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温政办[2013]9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温政办〔2013〕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5日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温州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研究确定建设活动主体;(二)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等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范围内土地属国有的证明等材料;(三)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建设活动主体应当书面报告征收部门,并附上前述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11月13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协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2004年2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2004年1月1日起因土地征用,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女相同)的被征地农民。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0【实施日期】2007.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工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径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
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
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
市政府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约定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鹿城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
鹿城区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试行)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4]121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0
【实施日期】2004.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的补充通
知
(温政办〔2004〕121号2004年7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对象的确定
(一)温政办〔2004〕54号文件所称“年满16周岁人数”、“年满60周岁人数”,
年龄计算以发生征地的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
参保的行政村应在每年1。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日期:2003-2-27执行日期:2003-4-1生效日期:1900-1-1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征用集体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编制征用土地等相关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土地公告。
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张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温政办[2004]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温政办〔2004〕36号)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03年,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保障了市区部分建设项目的及时启动。
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项目的用地尚未征用,征地后供地率不高,严重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供地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把征地、供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相关项目的供地时间要求,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克服困难,按期完成征地任务,保证市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附件:温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一览表(征地供地数以实际用地数为准)其中:完成供地时间责任单位总责任人承办责任人未征地已报待批已征未供已供地合计45313.2 5746.8410034137.81329一、鹿城区7692.8813.46227.4652中国鞋都园区三期屿头等四村169516957月底前中国鞋都园区管委会王超俊李浩张光强鹿城会昌河水上公园处迁企业用地双岙村222.94536月底前会昌河水上公园鹿城段指挥部王超俊李浩郑建西鹿城区进城口安置用地垟田村69698月底前鹿城区进城口指挥部王超俊李浩戚朝轩鹿城轻工特色园区上戍乡、岙底乡3800380012月底前完成1800亩鹿城轻工特色园区管委会王超俊李浩陈胜军西郊森林公园澄沙桥村2272276月底前西郊森林公园建设办王超俊李浩郑锡增江滨路医药公司外迁用地葡萄村14.914.96月底前南郊乡政府、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吴力洵江滨路拆迁企业外迁用地13.913.96月底前南郊乡政府、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吴力洵江滨路木材集团外迁用地营楼桥村115.4115.44月底前双屿镇政府、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叶必庆江滨路木材集团外迁用地11.811.85月底前双屿镇政府、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叶必庆江滨路港务集团等企业外迁用地杨府山涂村66.166.16月底前黎明街道办事处、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张国华江滨路建设集团等企业外迁用地170.1170.16月底前黄龙街道办事处、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陈金敏江滨路拆迁单位外迁用地箬笠岙村42.942.96月底前黄龙街道办事处、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陈金敏江滨路单位外迁用地25.725.76月底前黄龙街道办事处、江滨路指挥部王超俊李浩王延申陈金敏白鹿洲公园建设用地巽山村100.8100.84月底前蒲鞋市街道办事处、旧城指挥部王超俊李浩吴权书林世南九山公园用地54.754.78月底前水心街道办事处、旧城指挥部王超俊李浩吴权书杜玉海城市中心区建设用地上田村736.584.56528月底前绣山街道办事处、中心区指挥部王超俊李浩吴增业夏理勇城市中心区建设用地南浦街道31.831.86月底前南浦街道办事处、中心区指挥部王超俊李浩吴增业潘一凡府东路北段(道路)建设用地巨一、巨二村33.233.27月底前黎明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王超俊李浩吴长柳张国华沿江大道二期(道路)建设用地涂村、蒲州村30306月底前黎明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王超俊李浩吴长柳张国华城南大道3#地块安置用地荷花村58585月底前南门街道办事处王超俊李浩吴长柳朱长春西片污水处理厂1201206月底双屿镇政府、市市政园林局王超俊李浩吴长柳叶必庆西片排污工程泵站十里村2.52.56月底仰义乡政府、市市政园林局王超俊李浩吴长柳全一凡温州二十三中建设用地50.650.66月底前黄龙街道办事处王超俊李浩林和平陈金敏二、龙湾区14321207111573677瓯海大道龙湾段状元镇、瑶溪镇、永中街道258625865月底前瓯海大道指挥部张纯一诸松华赵道亮王云师梅银松潘旭宏娄爱亮龙湾区行政中心区永中街道352928526776月底前940亩、12月底前590亩永中街道办事处张纯一诸松华张光羽王身康潘旭宏海城水暖洁具工业用地海城街道103410344月底前海城街道办事处张纯一石岳芳金林陈林克沿江大道二期(道路)建设用地下埠村71716月底蒲州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张纯一诸松华吴长柳郑建忠温州中国制笔之都蒲州街道、状元镇9209206月底前状元镇政府、农业示范区发展总公司张纯一石岳芳郑建忠王炳隆叶自力王云师廖银霜温州港区二期瑶溪镇176.5176.56月底前温州港务集团张纯一石岳芳绍必武黄剑峰梅银松温州粮食市场瑶溪镇464.5464.54月底前温州市粮食局张纯一诸松华叶希根黄剑峰梅银松永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永中街道100010004月底前永中街道办事处张纯一陈瑛王身康潘旭宏扶贫开发区瑶溪镇3003006月底前扶贫开发总公司张纯一朱进龙黄剑峰梅银松永昌堡、永兴围垦工程永中等三街道2272276月底前永兴围垦指挥部张纯一苏孝永方志方潘旭宏项云霞张崇林王仁弟河泥荡公园永中海滨街道2072076月底前河泥荡公园指挥部张纯一邱小侠王身康潘旭宏张良飞项云霞程海彬南洋大道瑶溪镇2252256月底前南洋大道指挥部张纯一诸松华黄剑峰梅银松娄爱亮沙城食品机械工业用地沙城镇4744743月底前沙城镇政府张纯一石岳芳胡学崇南君晓蓝田工业用地海滨街道300020001000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海滨街道办事处张纯一潘建炳石岳芳张良飞项云霞温州不锈钢市场永中街道10710712月底前温州不锈钢市场指挥部张纯一石岳芳王身康潘旭宏三、瓯海区15315.4287812437.4瓯海经济开发区南片工业区南白象街道5025024月底前南白象街道办事处、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剑谨汪驰黄建春叶冠栋瓯海经济开发区仙岩工业园仙岩镇4800240024004月底前仙岩镇政府、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剑谨汪驰卢剑富叶冠栋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街道6006005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剑谨汪驰周一富叶冠栋南塘大道扩建工程南白象等街道7507504月底前南白象街道办事处、梧田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仙岩镇政府胡剑谨吴国钱黄建春周一富王献珍卢剑富张成臣瓯海大道二期工程梧田、三垟街道8758754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三垟街道办事处胡剑谨虞文成周一富彭福云龙霞生活区梧田街道4004006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胡剑谨吴宏儒周一富城市中心区等外迁企业安置用地三垟街道160016005月底前三垟街道办事处胡剑谨唐元清彭福云瓯海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娄桥)娄桥街道9809803月底前娄桥街道办事处、瓯海高新园指挥部胡剑谨林金祥潘晓光郑国华瓯海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三溪)郭溪、瞿溪镇180018003月底前郭溪镇政府、瞿溪镇政府胡剑谨项岳华陈人念项瞻文郑国华市大西洋购物中心娄桥街道5505503月底前娄桥镇政府胡剑谨乐绍光潘晓光会昌河水上公园企业外迁用地梧田街道1991995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胡剑谨林金祥周一富陈锦荣浙南粮食批发市场梧田街道45456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胡剑谨张纯芳周一富第二外国语学校南白象、梧田街道2082084月底前南白象街道办事处、梧田街道办事处胡剑谨安晋黄建春周一富附一医南白象街道5275276月底前南白象街道办事处胡剑谨张启瑜张洪娒黄建春茶山镇高教园区(三产安置用地)茶山街道3333334月底前茶山街道办事处胡剑谨陈茅铭王献珍石材批发市场梧田街道1301306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胡剑谨郑元兴周一富市学生实验基地潘桥镇3903905月底前潘桥镇政府胡剑谨张文根张洪会昌河水上公园(瓯海段)和新桥山水居居住区新桥、娄桥街道534175174月底前新桥街道办事处娄桥街道办事处胡剑谨林金祥姜文龙潘晓光陈锦荣市高教园区北入口道路建设用地南白象、三垟、茶山街道144.86183.85月底前南白象、三垟、茶山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胡剑谨吴长柳夏岳谦黄建春彭福云王献珍雪山路道路拓宽工程建设用地景山街道将军村4.64.63月底前景山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胡剑谨吴长柳陈玲玲金坚市政后方基地郭溪镇浦西村1201206月底前郭溪镇政府、市市政园林局胡剑谨吴长柳虞文成陈人念温州大道拆迁安置用地梧田街道辽东村23233月底前梧田街道办事处、市市政园林局胡剑谨吴长柳张洪娒周一富四、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00041003900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沙城、天河镇8000410039006月底前沙城镇政府、天河镇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松华戴国森南君晓王星云——结束——。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8【实施日期】2011.07.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
下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与执法、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务局是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温人社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
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14)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7月18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温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温政办〔200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推进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解决建设用地“瓶颈”制约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区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征地难、用地难成为制约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瓶颈”。
这一问题,不仅是硬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发展问题,也是一个软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解决征地难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由主要领导挂帅,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到征地工作第一线去,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现场解决征地难问题。
二、明确任务,建立和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制。
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要建立征地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征地项目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对辖区内的所有征地项目负责(具体征地项目见附表)。
要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各项征地工作任务,确保业主单位按时顺利进场施工。
各征地项目业主单位也要建立征地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抓,要组织专门征地工作力量,明确征地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及时做好与各区政府和有关乡镇征地工作责任人的工作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征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到征地工作第一线,全力支持配合各区征地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
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4]36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02
【实施日期】2004.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温政办〔2004〕36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03年,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保障了市区部分建设项目的及时启动。
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项目的用地尚未征用,征地后供地率不高,严重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供地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把征地、供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相关项目的供地时间要求,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克服困难,按期完成征地任务,保证市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温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一览表(征地供地数以实际用地数为准)。
最新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予以补偿。
为了城市建设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美好,很多城市都开始对城市的老旧违规建筑进行拆迁,拆迁时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拆迁户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每一年都会由当地的拆迁部门针制定,浙江温州相关的拆迁部门,针对年经济和房屋拆迁情况,推出了温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最新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结合温州市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通过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一)本意见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货币补偿金额(二)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按政策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温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
温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温委[2011]1号文件附件7)温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可以交易:(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用于非公益性项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不包括已依法取得的村民集体宅基地连同房屋。
第五条各村要成立土地合作社,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六条农村已依法取得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有偿方式。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已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出租。
土地使用权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订立租赁合同。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到拟设立的企业,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的经济行为。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应当与企业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
办法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8.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温政发〔2008〕93号)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 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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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
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143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7月18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经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
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对调查结果盖章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调查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及时发布,同时在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应当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