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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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

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143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7月18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经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

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对调查结果盖章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调查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及时发布,同时在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应当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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