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法律的变化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
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
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
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
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答: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
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清对刑罚制度都做过修改、损益,但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
答: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
答: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征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背离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性。
但这种“非法之法”却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认可和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特点:礼法合一,以儒为主。
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
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
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21-22版: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步步高)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程标准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素养聚焦 1.了解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唯物史观”角度认识先秦思想家德治与法治之争对先秦时期成文法产生过程的影响。
2.按朝代梳理历代王朝有关法律和教化的统治措施,从“时空观念”角度认识法律和教化对历代王朝加强统治的作用。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西周: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思维点拨“敬天保民”的思想是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治与法治之争(1)背景①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其中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2)基本过程德治法治第一次官员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第二次①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②孔子: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③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①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②商鞅: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③韩非:提倡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为保证法令畅通,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评价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3)结果: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关键词: 法律形式/法律发展/社会变迁内容提要: 法律形式是规范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变迁,在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其前后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进化过程。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现代意义的法问世。
如今的全球化时代,东西方法律形式日渐趋同。
法律形式,英文表述为legal form或者form of law。
学界对法律形式有多种理解,通说认为,法律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中国法律历经数千年发展,法律形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
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而且其前后有一个演变进化的过程。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初步形成了六法体系。
整个民国时期,仍以六法作为主体性法律形式。
全球化时代,随着东西方法律融合的加强,法律形式的趋同化也日渐明显。
一、法律形式的原初状态——刑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刑与法同义,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东汉许慎所着《说文解字》一书也将“法”解释为“刑”。
氏族晚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
它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氏族内部成员。
从夏朝开始直至战国商鞅变法前,一般将“法”称为“刑”,这段时期的法律形式以刑为主体,称之为刑时代,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前期法律残酷性的体现。
“每个法律变化都是独特的历史事件。
”[1]作为社会历史现象,法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其表现形式也一样,随着法的产生而形成,可谓先有内容后有形式。
“不同的法的形式被采用,是由法的内容及其他复杂因素所决定的。
反过来,只有较好的法的形式,才能有效地服务于法的本质和内容。
统治阶级总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迁和具体实际,采用最适合于表现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的形式,以求得最佳的统治秩序。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刑罚种类图表
战国时期的法律
最为代表的是魏国的李悝《法经》,它是我国封建社会 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杂法》、《具法》六篇。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3个部分: (1)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
为三个阶段: 1、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集权中央 “稍夺其(藩政、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
精兵”。(司马光)
2、神宗熙丰变法以后至北宋末年――义利并重
(1)宋神宗下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2)影响民商事立法(不抑土地兼并;典卖制度)
3、南宋时期――以利辅义
(1)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共1155枚,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
目前研究秦律的第一手重要资料。
三、法律形式
(一)律 国家就某一专门事类颁布的法律。 (稳定性)
(二)令 (制、诏) 皇帝发布的命令。 (针对性、灵活性) (三)式 规定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程序、原则及有关法律文
唐律《名例》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律条相互 呼应。
为了尽可能不放过任何犯罪,唐律在《名例》 篇中设有“轻重相明”等规定,使各种不利 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囊括其中,基本做 到了“滴水不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
1.五代时期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 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1、蜀国——《蜀科》、《蜀令》 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 制” 3、魏国——《魏律》(《新律》 )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1、西晋——《晋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中国历代的成文法典

中国历代的成文法典春秋战国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也是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共分为六篇:《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的规定,即淫禁、绞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法律原则的规定。
唐代唐高宗李渊时期编撰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典——《贞观律》。
《贞观律》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重要臣僚和律学通才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计分12篇,共30卷。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这部法律制定的立法成就很高,因此自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以这部法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这部法律进行再版。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中国法律史期末试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秦朝法律改革背景:秦朝统一六国后,为了巩固统治,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这些改革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例描述:1. 编撰《法经》:秦朝将原有的法律条文汇编成《法经》,分为律、令、令甲、令乙、令丙、令丁六篇,确立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 法律体系完善:秦朝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法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
3. 法律适用严格:秦朝实行严格的法律适用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法律教育与普及:秦朝重视法律教育,设立了法曹,培养了一批精通法律的官员,同时通过法律普及活动,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问题:1. 秦朝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 秦朝法律改革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哪些影响?3. 秦朝法律改革在历史上有何意义?案例二:唐朝法律制度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例描述:1. 法律体系完善:唐朝在继承秦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分为律、令、格、式四大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 法典编纂:唐朝编纂了《唐律疏议》,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法律适用灵活:唐朝在法律适用上注重灵活性,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4. 法律教育与选拔:唐朝重视法律教育,设立了律学,选拔了一批精通法律的官员,为国家的法律实施提供了人才保障。
问题:1. 唐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 唐朝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哪些影响?3. 唐朝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有何意义?案例三: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背景: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但仍有其独特的特点。
案例描述:1. 法律体系混乱: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较为混乱,法律条文繁多,难以统一适用。
2. 法律实施困难:由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实施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法律效力降低。
从自然经济解体到中华法系的崩溃

从自然经济解体到中华法系的崩溃07160049 白金鑫摘要:1901年1月清政府颁布变法上谕,宣布开始实行“新政”,由此开始了近十年的清末修律运动。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仿行立宪,期间陆续颁行了《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法。
新法的颁布不仅是国家意志在法制层面上的体现,更多的是受到经济层面的影响。
近代以来,欧美叩关,在列强的冲击下,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逐步走向解体,自然经济的解体同时也带动了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体。
而清末修律运动直接导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崩溃,并促使中国的法制体系开始向现代化迈进,本文将重点阐释自然经济的解体同传统中华法系崩溃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自然经济中华法系清末修律法制现代化1840年以来,欧美列强叩关,用他们的船坚炮利、工业产品以及现代资本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逐步走向解体,经济形势的转变主要体现为中国由闭关锁国的状态被迫进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国内经济结构发生剧烈的变化:买办阶级的出现、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农业商品化等。
20世纪初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国内形势的剧变已经使得原有的法律体系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由此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仿行立宪,拉开了近十年的清末修律运动的序幕。
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渐开始崩溃,中国的法制体系开始向现代化迈进。
近年学术界以张晋藩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中华法系做出这样的界定:“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而言……清末政府变法修律,开始输入的资本主义法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中华法系终于解体了。
”[1]张晋藩也论证了中华法系的形成是与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分不开的。
但中华法系的崩溃是否也与自然经济的解体有必然联系呢。
一、自然经济与中华法系自然经济与中华法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是共生共长的关系。
我国古代主要法典的演变情况(一)

⼀、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1、西周:礼、刑。
礼是⼀种习惯法,⽽刑是⼀种成⽂法。
刑作为⼀种成⽂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
礼包含两层含义:⼀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
⼆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
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出礼⼊刑和礼不下庶⼈,刑不上⼤夫。
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格、式相互为⽤的格局。
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经制定不再有单⾏法规编⼊,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
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断以赦”,赦达到⾜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 4、明代:律,洪武⼆⼗⼆年《⼤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皓,⼤皓是明初的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刑乱国⽤重典”的主要⼿段之⼀,处罚重于《⼤明律》,甚⾄是五刑之外的刑罚,⼤皓体现了重典治吏的思想,⼤多数条⽂专为惩治贪官污吏⽽定,是中国历空前普及的法规。
朱元璋死后,明⼤皓也随之废⽌了。
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较有特⾊的是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
条例是单⾏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条⽂化的单⾏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
《⼤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
乾隆⼗⼀年定制:条例五年⼀⼩修,⼗年⼀⼤修。
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
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效的单⾏法规,从⼀定意义上讲,则例也是⼀种⾏政法规。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7(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宋朝元丰改制前,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
A.宣政院B.制勘院C.推勘院D.审刑院√宋太宗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
故选D项。
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
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3.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
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入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
故选C项。
4.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兼从旧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
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
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5.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
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
”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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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宰相(国相)李悝制定的法律,经魏文侯批准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法典”,成为魏国称霸中原100多年的制度基础。
《法经》明确规定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尽地力”的重农政策、“打击盗窃”的刑法政策,“平籴”的平衡物价政策,“精选士卒”的军事政策。
从此,宰相制定重要法典成为“中国特色”。
2、《秦律》:战国中期秦国宰相商鞅(大良造)依据魏国《法经》增删调整而成,经秦孝公批准成为秦国经典法典,并在秦灭六国后通行全国。
《秦律》信奉“重刑主义”,对侵害统治者利益的行为“轻罪重判”形成“严刑峻法”的特色,也成为中国第一部王朝法典。
3、《汉律》:西汉初期宰相(相国)萧何依据魏国《法经》和秦朝《秦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汉高祖刘邦批准刊行天下。
《汉律》基本沿用了《秦律》内容,但是对严苛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融入了温和的黄老思想。
4、《魏律》:三国初期魏国宰相陈群等依据《汉律》增删、调整而成,经魏明帝批准后刊行天下。
相对于《汉律》的种类繁多,《魏律》有所简化,同时将官僚特权的“八议”正式加入法典。
5、《晋律》:西晋宰相贾充等人依据《汉律》、《魏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晋武帝批准刊行天下。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6、《北魏律》:北魏中期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依据《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孝文帝批准刊行天下。
《北魏律》首次规定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义务,最早提出官僚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7、《北齐律》:北齐取代东魏后,由宰相(尚书令)高睿(实际上由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考《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武成帝批准刊行天下。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还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当时律典新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
《北齐律》还规定了专门负责平凡冤假错案的大理寺,成为中国追求“实体正义”的“平反”政策开创者。
8、《北周律》:北周廷尉少卿赵肃等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律》、《晋律》而成,经周武帝批准刊行天下。
《北周律》体系复杂,条目繁多,直接影响到后来的《隋律》。
9、《开皇律》:隋朝法典有两部,那就是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隋炀帝时期的《大业律》。
隋朝初年宰相高颎以《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为基础增删调整而成,隋文帝批准刊发全国。
《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10、《唐律》:唐朝法典共有3部,即唐高祖时期《武德律》、唐太宗时期《贞观律》、唐高宗时期《永徽律》,其中《武德律》由宰相裴寂、刘文静主持修订《开皇律》而成,《贞观律》由宰相长孙无忌、房玄龄修订《武德律》而成,《永徽律》则由长孙无忌等修订《贞观律》而成,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
《唐律》被称为中国法典建设的巅峰之作,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帝制时代法典编纂。
11、《宋刑统》:宋朝没有秦汉以来历代的规范法典,而是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根据《唐律》修订而成,宋太祖批准后由大理寺刊行天下,内容上基本是《唐律》的再版,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宋刑统》颁布后,基本沿用到南宋灭亡。
12、《大明律》:明朝初年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综合《法经》、《汉律》尤其是《唐律》而成,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对日本列岛和朝鲜半岛影响极大,成为中华法系的经典代表。
13、《大清律例》:清朝中期清高宗乾隆皇帝命大臣三泰以《大明律》为基础综合顺治、康熙、乾隆3朝的司法实践编纂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大清律例》将法律(律)和案例(例)综合在一起,而案例多变甚至彼此冲突,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附注:古代13部经典法典,其中开山之作《法经》、集大成者《汉律》、承前启后制作《北齐律》、巅峰之作《唐律》、总结之作《大明律》对中国传统司法影响深远。
今天中国法律受日本法系、苏联法系、美国法系影响极大,传统文化受到轻视。
法典化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帝王以敕令代替法律,但是将整个社会至于法律的规范下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律——国家法律,一般由王朝初期的朝廷重臣编纂,皇帝批准实施,对后代皇帝具有约束力
例——钦命案例,一般由朝廷重臣提出,皇帝批准后作为法律的补充,对其他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以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制。
敕——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立法性指示,效力高于国家法律和钦命案例,但是可以被其他敕令废除。
诏——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行政性指示,对其他事务不具有约束力。
旨——皇帝的命令,是针对大臣奏事而下达的指示,可以不对外公布(例如密旨)。
谕——皇帝的命令,是对大臣的直接发出的指示,只对本人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