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
3 耕地 保护 制度 受到冲 击 . 过去 , 村集 体建 设用 地 流转 必须 通过 征地 农 途径 , 低 进 高 出 ” “ 的特 点突 出 , 征地 前 后 土 地价
、
开放 、
律 明确 的
当通 过土
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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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 健全 配 套制度 , 格规 范 集体 建 设用 . 严
集 体建 设用 地 私 下 流转 ,得 不 到 法律 的保
1加快 法制 建设 , . 为流 转提 供法律 保 障
通 过 立法 或 修 改 、 善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除 完 废 对 农 村集 体所 有 土地 的歧 视性 规 定 , 明确农 村 集 体土 地 与 国有 土 地 同地 、 同价 、 同权 , 面推 行 集 全 体建 设用地 使用 权流 转 。 在符 合土 地利用 规划 和 用途 管制 的前 提 下 , 允许 农村 集体 土地 和 国有 土 地一 样通 过 出让 、 租赁 等 方式 向用 地单 位有 偿 提
一
农村 集体 建 设用地 是指 依照 法律 程序 申请 、
经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批 准 的 、 用集 体所 有 的农 使
村非 农 建 设用 地 , 主要 包 括 农 民住 宅 用 地 、 乡镇 企业 建设 用地 、 乡镇或 村级 公共 设 施及 公益 事业 用地 。当前 农村集 体 建设用 地流 转一 直处于 初始 阶段 , 主要 体现 为 以下 几种 形式 。
为 出租主 体 , 集 体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或厂 房 出租 将
给 企业 或个 人 , 体收 取租 金 。 二 , 设用 地使 集 其 建 用 者 为 出租主 体 , 主要 表现 为村 办 企业 以全 部或 部分 土地 出租 , 以收取 租金 为企业 盈利 。 其三 , 农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租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一起关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中的当事人包括甲方是某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是一家农业公司。
甲方有一块村集体土地,由于缺乏经营条件和资金,希望能够将土地出租给乙方进行农业种植经营。
于是,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土地利用方式等事项。
合同生效后,乙方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种植作物,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由于当地政策的变化,甲方对土地利用方式有了新的规定,需要乙方停止种植作物,并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双方在此事上产生了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的民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
而乙方也应当与甲方充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时有发生,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合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最终,这起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以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双方重新商讨了土地利用方式,并签订了新的协议,以解决因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而导致的纠纷。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应当理性协商,尊重合同,寻求解决方案,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沼。
第2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了越来越稀缺的资源。
在城市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来买地网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
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
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简易)2017-01-10 22:41 | #2楼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已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流转的管理。
一、土地流转主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它们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合法授权,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法人资格。
二、土地流转方式1. 出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出租地块应当通过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 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转让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价、招租招让、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土地流转程序1. 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村广泛宣传土地流转需求,告知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等情况,并说明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2. 市场化选择:农民符合条件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自由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流转项目,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洽谈。
3.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面积、期限、租金价格、流转方式等各项约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执行监督:土地流转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流转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约定得到履行,并及时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农民也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监管1. 土地流转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前,必须按规定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手续费。
2. 监督考核: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土地流转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
3. 信息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土地流转项目、流转主体、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信息。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集体土地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个人也可以得到分配使用,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这样的话管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
但是当前很多人都不了解集体土地的管理是依照什么法律进行的。
那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的涌出和扩张。
在城市⼟地价值居⾼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将⽤地⽬光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村集体⼟地上。
但是,我国法律政策对集体⼟地的租赁是有严格限制的。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地⽤于⽣产经营的企业⽽⾔,要充分利⽤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下⾯是店铺⼩编给⼤家总结集体⼟地使⽤权租赁的⼏点注意事项:
1、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
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满⾜⽣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式取得集体建设⽤地的使⽤权
适⽤于需要解决⽤地问题的企业会⾯临解决整个企业的⾏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积⼟地⽤于长久⽣产经营,并需要兴建⼤批⼚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活中,存在着不少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发⽣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烦和纠纷。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审核要点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土地利用形式。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租赁行为,确保农民收益,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相关部门设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审核制度。
那么,在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接下来,我将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要仔细核对合同内容。
在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我们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首先要核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要核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土地面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以及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是否清晰明确。
还要核对合同的签订日期、期限和各方责任义务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审查合同约定是否合理。
在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我们还需要审查合同约定是否合理,包括租金标准、使用权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
首先要检查租金标准是否合理,不得低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避免损害农民利益。
其次要审查使用权期限是否明确,避免出现过长或过短的租赁期限,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还要审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合理,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要审查合同的保障措施是否完备。
在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我们还需要审查合同的保障措施是否完备,包括保障农民权益的条款、保障土地资源保护的条款等。
首先要检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保障农民权益的条款,包括租金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要审查是否包含保障土地资源保护的条款,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保护措施等方面,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避免过度破坏土地资源。
要加强合同监督和管理。
在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首先要建立健全合同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农用土地,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农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终止,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农用土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种植水生植物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以及排灌沟渠等设施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未经确权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后,土地使用者方可转让、出租、入股和继承。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
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入股、继承时,不包括地上文物、地下资源和埋藏物。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当事人须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署的意见及土地使用证,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前述手续。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禁止土地使用者改变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种植水生植物的水面的农业用途;禁止掠夺性经营土地;禁止荒芜土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终止实施管理和监督。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已成为农村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对机械化、产业化生产要求的实现。
一、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土地流转不能顺利实施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约束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
首先,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
产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缺失。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土地在流入主体和流出主体之间交易时,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导致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格式、内容、效力不尽相同,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由于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一般文化层次不高,所以需要可靠的中介组织来帮助他们完成土地流转程序,而实际上在各地区这样的中介组织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担任顺利实施。
再次,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然而涉及到制度层面的内容,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进行探讨,制度的制定实施难度大,意见也很难统一。
2.流转程序不够规范,易发生纠纷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
农户之间流转多数为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致使亲戚、邻里关系不和谐,有的甚至反目为仇。
有些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特别是双方责任、权力、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就难以解决。
同时,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手续,致使土地流转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经营户不与农户签定流转合同,而是与村社签定;有的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有的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为产生土地承包纠纷埋下了隐患,还有个别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耕地租赁租用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耕地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租赁租用现象日益普遍。
为了规范耕地租赁租用行为,保障耕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耕地租赁租用的定义、法律法规依据、租赁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耕地租赁租用的定义耕地租赁租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耕地使用权出租给耕地使用者,耕地使用者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耕地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租赁租用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耕地租赁租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维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租赁租用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耕地租赁租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出租;(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4)租赁期限届满,承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耕地租赁租用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耕地租赁租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耕地租赁租用程序1.承包方提出申请承包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耕地租赁租用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资格、租赁目的、租赁期限等。
3.签订合同审查通过后,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租赁租用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4.登记备案承包方将合同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合同存档。
集体土地出租有哪些风险
集体土地出租有哪些风险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集体土地出租有哪些风险【土管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也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除此外,企业可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会对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面临着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都只是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上面建筑房屋、进行个人或者集体的经济活动等等,同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很多地方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只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01)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
面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推动集体土地租赁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纠纷案例,其中不乏因合同内容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某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村民小明租用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种植蔬菜。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小明发现该土地存在较大的排水问题,导致蔬菜无法正常生长。
于是他向村委会提出更改土地租赁合同,希望能够将土地转种蘑菇。
然而,村委会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更改作物的事项,拒绝了小明的要求,双方陷入了僵局。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找到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内容不清晰;二是双方对合同解释有异议。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解决:一、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在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明确约定租地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相关条款。
对于可能发生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矛盾。
二、加强合同解释的沟通当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寻求统一的解释。
同时,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中立机构参与协调,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纠纷扩大。
三、依法维护权益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而言,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强沟通与协商、依法维护权益等措施来预防和解决。
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2029字】篇2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地村民李某向当地村委会租赁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租期为五年。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问题的法律剖析最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着大批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好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私自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跟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乡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常常面对着排除土地租借合同所引起的高额赔偿问题,不单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我们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的效劳、合同的排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理、预防等进行了有关的法律剖析,以求对妥当解决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于合同效劳的法律剖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劳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执行合同,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搅乱社会经济次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许被撤除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借合同的效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是创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所经依法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的土体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同意使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吞并等情况以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经过和解或许调停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停不可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版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
CHAPTER 03
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流转 关系
土地使用权对流转的影响
1 2
土地使用权是流转的前提 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或集体才有权利进行 土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类型决定流转方式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如承包地、宅基地等) 在流转时受到不同法律和政策限制。
3
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流转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决定了土地流转的期限,流转 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期限。
租赁取得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适用于短 期或临时用地。
CHAPTER 02
农村土地流转概述
定义与背景
土地流转定义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 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 行为。
土地流转背景
土地流转规模化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未来土地流转将呈现规模化的趋势,更多的 土地将集中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
流转方式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出租、转包等方式外,未来土地流转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如股份合作、土地托管 等新型流转方式将逐渐兴起。
流转价格市场化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未来土地流转价格将更加市场化,价格形 成机制将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政府将通过加强监管和服务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土地 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使用权法律保障问题
土地使用权确认与登记制度
01
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防止土地纠
纷。
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
02
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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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只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
(二)程序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权属的法定登记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则属无效。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大多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应是无效的。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但在现实中,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兴办乡镇企业所遗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未予查处。
遗憾的是,法院系统对此的认知各地也不一,此类租赁合同在各级法院的诉讼中也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目前有很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就属于这种情况,如认定无效,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上访、不稳定事件的连锁反应;如认定有效,则会造成征地成本过高,使各级政府无力承担,陷政府于“两难”的选择境地。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分析(一)合同有效或无效应由谁来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主张,原则上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向法院主张。
实践中,即使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很多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民组织不愿意去法院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也不能越俎代庖,来确定合同无效或代为向法院诉讼,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1、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财产的处置和责任分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依据以上规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大多应属无效合同,当解除合同时,当事双方有互相返还的义务。
也就是说,村、组一方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返还出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多数为租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向村、组返还所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至于过错赔偿损失,则要根据具体的租赁合同进行过错分析。
租赁双方对过错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组织评估,最终依法确定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过错赔偿数额。
2、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损失的计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以上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应依据具体合同条款执行。
大体上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以及违约金等。
三、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在大多数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大部分是村民委员会,也有少部分是村民小组做为出租方直接出租土地。
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各方认知并不一致。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这条规定是村民小组设立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予了村民小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上述法律法规和高法解释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民小组可视为《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其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当事一方。
四、对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置(一)合法的土地租赁程序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