北侧客体范围内的栋客体建筑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如图一所示。
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如图二所示。
建设项目共幢高层、幢多低层,经分析以下幢高层建筑应作为日照影响的主体建筑:四、客体建筑的确定按照建筑高度的1.61倍为半径(半径最大不超过170米)的扇形确定了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在客体范围内进行现场调研确定了客体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幢客体建筑。
按照建筑高度的1.61倍为半径的扇形确定了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根据委托方要求此次分析仅对基地北侧的指定栋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因此我方暂时未对拟建建筑客体范围内的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和确定的/指定的客体建筑如图三所示。
客体范围内/指定分析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五、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确定按照170米为半径的扇形确定了每个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在此范围内确定了会与拟建建筑同时遮挡客体建筑的幢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和确定的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如图四所示。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说明:1、以上三个表格中的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2、若建设项目基地内外地坪存在高差,应确定某一高程为统一起算点,并在日照分析中考虑该高差的影响。
六、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相关规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96-1999)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一、目的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天津住宅建筑间距设计标准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二、日照分析对象、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96-1999)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旧城区及中心商业区可酌情降低,但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2、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所以实测楼间距小于楼高可以,但不能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广州市日照间距系数是多少?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
现答复如下:根据我局正在执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物计算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如下:老城区内的南北主朝向建筑的南北间距,楼高30米以下的按0.7H计算,楼高30米以上的按21+0.5(H-30)控制;东西主朝向建筑的东西间距按0.5H计算(H为建筑楼高,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中国最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201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主体范围: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 300米(或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二.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2.1 新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的控制方式调整
2.1.2 天津市原建筑管理篇建筑间距的 控制方式
2.1.3 天津市新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 筑间距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天津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高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多层建筑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上海 杭州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单栋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群体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多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高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南京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1-0.95 折减系数
均不满足
均不满足
住宅
垂直布置
12m
新区大寒2h 改区大寒1h
均不满足
高层遮挡
南北关系
东西关系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
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方位0度~ 15度15度~30度30度~45度45度~60度>60度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凤阳的日照间距系数一般在1.2-1.4之间,旧城改造项目最低不得低于1.1。
2..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室内地坪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阳点至该建筑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关于住宅日照标准问题的探讨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 8~16
9~15
时间带(h)
日照时间
底层窗台面
决定住宅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的地 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 我国地域广阔,南北方纬度差50余度,同一日照 标准的正午日影长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 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 得多,达到相同日照标准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大城 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 要大,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 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 城市可能很难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住宅日 照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 划和城市规模两大因素,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 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
第一、二作者 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讲师
邮 编 电子信箱 收稿日期
250101 lq9031@126.com 2007 08 13
(GB 50180-93)有关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 50180-93)5.0.2条指出:住宅日照 标准应符合表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①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 标准;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 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③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 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日照分析规范条款(国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 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 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 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 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 照。 • 5.1.2获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 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2013年城市规划实务:城市规划实务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8m。
居住建筑间距采用日照间距来控制
1.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隔距离。
2.日照量的标准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
一般要求在冬至日中午前后至少要有2小时的连续日照时间。
⑴日照时间是该建筑物在规定的某一日内能收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的。
通常以冬至日作规定。
⑵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投射面积累计的大小及太阳中紫外线的效用。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该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
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2.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老年公寓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2h的日照;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h的日照。
3.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各地建筑最佳朝向

各地建筑最正确朝向2021年05月11日星期一22:13一、局部地点建筑朝向表二、全国局部地区建议建筑朝向表三、关于建筑最正确朝向的讨论什么样的建筑朝向最合理对在北方的居住者来讲,朝向咨询题至关重要,它不但碍事采光、集热,而且碍事通风,那么,在天津地区,选择什么样的朝向更合理?本文将以实例为您讲解如何选择房屋的朝向,以及应该注重的相关咨询题。
三大因素碍事朝向从采光、集热、通风三个角度考虑,建筑物分不获得三者的最正确值时,朝向的角度各不相同,因此,建筑物的最正确朝向是由三者综合决定的。
南偏东(西)30°朝向可取得最正确采光所谓采光,即建筑物墙面上的日照时刻和日照面积,同时它们也决定墙面同意太阳辐射热量的多少。
以天津地区(窗口宽2.10米,高1.5米)为例,在无遮挡情况下,冬季在南偏东(西)45°朝向的范围内,室内日照时刻都比立多,冬至日在那个朝向上,均有6.5小时以上的日照时刻。
同时由于冬季太阳高度角较低,照到室内深度较大,因此在南偏东(西)45°的朝向范围内,室内日照面积都较小。
在北偏东(西)45°的朝向范围内,冬至日室内全无日照。
夏季在南偏东(西)30°朝向的范围内,日照时刻不多,而且日照面积特殊小,夏至日室内日照为4~5.5小时之间,日照面积只有冬至日的4%~7.3%。
在东、西朝向上,夏季室内日照时刻较多,而且日照面积特殊大,在夏至日室内日照时刻有6小时,日照面积为冬至日的2.7倍。
在北偏东(西)45°朝向的范围内,夏至日室内日照时数为3~5小时,日照面积也比东、西朝向少。
因此,从日照时刻和日照面积角度分析,天津地区的最正确建筑朝向在南偏东(西)30°的朝向范围内。
南偏东45°到南偏西45°朝向可获最正确集热墙面上同意的太阳直射辐射热量,除了与照耀角度和日照时刻有关外,还与日照时刻内的太阳辐射强度有关。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置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⑴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
0。
1条的规定。
⑵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
9米高的外墙位置。
附录A。
0。
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1。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5。
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的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5.1。
2 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
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3-2005)第5。
1.3条日照条文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1。
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
3条日照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条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住宅日照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是指房屋立面之间的距离,通常需要考虑日照时间,建筑物形状,周围建筑等因素。
正确的日照间隔可以保证室内采光充足,增强室内舒适度,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
住宅建筑日照距离的合理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大多数建筑规范都
会规定最小日照间隔,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设置。
如建筑物的高度,房
屋立面的朝向和其周围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根据各种规范,常规住宅的日照距离应为两倍以上,也就是说,
建筑物高度的两倍以上,才能达到合理的日照间距。
这种方法可以确
保阳光有足够的时间照射到房间内,增加室内采光。
此外,房屋立面的朝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朝向南面的房
子因阳光照射时间和力度较大,会比北面或西南面的房子享有更多的
阳光。
因此,当设计房屋时应选择房屋的朝向,确保充分利用阳光。
周围的建筑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越小,日照间距也越小。
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房屋的朝向进行微调以确
保充足的阳光进入室内。
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合理的日照间距可以为房屋的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影响。
一个高品质的设计方案将利用各种方法来提高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包括选址,朝向,建筑高度和周围环境考虑,以确保室内光线充足,舒适度高,并且有利于人们的居住习惯。
总之,住宅日照间距非常重要,对于我们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
因此,在设计和建造房屋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最佳日照间距和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对住宅建筑设计所需遵循的规范和
要求。
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
首先,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对建筑结构和材料有着严格的要求。
在建筑结构方面,要求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标准,能够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同时,对于建筑材料的选用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其次,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还对住宅建筑的功能布局和空间设计提出了要求。
在功能布局上,要求合理划分住宅内部空间,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到采光、通风等自然条件,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空间设计上,要求合理利用建筑空间,提高使用效率,同时也要注重细节设计,为居民营造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此外,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还对建筑外观和环境景观提出了要求。
在建筑外观
设计上,要求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同时也要注重建筑外立面的装饰和美化,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环境景观设计上,要求注重小区绿化、景观绿化和公共休闲设施的设置,为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的质量。
遵循住宅设计标准,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也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因此,建筑设计者和相关部门在进行住宅设计时,务必严格遵循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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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一方面城市建设在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渐增多,而另一方面随着城
市品质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的维权意 识也在日趋强烈。 各个城市围绕阳光权的纠纷都在不断增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矛盾更是 突出。居民认为高层建筑挡光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或法律诉讼屡见不鲜 , 2007 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此类案件必然会进一步增多,若不能提前寻找解 决日照问题的科学方法,将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4. 国内主要城市均已修编或正在修编相关管理法案
北京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进而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
作中作出了日照间距的管理要求,于1988年出台《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暂
行规定》。 上海市规划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日照计算规则及管理办法。2001年内部试 行的《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2002年发布的沪规法[2002]840号,2003年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2.新颁物权法对居住日照权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发布的沪规法[2003]482号及2004年发布的沪规法[2004]302号文件等,
南京市规划局于2004年11月在宁规字〔2004〕267号文件中发布了《南京市 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于2005年5月发布了《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明确了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参数、计算要求及成果的要求。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2 8~16 底层窗台面 Ⅰ、Ⅱ、Ⅲ、VII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1 9~15
Ⅴ、Ⅵ气候区
(当地真太阳时)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强制性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以上四项规范均为国标。建设部多次强调以上四个规 范是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最低标准。若建设项目
引发纠纷需要行政复议时,建设部将严格按照以上四项规
另外我们调研的济南、青岛、大连、石家庄等大中城市都已陆续立法或在内部执 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多层建筑 单栋高层 群体高层 上海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杭州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南京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北京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青岛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济南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中 心 区: 日照分析 其它: 间距系数 大连 石家庄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Ⅰ、Ⅱ、Ⅲ、VII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Ⅴ、Ⅵ气候区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8~16
≥3
≥1
9~15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 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 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背景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 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一、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二、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管理原则与要点
四、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对天津土地使用影响分析
五、规划建设项目分步审批的原则
一.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建设部颁主要居住建筑规范中对日照标准均给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