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性质_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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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期(总第106期)
No.12014
(SumNo.106)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
摘要: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
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关键词:股权;社员权;独立财产权;股权权能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4)01-0104-03
收稿日期:2013-11-22
作者简介:马盛(1989-),男,江西赣州人,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股权概念之界定
何为股权、股东权?讨论股权的性质首先得界定股权之概念。股东权利又称股东权[1]。施天涛教授认为,股权即为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股东权简称股权,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3]。周友苏教授认为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的反映了股东和公司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4]。
一般认为,
股权也即是股东权利的简称[5]。由此可见,理论界关于股权也即股东权已达成共识。笔者赞同刘俊海教授之观点,认为股权应作为广义和狭义之区分,本文中所用的股权乃狭义之概念,与股东权乃同一概念,即股权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且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股权性质各学说之辨析
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本来分歧不大,通说是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与义务的集合
体。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6]。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公司制度刚刚兴起不久,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学者们对公司股权性质的讨论掀起了一股热潮,在激烈的争论中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明显带有深化国企改革、政企相分离这样时代
的烙印[7]。在众多的学说理论当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为代
表:“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及“股权社员权说”。
“股权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股权债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债权,股东和公司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股权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属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权利的集合。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于1875年首倡以来,已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8]。也有学者提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更非社员权,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民事权利。有学者称之为特殊权利说,与我国大陆的独立权利说相类似,其认为股权既非债权,亦非所有权,更不同于社员权,而为一种独立新设的权利类型。如郑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9]。江平教授也持独立权利说,其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10]。在当时的讨论中,所有权说持者最众,但内部多有分歧;债权说持者较少;社员权说如认为社员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或债权,则只是前两说的变说,只有在赋予社员权以新的理论和法律内涵时,它才是一独立新说[7]。
而到了21世纪,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讨论相对冷淡下来,并未像之前的讨论那么激烈。现如今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是一种社员权,从组织法的角度看,股权即组织成员权,股东权是基于公司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11]。
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理论显然已成为过去,
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已达成统一认识。公司股东履行了出资,则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必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否则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无从谈起。把股权界定为一种债权,也即股权为一种请求权,虽股权中包含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但股权还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股权
论股权性质
马盛
(暨南大学,
广州510632)·104·
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对世性,这些性质和债权并不相容。此外股权中拥有对公司的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共益权,也是债权所不能包含的。如今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的股票,说明债权和股权明显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社员权说很好地解释了公司的社团性以及股权中表决权的属性,侧重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在公司拥有的地位但忽略了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性。所谓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组建公司,但从根本上说,股东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赢利取得分红。公司的资合性对公司的成立才是起到根本的作用。因此,社员权说对公司股权的财产性质的权利解释不通。特别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众多的小股东购买公司的股票并不是为了拥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更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的股利或分红。在现代的大公司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下,公司权力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经理层,大股东不断侵害小股东利益,再强调股权是一种股东资格毫无实际意义。
三、股权性质——
—独立财产权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传统财产权的分类方法不断受到冲击。物权、债权二分法更是饱受人们的质疑。当今社会,财产权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物权、债权,而应拓展到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的财产权。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而股权只是财产化了的权利,其客体已非实物性财产,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股份[6]。事实上股权、信托财产权等都是区别于物权债权的他种财产权利类型[13]。股权这种新型的财产权既无法纳入物权法制度,亦无法归入债权法制度。可以说,几百年前大陆法系所创立的债权、物权二分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随着各种新型财产权利的出现,必将打破传统的债权、物权二分法体系。将股权列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是满足社会日益变化发展之需要,更是完善财产法体系之需要。同时,将股权标示为独立之财产权,一方面突出了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对股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增强投资者投资入股的信心,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弘扬股权文化,提倡股东主权思想,股东诚信、平等、民主理念,促使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可特殊权利说或独立权利说,但又不完全赞同此学说。事实上,独立权利说只是提出了股权为独立权利的内容和特点,但并未涉及股权的内部权利及其本质核心。从哲学的角度上说,在某一事物的内部中有诸多的矛盾,决定性质的是其主要矛盾。股东权不是一个单独的权利,而是由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构成的权利束。股权属于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既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又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在这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内部,各种权利分别具有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权利的功能都是围绕着股东的财产权的实现而存在。股权失去了财产权性质,其他人身性权利已无存在之必要。如股东的代表诉权,这种具有人身性质专属于股东的权利,其行使表面上股东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毕竟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但实质上,公司财产的不正当的减少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且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赢利状况,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理应从公司获取的分红。因此,股权的内部权利,归根结底还是以财产权为核心而构建,股权中的财产权是主要矛盾从而决定了股权的性质。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围绕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
四、股权权能之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其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的一系列辅助权利权能。股权的占有与普通有体物的占有不同,股权的占有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占有,股权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公司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在股权依继受取得的特殊情况下,如是股权依合同转让时,只要合同受让人依法取得了股权,该股权即发生了占有转移,公司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不一致并不影响股权受让人对股权的占有;如股权依继承或遗赠取得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可获得对该股权的占有。在遗产尚未分割完毕之前,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共同占有该股权。
股权的使用权能是指股东拥有对公司的各项表决权,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上的各种投票权,通过其投票权参与管理公司。同理,股权和普通物的使用权能并不一样。股权的使用需借助一定的媒介或他人的参与。如投票权,只有在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时候,股东投票权才派得上用场,其投票权的使用需借助股东大会这个媒介。
股权的收益权能即股利分红,笔者认为收益权能才是股权的核心。股权内部的各项人身性质的权利无非都是围绕着股权分红而存在。股东出资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公司则丧失了对财产权的支配,但是却拥有对公司的表决权和收益权。表决权的行使表面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旨在公司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根本目的仍在于取得其股利分红。毕竟只有公司很好地发展赢利了,股东才能取得好的投资回报,股东的股权分红才会更多。
股权的处分权能即股东对股权份额的转让、遗赠、请求解散公司等行为。当该公司惨淡经营时,股东的投资回报将会减少,亦或当该股东受到公司大股东的压迫或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其股利分红时,股东此时则可行使处分权能,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或迫不得已时请求解散公司,行使最终的处分权能,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股权的处分权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人合性较强,其股权份额的转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股份公司中,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的转让则相对自由。
股权能否抛弃,或股权抛弃后,其股权份额及其财产收益应当归谁,我国公司法尚无明文规定。民法上,抛弃属于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当物被原所有权抛弃之后,拾得人拾得该物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物权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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