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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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承包商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和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实际技能的培养。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令)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根据80号令修改)
(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92号令)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0〕27号(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2016)
(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根据80号令修改)
(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二章安全培训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培训制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制订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各成员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各分厂(部门)、车间(装置)、班组负责人是本层级安全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层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修订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明确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各级安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识别安全培训需求、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对培训效果评价和改进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岗位标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应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并依据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结合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生产工艺和设备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安排在线课程、线下培训、复习及考试等环节。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八条各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由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化工、冶炼、矿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电力各单位、公司本部、后勤中心、供销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各成员企业涉及的锅炉作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作业、起重机作业、叉车司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并每4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
(一)各成员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涉及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成员企业针对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