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案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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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分析
合同格式条款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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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 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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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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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延周
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
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
约责任。” 所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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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 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及 时纠正错误,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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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重复使用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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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的依据
(一)关于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 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 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 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
内容比较: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上述《中国联通
移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 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 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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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 形式,作出有利于自身解释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 条款的权利。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所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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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上述《中国联通
移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
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
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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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 公司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
合法权利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营业大厅对该公司对外 使用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资金往来(暂收、暂付)专用收据》连带搭配的 “黄页广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 省分公司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进行检查。检 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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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链接: 《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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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的免责条款
该公司营业大厅对外签订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客 户入网服务协议》的第五条“风险控制”的第(五)款规 定,是该公司采用格式合同,扩大免责范围,典型的利用 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终解释权等。”
法律小知识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
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
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
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
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
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小知识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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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儋 州 分 公 司 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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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 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及 时纠正错误,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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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 形式,作出有利于自身解释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 条款的权利。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所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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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营业大厅对该公司对外 使用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资金往来(暂收、暂付)专用收据》连带搭配的 “黄页广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 省分公司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进行检查。检 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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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营业大厅对外签订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客 户入网服务协议》的第五条“风险控制”的第(五)款规 定,是该公司采用格式合同,扩大免责范围,典型的利用 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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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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