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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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内容摘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不可或缺。同时,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司法政策和法律相伴人们左右。随着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的讨论意义日渐突出。本文立足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现状,通过对司法政策概念的界定,分析其存在的意义,指明其基本特点,进一步讨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对该课题的探讨和司法实践能起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政策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作用意义

一、司法政策的概念、现状及意义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政策至上,法律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国家宪法明确了要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后,法律相对于政策的独立性将有所增强,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也将是必然的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办案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政策的决策机关。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同时也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控制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决具体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这样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

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层次上去思考和研究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政策和策略。

所谓司法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解决司法问题而制定的指导司法活动的方针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司法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应付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司法政策讲究看得见的实效,比较偏重于各种对策与措施。司法政策的提出要结合社会现实,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在特殊时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但是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要求,才会得到应有的成效,否则是以理性的破坏来换取短期的利益。

二、司法政策的基本特点及具体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一方面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有法可依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司法政策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司法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1、灵活性。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严格、稳定、客观的,而司法政策的制定固然也需要客观依据,但弹性、主观性强,有助于司法部门更灵活的处理矛盾纠纷。

2、开放性。司法政策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以与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的,它本身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它的开放性主要通过它的动态性来表现。

3、动态性。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出来,是相对静止的、稳定的,然而司法实践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无论是什么法律,其滞后性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司法政策是相对动态的,它不同于法律,不能对人们的行为直接作出规定,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4、综合性。司法政策目的的双重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司法政策表现的层次性,集中说明司法政策的综合性。手段多样性是司法政策综合性的最主要表现。

5、反思性。立法一旦施行,就应当被严格遵守,其不合理之处固然不可避免,并不能影响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但对法律的反思以至修改,任何时期都是必要的,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从司法政策角度反思着法律的运行,有必要时就需要运用司法政策进行微调。

(二)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

1、党的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里的适用。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工作是在司法政策指导下进行的,而大多司法政策又是根据当时党的路

线和方针制定的具体化的方针。在我国的现有的政治环境中,党的政策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全国的各项工作进行实质或形式上的指导。

2、党对司法机构的领导。政法委作为党内的政法机关会对公、检、法的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而且现行的政治实践中不管是法官的任命,法院的财政来源,还是司法机关领导的配置,都取决于党委决定,虽然有人大,但是实践中多数人大仅仅是一个“橡皮图章”,没有实质的权力。

3、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领导。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有可能会请示党委的意见,政法委作为党内的政法机构,也会对具体的个案提出要求。在前些天看凤凰卫视报道佘祥林的冤案中说到,当时的判决是根据当地政法委的意见做出的。这些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不仅造成了很多的腐败,而且还透支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甚至引起了小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因而这一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三、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

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法官的政策理念对司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的功能导向作用。

(一)司法政策决定司法实践的基本价值导向

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但在不同的司法政策影响下,对具体司法活动的导向作用极为明显,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前进方向,进而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刑事司法为例,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既惩治犯罪,又保护公民权益,但在“重在控制犯罪、打击犯罪”司法政策的影响下,实践中总会出现司法机关对“打击”注重有余,但是对“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却设法限制的价值取向。“不枉不纵”当然是刑事司法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一些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迟迟无法定案,在“不能放纵罪犯”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只好将案件“挂”起来,涉案人员在未被法院定罪判刑的情况下即遭长期羁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政策对具体司法活动的重大价值导向作用。

(二)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依据,但是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司法政策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需要司法政策根据社会形势进行调节,从而使得法律惩治犯罪、预防犯罪

的功能收到预期的最佳效果。司法政策就是这样以某种原则、精神的方式指导着法律在司法中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最大可能地实现司法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的最终目的。

(三)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化和补缺的作用

由于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原则、概括,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含义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而司法解释的具体化离不开司法政策的指导。比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具体的案件来说,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司法政策对法律条文明确具体化后,才能适用。

同时,司法政策也有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在立法时,由于观念、条件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对一些需要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完善,这是任何法律都无法面面俱到的。这种情况下司法政策就发挥着弥补法律不足或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比如,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以司法政策为依据和指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出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办案程序,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

(四)司法政策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密切,跨国犯罪、犯罪后出逃境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导致各国必须重视与他国的国际司法协助。我国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缺乏的配套法律。因此,在与他国进行司法合作时,很多方面需要依靠司法政策来具体操作。

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运用司法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过程中,必须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正确把握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司法政策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是法律所能替代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统一。如果只强调法律,舍弃司法政策,那么司法活动的进行就会受到影响,法律也不会得到很好的适用。司法政策能够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不断调整打击犯罪的重点和力度,有利于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和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起到不可缺失的作用,但毕竟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的直接依据。因此,在贯彻司法政策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不能以实施司法政策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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