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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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分享”需要智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

有一种“分享”需要智慧

时间:2011-05-29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杂志文章类别:原创作者:王歆效

核心提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关键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节能

“融资难啊!”

这是记者问及如何看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以下简称“节能效益分享型”)时,秦皇岛格瑞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明春经理的感慨,“利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节能改造,用能企业应该易于接受,节能服务公司更是笑开了花儿,可就是融资难。”

其实,融资难已是节能服务公司谈及合同能源管理时不可不提一个话题,但这一问题并非无解,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等多个层面的业内人士,都在积极想办法,比如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于去年出台的财税奖励政策;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精心搭建的“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以适应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都在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寻找突破口。

如果说,融资难只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一道屏障,是不是冲破这道屏障,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前景就一片光明了呢?

节能效益分享是把双刃剑

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吗?”这是用能企业最大的疑问。西安思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向松告诉记者:“在我们推进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时,常常会遇到用能企业不相信的问题。一方面,用户欢迎这种低风险无投入的免费蛋糕,另一方面,他们又对这种新型模式半信半疑。”

“从不熟悉到熟悉是需要过程的。”魏明春对此信心满满:“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方式有利于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节能的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但一种商业模式被认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政策扶持、宣传推广、成功案例支撑等。”

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商业模式被认可,是否就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潘海滨告诉记者:“我们2005年就曾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开展项目,但效果一般。”

在谈及原因的时候,潘海滨欲言又止,在记者一再追问下,他有所保留地说:“是回款问题。”“是由于双方对节能量不能达成共识,还是由于对方的诚信问题导致的?”潘海滨未正面回答记者的提问,只是含混地说:“可能都有吧!”

潘海滨谈到的回款问题,是许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都曾遇到过的尴尬,一方面通过分享型合同用能企业降低了能耗成本,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实现了现金收益。可随着分享期限的推移,不少用户开始寻找借口,对节能效益的分享采取推迟支付甚至不支付的手段,大大挫伤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分享型合同是把双刃剑,在给节能服务创造更大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履约风险。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前任秘书长兼副主任、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徐飞建议:“欲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开展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大的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用能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有深入了解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做好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项目。”

徐飞的建议可谓中肯,因为当全球经济危机来袭的时候,一些用能大户都处于了停产或是半停产状态,没有用能的话,又谈何节能,又如何分享效益,但融资成本总是要还的,这也是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所在。

产业规范有待加强

诚然,大的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等因素,会影响节能服务公司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发展进程,但只要节能服务公司把“功课”做深做细,一些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但若是潘海滨欲言又止的“诚信”问题,就应该有不同的考量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现实情况是,企业不讲诚信是个别现象,而所谓的“诚信”问题,往往指的是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量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争议,最终导致一方不能履约的现象。

对此,业界对第三方评估的期盼很高,希望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争议,上海中际集团董事长蔡宇驰就曾感言:“如果有第三方评估的介入,公司的业务量将有一个较大的提升。”

记者所接触的一些业内人士对此也持肯定观点,但同时大家也提出一些质疑:目前有多少家第三方评估机构?他们的诚信如何?谁来认定他们的法律地位?能否满足全方位的市场需求?评估的标准如何设定?

应该说,这些质疑是现实的。有分析人士指出,虽然“十一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文件,但正是由于产业规范体系不完善,导致政策就象一个火热的太阳高高挂在天上,节能服务公司却无法感受到它的温暖。如何评定一个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如何认定一个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何鉴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所得而非产品销售所得?都成为制约政策落地的障碍。

此分析人士认为,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尤其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这种方式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行业规范有待完善。产业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抓住两头,落实中间”的功夫还需要加强,特别是对节能量的检测和认定更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培育,节能量认定标准及方法的推广应用,都应是“十二五”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奖励措施坚持落实

我们可以从《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得知,国家财税奖励政策只针对利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尚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对此,节能服务公司反响不同。徐飞告诉记者:“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共同推动节能减排的步伐。更多的公司则认为,应该将各种方式都纳入奖励优惠范围。只要节能服务公司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为国家的节能减排做出了贡献,同样应该奖励。”

2010年财政奖励只有20亿,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未来并不排除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但对财政奖励资金的落实,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反映出来的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地方无视中央文件精神,依然采取“地方壁垒”,对外地企业在当地实施的项目不予奖励。税收政策的落实更是难上加难,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甚至对合同能源管理一无所知。所有这些使国家政策如水中花、镜中月,可望不可及。

与其它他传统产业相比,节能服务产业的整体规模还不大,法律法规体系、行业规范体系、服务体系都有待建立健全,还需要广大有志之士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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