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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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9年7月12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鲁市监法字〔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局应当遵照执行。

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在公布后,应当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适时对全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动态调整。

二、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

鉴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及《适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即: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细化执法流程,保障公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1月5日以下为征求意见全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国市监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是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的。

要充分认识到,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重心下沉,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一)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依法规范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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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5市场监管大索■琰行玟此罚自由栽1私问数兮祈啟对策蚵究居明峰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

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

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

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冀市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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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
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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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不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
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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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
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要点解答
3、《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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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

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施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也应当相同或者相似,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位阶相同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位阶相同时,新法优于旧法。

第八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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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
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

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
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八)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九)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程序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十一)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
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制度衔接。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008年2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10〕720号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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