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实务XX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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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作为一名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我深知保险在人生中的重要性,特别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让大家轻松了解理赔流程,为你的船舶保驾护航。

一、了解保险条款在理赔之前,要清楚保险条款。

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包含了船舶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全损险等,保障范围广泛。

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理赔准备材料理赔过程中,准备齐全的相关材料是关键。

主要包括:1.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保险卡等。

2.事故证明: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并取得事故证明。

3.损失清单:详细记录船舶损失的物品和金额。

4.费用发票:包括修理费、拖吊费等。

5.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理赔流程1.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中保财产保险客服,进行报案。

2.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准备好相关理赔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5.理赔完成后,申请人可拨打客服进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船舶的实际情况,包括船龄、船型、航区等。

2.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3.在发生事故后,要尽快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保留好与理赔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

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咱们都知道,在广阔的沿海内河上,船舶就是我们的腿,带着我们走遍每一个角落,寻找生活的机会。

但是,船舶出航就像是在刀尖上跳舞,一不小心就会遇到各种风险。

这时候,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今天咱们就聊聊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让这艘保险的船,载着咱们平安渡过风险的海洋。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沿海内河船舶理赔公估实务的探讨

沿海内河船舶理赔公估实务的探讨

龙源期刊网 沿海内河船舶理赔公估实务的探讨作者:崔龙来源:《科学大众》2019年第12期摘; ;要:沿海内河船舶通常通航于湖泊、内河等地区,随着我国河运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内河船只进行内河与临海港口之间的物流运输,相关船舶质量问题频频出现。

其中,内河船舶保险理赔作为专业综合性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理赔公估讨论。

目前沿海内陆船舶保险理赔公估受到了相关专家学者的重点关注,然而,仍旧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文章首先结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公估案件的特征,分析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时公估人在保险理赔中所参与的工作的内涵,其次介绍了沿海内河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的要点,以便为船舶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沿河内陆;保险理赔;公估我国目前从事沿海内河航运的船只通常需要持有相应的通航证书,如内河船舶适航证、内河船舶所有权证。

水利建设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内河到沿海港口航运业务的扩增。

但是,内河航运容易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相较于普通行业事故的保险理赔而言,内河船舶理赔工作的开展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且更为复杂。

如何确保内河船舶理赔公估的顺利开展及有关注意事项受到了船舶企业的重点关注。

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赔公估有助于减少通航船只的质量损失。

1; ; 沿海内河船舶理赔公估特点沿海内河船舶理赔公估案件表现出多发性、专业性、复杂性、多样化、相关参案人员种类较多、信息渠道不完善等特点,这些都容易导致船舶保险理赔处理困难。

就多发性而言,内河船舶作为重要的航运工具,环境风险是导致船舶质量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暴风雨、洪水等不可预料因素。

同样,船舶自身的通航性能低也容易导致船只出现质量缺陷,从而发生搁浅、沉没等事故。

为此,内河船舶理赔公估事件经常发生,理赔矛盾也层出不穷;对于复杂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项目包含内容众多,且相对复杂,其保险标的不仅包括船只设备等一系列硬件,而且包含了众多的责任事故,如碰撞、救助费用、分摊责任保险等,财产责任保险当中的每一项均有着较多的内容,单单一项船舶质量修理就包含了较多数量的保险细目。

船舶保险理赔实务

船舶保险理赔实务

船舶保险理赔实务一、船舶险索赔单证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要求索赔,应及时提交下述单证:·海损报告、海事声明;·航海、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无线电通讯记录本等;·船舶检验证书、船级证书和船员证书;·检验报告;·招标书或工程计算单、修理费用明细表;·委付通知书(被保险人提出推定全损索赔时);·费用清单、涉案的各类发票;·理算书(船舶发生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时需提供);·有关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往来函电;·船舶保险单及抄单;·其他确定权利义务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仲裁书等)。

二、理赔单证在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也应准备理赔案卷、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收据和权益转让书等单证。

较完整的理赔案卷应包括以下材料:·承保公司的结案意见;·正确缮制的赔款计算书;·投保单和保单;·出险通知书;·出险时航海日志、事故记录、口供等资料;·经海事主管机构签证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船舶有关适航证书、船员证书等船舶证书;·关于出险事故出险原因、损失的公估检验报告书、理算书;·船舶出险当时的价值估算报告等资料;·如果聘请了律师,则应提供聘请代理人、律师的信函或服务合同复印件;·如果案件涉及诉讼或法律纠纷,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 ·支撑赔款计算书中各款项下的发票、收据等复印件;·关于事故处理的各种往来函件。

三、船舶部分损失理赔要点船舶遭受保险事故,其损害程度未达到全部损坏、灭失或完全丧失价值的情况,称为部分损失。

1、己修理部分损失的赔偿计算(1)对船舶部分损失应付的赔偿不作以新换旧扣减(new for old clause)。

尽管有此规定,但并未赋予被保险人要求使用新材料的权利。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船舶险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船东利益
船舶险为船东提供了全面 的风险保障,帮助船东应 对各种意外事故,减少财 产损失。
促进航运业发展
船舶险为航运业提供了稳 定的风险保障,有利于提 高船东和航运企业的信心, 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保障了海上运输安 全,减少了海事事故对环 境和人员造成的损失,维 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的历史与发展
船舶险的起源
船舶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船舶险起源于14世纪的欧洲,最初是 为了保障航海者的生命安全而设立。
目前,船舶险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航运业的持续发展 ,船舶险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船舶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船舶 险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化。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 实务
• 船舶险概述 • 船舶险理赔流程 • 理赔实务操作 • 理赔风险控制 •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01
船舶险概述
船舶险的定义与特点
船舶险的定义
船舶险是一种针对船舶可能遭遇 的各种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包 括船舶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
船舶险的特点
船舶险具有高风险性、专业性、 国际性等特点,需要保险公司具 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 全面的风险保障。
05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理赔团队组织架构
理赔部门负责人
负责整个理赔部门的管理和 运营,制定理赔策略和流程 ,监督理赔工作的执行。
案件负责人
负责特定理赔案件的处 理,协调各方资源,确 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理赔专员
负责具体的理赔工作, 包括案件调查、资料收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责任范围
船舶险理赔的责任范围一般涵 盖船舶及其配套设施、船上货 物、相关人员等多个方面。
船舶险常见赔付类型
本节将介绍船舶险常见赔付类型,详细描述不同类型的特点、损失判定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 损失总值保险
以船舶目前价值为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 保险金额。
2 单一利益险
以被保险人的货物价值为基础,损失折价 后计算赔款。
2
火灾爆炸
需进行损失鉴定,了解损失及其范围,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3
货物受损
应根据货物价值和损害程度进行损失的判定、计算赔款,并遵循货物检验标准进行 检验和评估。
船舶险理赔的计算赔款方式
本节将介绍如何计算船舶险理赔中的赔金额,包括不同类型的赔付方式、赔偿标准、求证方式等。
协议价值法
按照与被保险人之间议定的 价格进行赔偿。
2
基本功技能
具备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操作技能,精通理赔流程和处理方法。
3
人际沟通
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作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21世纪
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推动了船舶险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船舶险理赔的基础知识
本节将介绍船舶险理赔的基本概念、条款、范围、责任等基础知识,并阐述其对于理赔事宜的重要性。
海上商业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海上贸 易的蓬勃发展。
保险条款
船舶险具有一些特殊性条款和 豁免责任等条款。
理赔程序
船舶险理赔程序十分复杂,需 要遵循一定的交理手续和时间 限制。
3 公平平均分摊险
4 综合保险
船只在遇到危险时,为保全整体的利益, 可根据事实情况而决定船舶、货物、损失 的分摊比例。
将多种险种保险规定在一起的综合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0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Insurance clauses for coastal and inland vessels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7.25【实施日期】199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沿海xx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xx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条款:是指《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投保所需资料:

适航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吨位证书 船员清单(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船员 证书等,附加船员责任提供) 防止油污证书(附加油污责任提供)
一切尽在沟通! 谢谢!!

常用扩展条款
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 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 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 沉没; 6、船舶失踪。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新旧条款的区别:
条款名称: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索赔和赔偿第十五条:
(旧)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 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 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 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法犯罪行为;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
设施、捕捞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
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
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 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 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公司负责赔 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 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三、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3、浪损、座浅;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什么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一种专门用于保障船舶在河流和海岸线附近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

船舶在海运、内河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如碰撞、倾覆、火灾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可以为船舶损失、人身伤亡、第三方损失等提供保障,让船主和保险人都能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一个相对平衡的利益交换。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 港口仓储费用本条款保险人向保险款项之外的任何人支付承运人因船舶遇到保险范畴损失或权益纠纷,或经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的额外费用。

2. 海上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保持航行能力对保险人具有关联性的任何因素的物理损失或被毁坏的损失承担责任。

3. 海上遇险费用若船舶在海上遇险,船主或其代理必须承担一定的遇险费用,例如救援费用、打捞费等。

本条款承担遇险费用,最高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确定。

4. 第三方责任本条款保障船舶在航行中,因为船舶碰撞、撞击、触礁等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保险人会依据合同承担船舶第三方责任。

该条款主要保险内容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5. 法律诉讼费用若船舶在海上遇到法律纠纷问题,引起诉讼费用,本条款会根据合同规定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6. 其他附加条款除了以上保障以外,根据实际需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还可以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如人身保障、险别细分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受益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主要的受益人自然是船主本人。

一旦船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会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帮助船主尽快恢复业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对于其他涉及到船舶的业务方,如货物所有人、承运人、造船厂、船级社等也都能够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获益,保证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结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为保障船舶在海运、内河运输等过程中面临风险提供了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有效降低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能够为船主等涉及到船舶的各方提供相应的生产保障和业务保险。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精品管理资料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精品管理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名下的沿海内河船舶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沿海内河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及附属设备、船上货物、船舶使用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等。

2. 本保险合同经乙方同意后,将对该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保障,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甲方申报的船舶总价值,具体金额为_______(大写)人民币。

保险费率为_______%,具体保险费用为_______(大写)人民币。

2.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未付,则视为本保险合同失效。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

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无法保险,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保险期间可暂停,待船舶恢复运行后再次通知乙方,保险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四、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碰撞、触礁、火灾、盗窃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具体以本保险合同为准,保险责任限额为保险金额。

五、保险赔偿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2. 出险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_______小时内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保险赔偿。

3. 保险赔偿金额按照损失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释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 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远洋船舶的航行区域属于一类,即只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和性能,能够停靠和通航的水域均可航行;沿海内河船舶的航行区域限制在沿海二类、三类、内河A、B、C、J以及湖泊水库内。

但可以用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舵、螺旋桨、桅杆、锚、链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二)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险别名称与远洋船舶保险是一样的,也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乙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也属于保险责任,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失踪;②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③失踪满6个月以上。

(三)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触碰责任。

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二,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2.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项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
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

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颁布时间:1996-12-27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争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华、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值”;将第七条全损险中“实际价值”均改为“保险价值”。

二、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表仅适用于在二、三类航区航行的船舶。

三、本通知及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沿海xx船舶保险条款解释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

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但船上配备的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本保险条款。

二、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

包括船壳、龙骨、甲板、上层建筑等。

三、机器: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

包括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

四、设备: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

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锚、子船。

保险理赔: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保险理赔: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保险理赔: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
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8级以上(含8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履、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
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
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3/4,但在保险期内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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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责、定损
【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天气、海况、通航环境等。除不 可抗力外,它主要是事故发生的促成因素,也可能 成为扩大损失的主要因素
五、定责、定损
【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是水上交通事故诸因素中最为复杂的因素 ,几乎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与人为因素有关 。船舶因素和环境因素的背后也可能是人为因素在 起作用。人为因素包括了很多方面:(1)海员的知 识水平、航海技能、思想意识、身体状况等;(2) 管理方面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管理 、主管机关的管理等;(3)政策法规方面,等等。
a) “海顺188”,定值投保 b) 附加“螺旋桨等单独损失保险”
案例1
本案查勘要点: 1. 拍摄船舶名称;
2. 对两个推进器部分需要整体拍照 ;
3. 受损的螺旋桨需要特写
4. 螺旋桨丢失的部分,需要仔细检 查螺轴是否有磨损痕迹,是否有 漏油,关键要及时查勘,及时巡 视船厂;
5. 拍摄时,注意需要对全船外观进 行拍摄,以防后期理赔纠缠不断 ;
六、理算、理赔
2.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处理:采取扣折旧的原则,该 原则的计算方法以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的比例为依据。因此 ,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处理会存在两种情况:
(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 实际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 险金额 /重置价值
第六部分
理算、理赔
六、理算、理赔
一、船舶产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 1.新船的部分损失赔偿: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 赔偿,但新船的保险金额小于新船的保险价值时, 要按新船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 -免赔率)×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证据收集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规,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理赔人员应 根据现场实际,采用拍照、摄像、录音、讯问笔录、复印、 委托鉴定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2、在收集证据以及赔案处理的其他环节中,应注意不随意表 态,并且注意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不应让被保险人容易产生 误解(或以此为借口)。
(十二)理赔费用类单证;
(十三)其它单证。
案例1
出险情况: 2013年1月23日在早上5点左右,“海顺 188”在裕丰码头装货完毕,满载离开码 头。“海顺188”船的螺旋桨与水底不明 物发生碰撞。“海顺188”船左螺旋桨损 坏,右螺旋桨丢失。
承保情况: 1. 承保险别:内河船舶一切保险 2. 承保标的及承保方式:
五、定责、定损
【审核要点】 1、保险利益 2、保险期限 3、保险责任范围 4、除外责任 5、特别约定 6、被保险人义务
五、定责、定损
【基本步骤】 1、确定修理价格标准(以修理价格表结合市场行情
的方式); 2、是根据损坏情况确定修复工艺; 3、根据损坏范围和部位逐项确定修理工程项目、数
量和费用。
五、定责、定损
五、定责、定损
【共同海损】 1、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 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 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 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证据收集的目的】
1、船舶险赔案往往具有事故现场易于变动、损失金额较大、 涉及多方责任等特点,为避免和减少纠纷,理赔人员必须做 好证据收集工作。
2、船舶险赔案的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围绕“发生了什么,怎么 发生的,造成什么后果”的问题收集有关定责、定损的各项 证据。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沉船事故的处理】
1、调查沉船位置、姿态和破损部位;载货情况;当 地水深,海底地质等;可以通过探摸工作完成。
2、如果打捞报价和修理估价之和超过保险金额,即 无施救价值,则做推定全损处理。
3、如有施救价值,则应要求被保险人会同打捞公司 制定打捞技术方案,同时注意运用市场手段控制打 捞费用。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常见事故的施救措施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火灾】
1、防止火势蔓延:ⅰ.易燃物的搬移、隔离和处理; ⅱ.切断空气流通;ⅲ.正确操纵船舶;ⅳ.切断电源 2、选择灭火方法:ⅰ.使用消防水;ⅱ.使用大型 CO2灭火系统;ⅲ.使用泡沫灭火。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碰撞】
1、立即查清破损部位、进水情况; 2、视破损部位大小、破损情况进行堵漏; 3、进水后防止横倾,保持船体平衡; 4、如大量进水,存在沉没危险时,应考虑冲滩等措 施; 5、在确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将船舶停泊在碰撞另一方附近
a) “海顺188”,定值投保 b) 附加“螺旋桨等单独损失保险”
案例1
船舶险案件需收集资料: 1. 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2. 海事证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3. 船舶检验检疫证书(排薄)、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签证薄(
该单证未来可能会被淘汰,以后会有电子化签证) 4. 船员服务薄(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需要多提供一个职称证明) 5. 维修清单、维修发票(收据) 6. 反洗钱三证 7. 银行转账授权书
3、需要收集的证书资料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 证书》、《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簿》(含适航证 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等。
4、通过现场对船体、设备以及第三方(如有)的测量、拆检、 检查、清点和分析,掌握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坏情况,包括 损坏范围、部分、尺度和程度等。
(三)保险合同中约定需要由公估机构处理的赔案; (四) 法律需求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报告的案件; (五) 大面积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公司缺乏足够人员处理的案
件, 案情复杂需聘请公估公司或其它机构介入的案件。
第五部分
定责、定损
五、定责、定损
【船舶因素】 船舶因素主要是指船舶的结构、强度、性能以及船 舶的机器、设备等方面在事故的发生中所起的作用 。通常从两方面分析:一是促成或造成事故的发生 方面;二是扩大损失方面。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实务XX08
2020年6月查取证和施救 •三、大案上报 •四、聘请公估 介入、律师介入 •五、定责、定损 •六、理算、理赔 •七、归档 •八、案例
第一部分
•报案
一、报案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后,向我司95590报损 中心报案,中心录入信息并下发到广东分公司调 度中心,分公司调度中心再分配和通知有关非车 险理赔人员,理赔人员接案后马上与报案人联系 ,确认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部分
大案上报
三、大案上报
按粤客服传2010023号执行
第四部分
聘请公估公司、律师介入
四、聘请公估公司、律师介入
对于下列类型的赔案,可以聘请公估机构参与处理
四、聘请公估公司、律师介入
(一) 行业类型特殊,专业性强或科技含量高, 本公司技术力量 难以处理的赔案;
(二)事故损失大的,在定损、定责上存在争议、分歧较大, 难 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或被保险人要求有第三方公证的赔 案;
三、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的赔偿办法: 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 不足额投保的船舶,其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费用 应当按比例分摊。
其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获救船舶价值 /(获救船舶价值+获救货 物价值+运费) ×施救、救助费用或报酬
第七部分
归档
七、归档
财产险赔案卷宗材料按以下顺序进行编排:
,随时准备给予援助; 6、交换被碰通知书。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搁浅】
1、调查项目:ⅰ.船舶搁浅情况;ⅱ.搁浅受损情况;ⅲ.搁浅位 置地形地貌和气象状况。
2、应急措施:ⅰ.自行脱浅;ⅱ.封闭所有甲板开口;ⅲ.舱壁加 固; ⅳ.船位固定;ⅴ.请求外部救助。
3、具备共同海损成立条件者,要求船东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并 收取相关方担保。
(2)保险金额小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 ) ×保险金额 /重置价值
六、理算、理赔
二、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办法: 因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所致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 的损失应当合并计算,碰撞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理算、理赔
【专业要求】 ⑴了解船舶修理基本工艺; ⑵掌握船舶修理市场行情。
五、定责、定损
船体裂纹焊补、贴补、挖补裂缝焊补、贴补、挖补外板凹陷 就地矫正、车间矫正、贴补、挖补骨架弯曲就地矫正、车间 矫正、换新破洞割除损坏结构——安装骨架——安装甲板与 外板折断损坏部分的修复——对接工艺轴系车叶损坏裂纹焊 补、断片镶嵌、变形校正、换新尾轴变形或断裂初矫(平台 矫正)——换新尾轴套管及密封装置损坏重新浇注、换新尾 轴轴线变化找正、校中舵系舵叶变形锤击矫正、挖补修复、 焊装修复、换新舵柱弯曲、断裂校直、换新、堆焊舵承损坏 堆焊舵柱轴颈、光车铜套内圆、更换机电设备和系统主机受 损(机械损坏、水损、火损)轴线校中、拆检与清洗、机体 裂纹修补、曲轴弯曲变形修复电力系统受损(机械损坏、水 损、火损)拆检、烘潮、增强绝缘、换件船舶辅助装置受损 同一般机械类似
(一)卷宗目录;
(二)赔案审批表(赔款总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的赔案可用经过审批的赔 款计算书代替);
(三)赔款计算书; (四)赔付协议书;
不要再错,
(五)承保资料; (六)出险资料;
审计查的严
(七)定责资料; (八)定损资料; (九)投保比例资料;

(十)银行账户和反洗钱资料
(十一)特殊类单证(担保、追偿事宜适用);
第二部分
•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1、通过保险单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法缴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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