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采购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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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协议产品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生产某些产品(“产品”、“组件”或“零件”),具体委托生产产品以“采购订单”为准。

二、品质管理

1.乙方按ISO/9001:、QS9000、VDA6.1、ISO/TS16949:标准之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以确保提供给甲方稳定、合格的产品,并根据甲方要求应用ISO/TS16949的控制方法。甲方根据乙方动态控制需要,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质量体系、过程和产品第二方审核。

2.乙方应根据经甲方批准的产品图样、标准样品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组织制造检验,所供产品必须满足甲方对质量、数量、供货期的要求。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文件应予以妥善保存。

3.乙方在变更材料及分供方前,必须事前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生产加工。由于乙方未通知甲方,擅自发生变更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有权指定产品生产所需物料的材质规格及供应商,乙方如需变更,更改前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拒收变更后生产的产品。

5.根据甲方质量目标分解按月考核乙方的质量目标为:

5.1产品合格率>%

5.2退货PPM<

5.3初始过程能力PPK≥

过程能力CPK≥

6.产品验收准则

6.1乙方按甲方所提供或确认的图样或样品及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甲方也按同样图样或样品及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6.2乙方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甲方不能做进货检验的项目,由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检验记录作为验证依据。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6.3乙方应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向甲方无偿提供产品验收中特定项目的检验方法、形位公差的专用检具和其他条件。

7.交货期及交货数量

7.1交货期依甲方委托生产加工之"采购订单"所示为准,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且取得证明,经甲方查明确为不可抗力者外,乙方应按规定之交货期限交货。

7.2乙方应依照奖惩规定对迟延交货承担责任。

7.3乙方向甲方的交货数量应以甲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为准,对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更改发货数量,对于超出订单部分,甲方保留退货及收取仓储费用的权力,或不予以结算。

8.产品防护要求

乙方在产品的全过程生产中,如装配、搬运、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过程,应对产品进行防护,以使产品不受损坏。

三、不良品处理

1.经甲方判为返工、返修或挑选使用的产品,乙方在接通知后在小时内派人来甲方现场处理。若乙方处理不及时或委托甲方组织返工、返修或挑选,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判定不合格整批退货的产品,乙方认为其中有大部分合格品,经申请同意后乙方可挑选后二次送检,如再判定不合格该批产品不在复检。

3.甲方进货验收判为不合格品,乙方不能再返工且经分析认为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可提交让步接收申请书,甲方经技术评审确认后可批准作让步使用。

四、奖惩规定

1.进货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

1.1乙方交付的自检报告、材质报告、检验试棒等用于交验证据,甲方验证与该自检产品实物不相符的每次罚款元;自检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格式和项目要求,每次对乙方罚款元。并对该批产品作退货处理。

1.2检验不合格退货考核:

同一产品不合格退货按合同价(整批)比例罚款,当月发生第一批,按产品特性: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当月发生第二批,按产品特性: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并停止供货个月。

1.3让步接收使用产品按该批货款金额%~%降价处理(视不合格项的影响程度确定)。当月发生第一批让步接收,按合同价下浮(整批),按产品特性: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当月发生第二批让步接收,按合同价下浮(整批),按产品特性: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并停止供货个月。

1.4返工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承担返工费用外,另按每批次元对乙方罚款。

1.5返修后经检验认可作为让步接收的产品,除承担返修费用外,产品按让步降价处理。

2.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索赔费用=发生的加工/装配费用+考核罚款

——加工/装配费用按批准的索赔单实际金额计算。

——考核罚款,如对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对乙方按每天元罚款;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热处理、加工线停产,每小时对乙方罚款元,造成装配流水线停产,每小时对乙方罚款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3.对乙方质量保证和改进考核

3.1质量目标考核,产品合格率每降低%罚款元,退货PPM每超过

件罚款元。

3.2乙方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材质要求或工艺要求罚款元,并停止供货

个月。

3.3乙方对收到甲方的“供方信息联络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未作说明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将罚款元;没有按计划完成改进的,将对乙方罚款元,并对该产品实施停供个月。

3.4已通知乙方改进的产品仍出现重复性质量问题,按正常不合格产品倍考核;乙方改进完成后供货的产品,重复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将处以正常不合格产品

倍罚款并且停止问题产品和其他产品供货资格。

4.交期考核,乙方未能按采购订单规定的交期按时交货(应以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地方为准),每延迟一天罚款元。

五、产品恢复供货的规定

产品停供期满后,乙方提交整改情况验证报告、恢复供货申请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评审验证合格后,另行通知恢复供货。

六、相关赔偿费用结算

1.甲方按月将采购产品降价、罚款、索赔等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确认,逾期视同认可。

2.乙方赔偿费用由甲方从其货款中扣除,甲方财务部在结算乙方货款时,首先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降价、罚款、索赔等金额。

七、保密

1.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或持有任何业务上,技术上之机密者,乙方同意负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乙方原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2.任何协议一方都不得为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合同一方应保证其员工和工作人员都遵守本条约定。

八、协议之终止或解除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者,且在收到未违约方有关该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十五(15)天内仍未有效纠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九、移转之禁止

任何一方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之权利义务转予第三方。

十、协议变更

本协议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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