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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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
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设施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1]152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52号)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的请示》(西核安发〔2011〕61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造公司条件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
许可证》(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1112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确保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质量。
附件: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许可证名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华
单位住所: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1112号
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方面具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造单位条件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许可范围内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失效,则对该设计批准书的制造许可自动失效。
二、严格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应按照编码规则对制造的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