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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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2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鹏【当事人】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鹏【当事人-个人】王鹏【当事人-公司】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长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长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长生江修成【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风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王鹏【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风靡电子公司主张与王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王鹏,请求判令无需向王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靡电子公司既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王鹏,也未因此书面通知王鹏终止劳动关系。

“末位淘汰”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规则的界限分析

“末位淘汰”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规则的界限分析

“末位淘汰”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规则的界限分析作者:包钰琴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7期摘; 要: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的劳动法领域第一案,直接回应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末位淘汰”制度,明确指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回避了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的自治边界以及司法对于企业自治的干预标准[1],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便是厘清用人单位制定“末位淘汰”规则与法定“不能胜任”标准。

关键词:末位淘汰;不能胜任;绩效考核;单方解除一、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之界限分析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或“王鹏案”)的焦点集中在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及包括其中的“末位淘汰”规则及其正当性分析。

(一)绩效考核制度之程序强制本案中关于这一问题法院并未涉及,仅在证据方面,被告一方主张《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系内部规定,以自己没有看过而主张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而法院则认为,规章制度以网上公示方式告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者会每周登陆相应网站查阅,故可确认该“辦法”之真实性。

法院肯定了这一规则的公示性,但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正当程序并未有所涉及。

首先明确,公司内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必须经过正当程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些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那么,若违反正当程序,将会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责任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并无直接规定。

从“末位淘汰”看解雇中的“不能胜任”

从“末位淘汰”看解雇中的“不能胜任”

从“末位淘汰”看解雇中的“不能胜任”作者:潘宏薇来源:《商情》2020年第42期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劳动法领域案例——18号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确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标准。

这在“末位淘汰”制度广泛应用的时期,无疑是给这一制度的有力一击。

在我国,该案例的发布虽不像英美法国家般的具有判例法的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即赋予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一定的拘束力。

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遇到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案例进行裁判。

相较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解释与适用,案例则直接明了。

但处在末位的考核结果与“淘汰”之间的关系,指导案例却未涉及,仅仅明确“末位”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却未明示何时等同,何时不等同?在此标准之下,要达到“不能胜任”到底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满足那些条件?如果说“末位”不能简单作为胜任与否的评判标准,那么是否在“末位”背后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一、胜任与否应当是客观的、绝对性的评价要对劳动者胜任与否进行评价,首先应当从劳动关系缔结的源头——劳动合同探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契约,虽然缔约双方在力量、地位上存在较大悬殊,但并不可因此否认劳动合同的契约本质。

在此契约中,劳动者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所以其应当具备与该指示相匹配的劳务能力,如果在能力上有欠缺,则可能导致契约中的债务不能履行。

那么,当劳动者能力导致劳动契约无法实现的时候,应当允许雇主实行契约解除权,这应当是因“不能胜任”而被解雇的法理依据。

此时,能力不足以匹配指示事务,应当是一个针对该特定指示事务的客观的、绝对的评价,即要看劳动者是否足以驾驭一项具体工作,并具有该工作必备的基本素质。

在我国解雇事由法定的环境下,雇主若要以劳动者能力不足而主张行使解雇权,仅提供劳动者考核处于末位等级这一证据,则明显是用相对性数据去支撑绝对的定论,存在逻辑性错误。

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基本案情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

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

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

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杜孟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杜孟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杜孟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娟许超陈洁婷【审理法官】韩娟许超陈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孟醒;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杜孟醒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孟醒【当事人-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孟醒【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杜孟醒2001年7月至2007年5月期间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杜孟醒2007年6月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与深圳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杜孟醒2011年6月14日至今与中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孟醒2001年7月至2007年5月期间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杜孟醒2007年6月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与深圳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杜孟醒2011年6月14日至今与中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用工权利,杜孟醒与三家单位先后建立了相互独立的用工关系,杜孟醒要求中兴公司支付2001年2010年期间的体检费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兴公司组织员工进行的年度体检属于一般健康体检,纳入公司福利待遇范畴。

若中兴公司给全体员工安排年度体检,而不给杜孟醒安排体检,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应将体检费支付给杜孟醒。

刘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艳金瑞芳睢晓鹏【审理法官】陈艳金瑞芳睢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当事人】刘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捷【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沈慧慧、杜玲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沈慧慧、杜玲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焦沈慧慧、杜玲玲【代理律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捷【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似要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上诉人刘捷所提调查申请与本案审理缺乏必要性,不予准许。

刘捷与通发杭州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无效执行证人证言证明对象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证明力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捷与通发杭州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而通发杭州分公司与联通杭州分公司签订的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系业务承发包关系,并不是劳务派遣,因此,刘捷将联通杭州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诉请其与通发杭州分公司一并承担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下的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谈判破裂原因总结

谈判破裂原因总结

谈判破裂原因总结
本律师受王鹏委托于庭审之前与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进行了谈判。

经过一上午的谈判,最终以谈判破裂收场。

对此次谈判破裂,回来之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总结: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我方采取的谈判策略坚持了基本立场不动摇,次要问题可协商的策略,坚持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而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则坚持是合法解除,这一点发生了根本的分歧,且双方互不让步使得谈判陷入僵局。

此后我方调整了策略,在提出搁置争议,互相退一步的基础上,做出继续谈判的努力,而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则认为已经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的补偿金,再找公司提出赔偿则纯粹是无事生非,坚持不让步。

而我方的底线是仲裁裁决支持的赔偿金的70%,但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丝毫不让步,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没理由再予支付赔偿金,这一点已经超出了我方谈判的底线,故再该问题上没有回旋的余地,最终谈判破裂。

此次谈判由于在本质问题上出现了根本分歧,且我方不可能放弃己方的利益,对方也坚持其主张,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以谈判破裂结束也是情理之中。

成员:林美倩、李依平、赖文婷、赵一楠、张林、张理、杨朝磊、王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第二单元,综合实践活动:走进图书馆

第二单元,综合实践活动:走进图书馆

教案首页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教学过程与教学方法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一、考勤二、复习三、导入新课讲授新课问题探究法任务驱动法、自主学习法教师利用PPT 课件演示检索过程及结果1、点名检查人数。

2、巡视课堂,绕课堂走一圈,看看是否每位同学书本和纸以及笔准备情况,提醒每位同学将课本打开准备上课。

回到讲台上宣布上课。

检查学生阅读课文情况第二单元,综合实践活动:走进图书馆教学准备教师活动:1、教师带领学生进人本校图书馆,讲解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和礼仪2、了解图书的分类,把全班分成5人一组的若干检索小组。

3、分配任务:组内学生每人检索一条信息,并汇总至组长。

学生活动:学生先自主完成预习作业;完成教师提前下发的任务。

不同之处要呈现在白纸上;然后交给组长,由组长汇总后交给老师,并准备课堂汇报。

设计意图: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让老师了解学生的基础,为课堂学习做准备。

教学环节:任务一:论文检索。

以小组为单位检索2010年一2018年间关于“如何提高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职业素养"的相关论文,并填写论文检索汇总表。

教师活动:教师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如何提高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职业素养"的相关论文”,组织学生填写论文检索汇总表。

教学过程与教学方法主 要 教 学 内 容 及 步 骤教师利用PPT 课件演示检索过程和结果对比展示法 小组讨论 讲授法 提问法• 教学环节:任务二:法律法规检索。

以小组为单位检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填写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汇总表。

教师活动:教师通过利用“北大法律网”来搜素一下劳动合同法,组织学生填写劳动法检索汇总表。

学生活动:1. 积极参加小组讨论,并速答出其属于信息需求哪种形式。

(信息交流需求、信息发布的需求信息咨询的需求)2. 积极思考、快速将想到相关内容写至展示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审判案例……)3、 认真听讲,记笔记,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

填写《劳动法检索汇总表》表中信息内容中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

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

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

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

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

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劳动案例」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随便调岗、降薪、末位淘汰

「劳动案例」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随便调岗、降薪、末位淘汰

「劳动案例」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随便调岗、降薪、末位淘汰企业靠业绩生存!在企业中如果遇到了业绩不好的员工,影响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有部分企业“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有招人用人的自由,只要将这些不能胜任的员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就行了。

孰不知,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极有可能让企业承担法律风险。

案例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为公司业务部经理助理,但业绩不佳,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和业务部经理布置的临时任务,经理好几次到人力资源部提出换人。

最近,公司对李某进行考核,作出了其不能胜任经理助理一职的结论,但李某对该考核结论不认可。

那么,该公司现在能否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回答是:该公司不能直接辞退李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豎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公司能证明李某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应依法给他调换岗位。

如果你公司履行了以上义务后,李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其已经不具备在你公司工作的职业能力,公司有权依照上述程序跟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需指出的是,调岗必须体现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并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调岗前工作内容等进行调岗,要杜绝盲目乱调岗,否则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新岗位为由予以辞退。

还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不论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还是不能胜任新岗位,前提应当是已明确了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制定有考核指标或者设定有工作目标,而且是合理的。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作内容、任务目标或考核指标合理,或者无法提供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无法证明该员工完成的任务未达到同岗位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那么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随意调岗吗张某于2013年3月进入某通信公司研发部门工作,该公司的研发部下分3个研发小组,张某在研发一组担任研发工程师,月薪为8000元;工作一年后,公司发现由于张某研发能力的欠缺,几次项目研发都因其而导致进度延迟。

白亮与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亮与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亮与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亮;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白亮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白亮【当事人-公司】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施国【代理律所】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亮【被告】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西安中兴公司是否应该给白亮支付2016年、2017年年终奖金130000元。

因西安中兴公司陈述员工可以在不同月份提取年终奖金,西安中兴公司提供部分月份的工资流水显示确有工资激增现象,白亮质疑具有一定合理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又查明,西安中兴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向白亮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白某某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绩效工资等,后历经一审、二审,判决:一、西安中兴公司立即与白亮订立自2017年9月3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西安中兴公司自2017年9月3日起按照白亮基本工资6320元支付工资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

三、驳回白亮其余请求。

上述事实有(2019)陕01民终271号民事判决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西安中兴公司是否应该给白亮支付2016年、2017年年终奖金130000元。

最高院公布的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公布的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公布的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阅读提示: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批共计44个指导性案例。

本期内容就指导案例1-44号的裁判要点作了集成整理,方便读者收藏阅读,了解每一个指导案例揭示的裁判规则。

第一批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

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用人单位解除管理人员未尽责处理性骚扰投诉问题指导性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032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

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劳动者奖金条件成就的认定1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指导性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定参考案例: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11389号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指导性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658号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文_谭子辑指导性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邢军与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军与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军与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军;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当事人】邢军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邢军【当事人-公司】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苏小红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苏小红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凯徐晓峰苏小红【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邢军【被告】国网中兴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一审法院根据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与邢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因邢军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

故本院对邢军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国网中兴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王磊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6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1)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4)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9)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3)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5)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0)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44)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7)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9)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61)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63)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5)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70)2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杨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8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吉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阳【当事人-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阳【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观点】杨阳于2003年9月入职中兴公司,2011年调至中兴西安公司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阳于2003年9月入职中兴公司,2011年调至中兴西安公司工作。

2019年5月29日,中兴公司单方面解除其与杨阳之间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杨阳在一审诉讼中确认的中兴西安公司、中兴公司侵犯其权利内容可知,杨阳主张的调薪、公司管理、考核及职务晋升等相关问题,实质上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福利及公司内部管理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阳的起诉,并无不妥。

故,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阳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3: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杨阳2003年9月入职中兴公司工作,2011年调至中兴西安公司工作,2019年5月29日中兴公司单方解除与杨阳的劳动合同。

庭审中,杨阳明确其在本案主张侵权责任纠纷,认为中兴西安公司、中兴公司侵犯其如下权利:1.对杨阳薪水水平及调薪有影响;2.岗位职业发展升职空间有影响;3.领导干部管理、考核违规,侵犯杨阳知情权、人格权,使杨阳事业生活负担大,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裘立力、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裘立力、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裘立力、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艳金瑞芳睢晓鹏【审理法官】陈艳金瑞芳睢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裘立力;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当事人】裘立力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裘立力【当事人-公司】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建国【代理律所】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裘立力【被告】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裘立力依据《价格审核单补充说明》诉请要求现代公司支付其业务费119700元。

经审查,在裘立力出具的《价格审核单补充说明》上书写“经公司核实,扣税后应为23.94万,同意先支付一半(11.97万),另一半款项收清再付"的系“蒋燕青",对此人的身份,裘立力主张系现代公司副总经理,而现代公司则主张此人并非其公司员工,对此裘立力就其主张的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裘立力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蒋燕青的身份及其有权确认支付提成款项的事实,故裘立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且裘立力在一审庭审中亦自认23.94万的金额是根据整个合同金额进行计算的,并非是回款额。

在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并未对业绩提成作出具体约定,一审中现代公司提交了《销售奖金管理办法》,裘立力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根据该《销售奖金管理办法》10.3条的规定,销售部移交法务部的相对应的收款不提取奖金,而裘立力主张的四川文氏实业有限公司的案涉款项150万元系现代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解决,故该部分款项不提取奖金。

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基本案情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

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

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

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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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
布)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

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王鹏原在
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

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

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

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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