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法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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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宰相(国相)李悝制定的法律,经魏文侯批准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法典”,成为魏国称霸中原100多年的制度基础。《法经》明确规定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尽地力”的重农政策、“打击盗窃”的刑法政策,“平籴”的平衡物价政策,“精选士卒”的军事政策。从此,宰相制定重要法典成为“中国特色”。

2、《秦律》:战国中期秦国宰相商鞅(大良造)依据魏国《法经》增删调整而成,经秦孝公批准成为秦国经典法典,并在秦灭六国后通行全国。《秦律》信奉“重刑主义”,对侵害统治者利益的行为“轻罪重判”形成“严刑峻法”的特色,也成为中国第一部王朝法典。

3、《汉律》:西汉初期宰相(相国)萧何依据魏国《法经》和秦朝《秦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汉高祖刘邦批准刊行天下。《汉律》基本沿用了《秦律》内容,但是对严苛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融入了温和的黄老思想。

4、《魏律》:三国初期魏国宰相陈群等依据《汉律》增删、调整而成,经魏明帝批准后刊行天下。相对于《汉律》的种类繁多,《魏律》有所简化,同时将官僚特权的“八议”正式加入法典。

5、《晋律》:西晋宰相贾充等人依据《汉律》、《魏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晋武帝批准刊行天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6、《北魏律》:北魏中期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依据《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孝文帝批准刊行天下。《北魏律》首次规定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义务,最早提出官僚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7、《北齐律》:北齐取代东魏后,由宰相(尚书令)高睿(实际上由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考《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武成帝批准刊行天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当时律典新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北齐律》还规定了专门负责平凡冤假错案的大理寺,成为中国追求“实体正义”的“平反”政策开创者。

8、《北周律》:北周廷尉少卿赵肃等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律》、《晋律》而成,经周武帝批准刊行天下。《北周律》体系复杂,条目繁多,直接影响到后来的《隋律》。

9、《开皇律》:隋朝法典有两部,那就是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隋炀帝时期的《大业律》。隋朝初年宰相高颎以《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为基础增删调整而成,隋文帝批准刊发全国。《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10、《唐律》:唐朝法典共有3部,即唐高祖时期《武德律》、唐太宗时期《贞观律》、唐高宗时期《永徽律》,其中《武德律》由宰相裴寂、刘文静主持修订《开皇律》而成,《贞观律》由宰相长孙无忌、房玄龄修订《武德律》而成,《永徽律》则由长孙无忌等修订《贞观律》而成,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唐律》被称为中国法典建设的巅峰之作,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帝制时代法典编纂。

11、《宋刑统》:宋朝没有秦汉以来历代的规范法典,而是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根据《唐律》修订而成,宋太祖批准后由大理寺刊行天下,内容上基本是《唐律》的再版,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宋刑统》颁布后,基本沿用到南宋灭亡。

12、《大明律》:明朝初年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综合《法经》、《汉律》尤其是《唐律》而成,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大明律》对日本列岛和朝鲜半岛影响极大,成为中华法系的经典代表。

13、《大清律例》:清朝中期清高宗乾隆皇帝命大臣三泰以《大明律》为基础综合顺治、康熙、乾隆3朝的司法实践编纂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将法律(律)和案例(例)综合在一起,而案例多变甚至彼此冲突,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附注:古代13部经典法典,其中开山之作《法经》、集大成者《汉律》、承前启后制作《北齐律》、巅峰之作《唐律》、总结之作《大明律》对中国传统司法影响深远。今天中国法律受日本法系、苏联法系、美国法系影响极大,传统文化受到轻视。法典化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帝王以敕令代替法律,但是将整个社会至于法律的规范下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律——国家法律,一般由王朝初期的朝廷重臣编纂,皇帝批准实施,对后代皇帝具有约束力

例——钦命案例,一般由朝廷重臣提出,皇帝批准后作为法律的补充,对其他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以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制。

敕——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立法性指示,效力高于国家法律和钦命案例,但是可以被其他敕令废除。

诏——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行政性指示,对其他事务不具有约束力。

旨——皇帝的命令,是针对大臣奏事而下达的指示,可以不对外公布(例如密旨)。

谕——皇帝的命令,是对大臣的直接发出的指示,只对本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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