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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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1年9月17日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查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情况。

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并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市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依照《华北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按照行政区划实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一、面积较小,仅在内部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二、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三、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六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有周边距离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和保障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需要情况确定,并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第七条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可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

军事设施保障措施

军事设施保障措施

军事设施保障措施导言: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

为了实现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本文将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为主题,详细阐述军事设施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以期加深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理解。

一、建立严密的周边防御系统严密的周边防御系统是军事设施安全的重要保障。

该系统包括监控设备、安保人员和封控防护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

监控设备主要包括闭路电视、红外感应器和雷达等,能够实时监测设施周边的情况,提早预警潜在威胁。

而安保人员的配备和训练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理能力。

封控防护设施则包括栅栏、堡垒和探测器等,通过物理障碍和技术手段来限制非法入侵者的活动。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在军事设施保护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正在不断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首先,加密技术是信息安全的核心。

通过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能够防止信息泄露和外部势力的入侵。

其次,网络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必要的,能够实时发现和应对网络攻击行为。

此外,强化人员岗位安全培训和审查也是信息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加强设施内部安全管理设施内部安全管理是军事设施保护的重要一环。

首先,建立起严格的准入制度是确保设施内部安全的基础。

通过制定准入标准和审查程序,筛选并确保只有合格人员才能进入设施。

其次,加强设施内的安保巡视和深入管理。

通过定期巡视、警戒和保安人员布控等手段,保障设施内部的安全不受威胁。

此外,保持良好的设施维护和设备检修也是设施内部安全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地提升设施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军事设施保障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联合军演、情报信息交流和共享安全技术等。

通过加强合作,可以增加军事设施安全保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此外,各国还可以共同制定军事设施保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推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共同构建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7•【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军地共管、分工协作、属地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保护需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和保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

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

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军事设施的保护对于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军事设施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军事任务,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的需要。

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施保护责任制、区域保护模式、信息化保护措施和科技保护手段等方面。

首先,设施保护责任制是确保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

各级军事单位和军事设施负有明确的设施保护责任,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保护职责。

责任人要加强对设施保护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其次,区域保护模式是保护军事设施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设立安全区域,限制外界人员和物品的进入,有效保护军事设施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边界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军事设施的周边环境安全。

区域保护模式强调的是整个区域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免受损失和威胁。

第三,信息化保护措施在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安全已成为军事设施保护的重要内容。

军事设施的信息包括各种数据和图表等重要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和防泄漏。

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军事设施的信息安全,提高保护水平。

此外,科技保护手段也是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军事设施的保护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无人机巡逻等,提高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种潜在威胁,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

总结起来,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任务,需要各级军事单位和相关人员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责任制,采取区域保护模式,加强信息化保护措施和科技保护手段,才能全面提高军事设施的保护水平。

同时,也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需求。

军事设施的保护不仅事关国家安全,也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国家威力的展示。

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第八条 有军队驻守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由驻军主管单位管理;没有军队驻守的军事设施,由主管该军事设施的师、旅(独立团)以上机关,委托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备案。
第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可根据军事设施保护需要,按照划定的范围,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边缘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边缘设置障碍物或明显界线标志。
军事禁区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准出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军事管理区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确需出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和自然资源。
第十五条 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0728(颁布时间)
19950728(实施时间)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第二十二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可以经由对外开放通道通行,但不得滞留。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或在禁区内超越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或在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建设项目确实不能避开军事设施,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经省人民政府与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商定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一般不再新建、扩建军事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
7第七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十三条军事禁区需要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报经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
??第十四条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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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军事设施的快速发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相应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是我国政府依法保护国家军事设施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办法于xxxx年底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的有效运行。

二、法律适用范围《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军队及其所属单位、机构、部队使用的实体设施和相关设备,包括军事基地、军事训练场、军工企业、武器装备仓库等。

三、主要内容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对军事设施的划定、保护责任、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什么是军事设施以及清晰地界定了个人、组织和单位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的权责。

军事设施的划定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准确定义了军事设施,才能更好地加强保护工作,维护军事设施的安全。

其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

此外,办法还包括了军事设施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设施防护、安检、监控、警戒等。

这些安全措施的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军事设施的保护能力,防止任何非法侵入或破坏。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对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要求。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积极性。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人员和军事设施保护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保护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办法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具体措施,对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12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迟浩田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必要性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国外敌对势力威胁下进行的,我国是积极防御的设防国家。

为了捍卫国家安全利益,抵御外来侵略,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军事设施体系。

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完整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部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十年来,军事设施被人为毁坏、侵占,其使用效能受到妨碍并危及安全保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些作战坑道、战斗工事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训练、试验场被挤占,有些军用机场、码头的使用效能受到妨碍,作战物资和设备屡遭盗窃和破坏,不少通信设施被盗割,伪装林木被非法砍伐。

上述情况已严重损害了军事设施的国防效能,影响到军队战备任务的完成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种行为,改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防卫能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我国军事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又有安全保密要求,使一些地区的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开放旅游也存在一些矛盾。

一方面,由于一些干部和群众国防观念淡薄,强调生产、生活的需要较多,顾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要求不够,致使侵占军事设施的事件屡有发生,仅靠行政的、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难以制止。

另一方面,在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不断改进。

军事设施保全工作计划范文

军事设施保全工作计划范文

军事设施保全工作计划范文一、工作概述军事设施保全是指对军事设施进行保护、监管和管理,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车辆或设备进入或接近设施,以保障国家关键利益和保障军事设施的正常运行。

本计划旨在制定军事设施保全工作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各项保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维护军事设施安全。

二、工作目标1.加强军事设施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设施安全预防工作,预防发生封锁、闯入、抢夺、破坏等危险行为。

2.加强对外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军事设施进出口检查制度,对进出军事设施的人员、车辆和物资进行严格的登记、检查和审查。

3.加强对内保卫工作,建立军事设施保卫力量,保证军事设施的内部安全。

4.加强对军事设施周边环境的保卫,综合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对周边环境的监控能力和反应速度。

三、工作内容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保卫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对军事设施的周边环境监控,及时掌握周边环境的突发事件情况。

3.严格执行进出口检查制度,对进出军事设施的人员、车辆和物资进行严格的登记、检查和审查。

4.建立军事设施保卫力量,确保设施内部的安全。

5.加强对军事设施周边环境的保卫,及时发现和处理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

6.制定军事设施保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查保安措施的执行情况,提高保卫能力。

7.建立设施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军方上级报告重大安全事件。

8.制定军事设施区域安全保卫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实施。

9.在设施周边设置安全保障区,加强对设施周边区域的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10.加强对设施重要区域的巡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11.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对周边环境的监控能力和反应速度。

12.针对军事设施的特点,定制保全工作计划,建立保全档案,确保保全工作的长效实施和稳步推进。

四、工作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急处置能力。

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区域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军地协作共管第五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遵循军地共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检查督导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1 - / 12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军事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法治观念。

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应当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八条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区域第九条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按照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引言:军事设施的保护对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军事设施涉及到国家的军事能力和战略资源,有着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对于保卫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展开详细阐述,包括物理安保、技术防护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物理安保措施1. 周界安防设施周界安防设施是军事设施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其中包括高墙、护栏、电网、监控摄像头等。

高墙和护栏可以构建一个坚固的边界,阻挡不明人员的进入。

电网则可以发出警报并防止非法侵入。

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可以实时监控场内情况,提高设施的安全性。

2. 门禁系统门禁系统是军事设施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刷卡、指纹识别等方式,限制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设施。

同时,门禁系统还可以记录人员进出的时间和信息,方便后期的调查和追溯。

3. 安全警报和报警装置安全警报和报警装置是军事设施保护的重要设备。

一旦发生安全事件,例如入侵、爆炸等,警报和报警装置会自动启动,发出声音或强光信号,吸引周围人员的注意,并通知安保人员及时采取行动。

二、技术防护措施1. 防入侵系统防入侵系统采用红外线、微波和电磁波等技术,可以监测和识别非法进入设施的人员。

一旦有人靠近设施,防入侵系统会自动报警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安保中心,提高破坏行为的防范能力。

2. 防爆系统防爆系统可以通过烟雾和热敏传感器等设备检测和识别可疑物质,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此外,防爆系统还可以控制和监测设施内的温度和湿度,提供更安全的运行环境。

3. 数字化监控系统数字化监控系统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可以对军事设施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

它能够记录下每一帧画面和相关事件,提供犯罪证据并为后续调查和审判提供支持。

三、人员管理措施1. 严格的出入管理军事设施应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

只有持有特定许可的人员,可以进入设施。

所有人员进入设施时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行李检查,以减少不明人员和非法物品的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8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2001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设施是指国家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和军队的负责人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撤销、变更中的有关问题;(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情况,拟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处理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计划

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计划

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计划一、引言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对于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军事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计划旨在提供一套全面、系统、科学的措施,确保军事设施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和破坏,同时提升军事设施的综合安全性能。

本计划将从军事设施的安全需求分析、风险评估、安全控制等方面全面阐述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内容。

二、军事设施的安全需求分析军事设施的安全需求是指军事设施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保护要求。

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用途及其所处环境的特点,可以对军事设施的安全需求进行分析。

2.1 军事设施的安全威胁军事设施的安全威胁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三个方面。

自然因素主要包括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人为因素主要包括敌对势力的突袭、恐怖袭击、间谍活动等;技术因素主要包括网络攻击、电磁干扰等。

2.2 军事设施的保护要求军事设施的保护要求包括物理安全、信息安全和人员安全三个方面。

物理安全主要包括防爆、抗震、防火等措施;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措施;人员安全主要包括指挥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保障。

三、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应当由专业机构来负责,这些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专业机构的组织和配置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军事设施的规模和保护要求确定组织结构和配置人员。

各级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3.2 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按规定进行,保证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四、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军事设施的风险评估是指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威胁进行评估,以确定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风险控制是指对安全威胁进行控制,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4.1 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蒙特卡洛模拟法等,通过对军事设施的各种安全威胁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威胁的频率和潜在影响。

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13•【字号】•【施行日期】199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1991年2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兰州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陕西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保护类型划分和具体对象的确定(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1、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为“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具体应列入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2、权属军队或归军队使用、管理,但不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无军事保密意义的设施,如部队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厂矿、宾馆、招待所、营区以外的家属居住区、幼儿园等生产生活设施,都不应划在军事设施范围之内。

(二)军事设施的保护类型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其保护类型分为军事禁区(含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

军事禁区,则指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根据保护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

没有划入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主要是已封闭伪装的、散在的、点线状的军事设施。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1、下列军事设施应当划为军事禁区:省、军级以上的指挥防护工程;战略导弹作战、试验、训练、储存基地及其指挥、技术保障工程;核武器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武器试验、储存基地;总部、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直接管理的通信枢纽,重要技侦基地、侦测台站;飞机洞库;军用大型军械、弹药、油料、爆破材料化学燃料仓库。

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范本

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范本

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维护军事管理区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军事管理区内军事设施的正常运行,本规定依据《军事管理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军事管理区是指为军事用途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包括军事设施、军事基地等。

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由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三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做好军事管理区的巡逻、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等工作,保障军事管理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周边单位和机构的配合合作,共同维护军事管理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军事管理区内的军事设施,禁止擅自进入、破坏、盗窃等行为。

第二章军事管理区的巡逻工作第六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进行巡逻工作。

巡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背景和技能,能够勤勉履职,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巡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巡逻路线进行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不能盲目扩大巡逻范围。

第八条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应当注重交流沟通,礼貌待人,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维护辖区内的稳定和谐。

第九条巡逻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情报和线索,为维护军事管理区的秩序和安全提供支持。

第十条巡逻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军事设施遭受破坏、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协助处理,并且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军事管理区的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军事管理区内的安全。

第十二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设施,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和报警机制,确保军事管理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军事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军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军事管理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安保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邢政[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邢政〔2011〕27号)军事设施是和平时期保障部队生活、训练、战备和战时打击敌人、抵御侵略的基本依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没有良好的军事设施,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国防,国家安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依法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有效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是新时期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一、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指挥机关、作战工程、军用机场、营区、训练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台站、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线路等。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法建立健全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和解决相关事宜。

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通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定期沟通,交流军事设施保护和地方建设规划有关情况,互相征求意见,及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应设立标志牌和安全警戒标志,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为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依法严格管理和维护军事设施,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或进行捣乱、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可采取强制措施驱逐,或扣留后立即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军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从事生产活动,应征得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上级主管军事机构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同意,严禁一切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严禁在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挖沙、取土;严禁侵占军用道路;严禁在军事设施附近修建妨碍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的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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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围划定净空区域。在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超高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其他设施。净空区域外围的建筑物影响飞机起落安全的,应当设置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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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章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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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标志、封闭伪装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保护。无军队驻守、已封闭伪装的军事设施,可以按规定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予以看管。
??第三十三条在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附近,需要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或看管军事设施的有关单位同意,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辅设管道或进行水下作业等活动,可能危及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保留的旧机场内空闲土地,经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可以耕种或作其他临时使用。耕种范围必须离开跑道和滑行道两侧三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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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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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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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省、市(地)和辖区内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驻军团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军事机关。
??第四十一条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条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建设项目确实不能避开军事设施,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经省人民政府与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商定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一般不再新建、扩建军事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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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九条在军事管理区内,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可以经由对外开放通道通行,但不得滞留。
??在军事管理区内,非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对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或在管理区内超越许可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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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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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禁区。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管理区。
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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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地点浙江省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驻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教育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航空器进入军事管理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与地方合用的,应当划定各自使用区域,分区管理。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需要进入军用区域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军事管理区内的名胜古迹确有对外开放价值的,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有控制地对外开放。
??第十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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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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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陆地军事禁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外沿修筑围墙或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水域军事禁区应当设置障碍物或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或航空器进入禁区。确需进入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具体划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承办。划定具体范围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驻军单位参加。
??第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设施有特殊保护要求需要适当扩大划定范围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报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进出军事禁区的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及随带的物品、器具,应当接受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严格检查和登记,并应当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
??第十九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禁区内军事设施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用洞库的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一般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矛盾;??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表彰保护军事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埽?
??第二十二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可以经由对外开放通道通行,但不得滞留。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或在禁区内超越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或在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航空器进入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在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式样制作,标志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定。
??第二十一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4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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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军事管理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外沿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界线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并应当按许可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市(地)和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调整应当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9日
属性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3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4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5第五章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
6第六章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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