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八个禁止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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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禁止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陆

八个禁止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陆

“八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根据上级开展“八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精神,我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

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认真对照《廉政准则》涵盖的“八个禁止”“52不准”的内容,全面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今年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一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动他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单位职工的监督。

三是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

二、存在不足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政治理论学习的深度还不够,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在工作创新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

3、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旨在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员干部的崇高形象。

在这次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廉政准则的重要性,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廉政准则的八个禁止要求党员干部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以身作则树立良好榜样。

在学习过程中,我触及到的禁止内容主要包括:不得违规享受特权,不得接受贿赂,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以权谋私等。

这些禁止的目的在于强调党员干部要以廉洁从政为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52个不准给党员干部列举了一系列行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廉政准则的具体要求。

在我看来,这些具体行为规定,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警示和约束,也是为了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行为。

在这52个不准当中,有一些主要触及到了我个人的思考和行为,让我更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廉政准则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其中的一些不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例如,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要求党员干部要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处理事务、分配资源等方面做到公正无私;不准纵容和包庇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要求党员干部不能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而违规违纪;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要求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纪国法,不能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私利。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廉政准则的内容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廉政准则的设计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举止,确保其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宗旨不变,在行使职权和权力时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这对于一个党员干部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廉政准则的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是对党员干部廉政行为的准确要求和规定,它意在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塑造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始终坚守廉政准则,做到廉洁从政,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廉政从政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使命,我相信,只有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了廉洁从政,才能以良好的作风来服务人民,让党的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益; 2、禁止私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化公为私;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 部; 人员 谋 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群 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付 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房、 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 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职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 从事与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 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 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 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津贴、补贴、奖金滥 等 十九、不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 者拆借社会保障基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关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荐、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 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舞弊二 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偶、 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区和业务范围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 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让、 服务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等市场,经济活动 权 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 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 程”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 亲 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学历学位等利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益 活动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 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 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

廉政准则八条禁令

廉政准则八条禁令

廉政准则八条禁令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浪费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利益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规定“八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八方面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52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廉政准则感悟《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党要管好党、从严治党,继续深入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性和先进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廉政准则解读

廉政准则解读

廉政准则解读一、《廉政准则》概念,出台背景及特点(一)概念。

《廉政准则》,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和原则。

准则是党内二级法规,层级仅次于党章。

什么是准则?《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言论、行动,思想等所依据的原则。

“准”在古代指测量水平的仪器,“绳直生准”。

什么是则呢?古人的解释是,则为等画物也。

从刀从贝。

贝古代指货物,就是用刀子区分物体。

则字是贝后面有把刀,就是面对利益时,要取之有标准,用之有节制,不能见钱眼开,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可见,准者在词源意义上就已经包含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意蕴。

(二)出台背景。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八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

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

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湛北乡党委副书记王雨笋按照许昌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专项落实即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结合工作实际,与班子其他成员就“八个禁止”、“52个不准”、干部队伍作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自身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地了解,现将本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1.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2.是坚持“自律”。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二、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等问题。

2.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3.有些基层反映的问题,没能在自身职权、职责范围及时加以解决。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内容

《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8类禁止、52个不准”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准)凡是有公共权力,就有权力影响(如组织部长就有管理干部的权力影响,纪委书记就有监督干部的权力影响);凡是管理对象的钱、物、卡,都不能收取。

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不准)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doc

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doc

领导班子关于“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自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会议召开后,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迅速掀起了一个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高潮。

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

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学习,全局党员干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认识,现将局领导班子在贯彻《廉政准则》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一)讲学习。

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法律、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重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来丰富治理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果断克服了自我沉醉,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

(二)讲政治。

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

(三)讲正气。

做到了继续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局领导干部,一是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

二是做到了“慎欲”。

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非凡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

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一)不准违反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截留残物,严禁化公为私、以权谋私。

(三)不准借公务员活动之机接受礼金礼品,严禁索要赞助、索贿受贿。

(四)不准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禁玩忽职守、监守自盗。

(五)不准挪用公款办理私事和公车私用,严禁利用权力、假公济私。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招投标活动,严禁中介搭桥、从中牟利。

(七)不准违反程序用人或决定重大事项,严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八)不准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和阻碍调查,严禁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九)不准歪曲事实有意推卸和逃避责任,严禁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十)不准参与迷信赌博嫖娼吸毒等活动,严禁低级趣味、道德败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1997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精选5篇)[修改版]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游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对照《廉政准则》涵盖的“八个严禁”“52不准”的规定要求,全面总结《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今年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严禁”“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一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动他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三是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

勤于思考,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八个禁止自查报告通用

八个禁止自查报告通用

“八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委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

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中。

一是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重事务,轻学习。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重指导,轻实践。

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重安排,轻要求。

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

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是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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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
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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