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2024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总结
2024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总结自2024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区域深入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改革方案,努力解决遇到的问题,使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以下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自查总结。
一、改革方案设计1.制定了改革目标明确、操作可行的方案。
我们充分调研了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即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农村集体产权,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
2.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改革时间表。
我们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和难度设立了合理的时间节点,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并及时进行了进度调整。
二、改革工作推进1.加强了组织领导。
我们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加强了沟通和协作,确保改革工作高效推进。
2.开展了广泛宣传。
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和举措,增强了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化解了一些疑虑和阻力。
3.完善了法律法规。
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确保改革有法可依。
4.分类指导改革实施。
我们结合不同的产业特点和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指导方案,确保改革工作有针对性。
三、改革成果评估1.产权明晰。
通过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得到进一步确认和保护,农民的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农产品供给增加。
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各类农产品供给量明显增加,为农民增加了收入。
3.农民组织建设加强。
改革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改善了农民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和实现。
4.改革政策的适应性增强。
通过自查发现一些改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修正和完善,提高了改革政策的适应性,更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
但是,我们也清楚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2024年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
2024年,我国在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改革目标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确保乡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 加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扩大农民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3.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4. 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提升农村集体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效益。
三、主要举措1. 加强产权保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乡村集体经济产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成立专门的乡村产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产权维权机制,及时受理、调解和解决涉及乡村集体经济产权的纠纷案件。
2. 完善土地经营制度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可持续。
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持,鼓励农民依托集体经济实现增收。
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品牌认证制度,支持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4. 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评估,推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提升其经营效益和服务能力。
四、取得成效1. 乡村集体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持续推进。
3.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4.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能力和效益不断提高。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 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部分地区推进较慢,多个行政层级重复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最新精选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
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
土地的开发、保护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类占有土地的最终目的。
所以国土资源不仅使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
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从目前的数据看,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供给和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认真学习作为我国土地政策集中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条进一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土地管理和保护制度以及政府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实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土地调查制度和国家土地统计制度来实现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实的加强对土地保护,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土地确权实习心得
在实习的过程中引发了我对人生的思考,我从学校想到了社会,从当下想到了将来。我一直在反问自己我想要什么样的生 活,想成为怎样的一个人等许多人生问题。实习结束后,同学们都感叹社会的残忍,我却在反思:是社会真的很残酷吗?还是 我们当代大学生生长的环境太过安逸了?从小我就立志要在将来作一个商人,我想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我想以此来瞻仰 我的家人,实现我的人生价值!这是我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但是随着生活的继续,环境在变,我也一直在变,一直在脱离自己 的梦想。直到即将毕业的时候我才重拾起我那尘封已久的梦想。此时回顾大学生活,或多或少心中存在几分遗憾。看到那些为 自己的梦想拼搏的人们,我很是羡慕,即便是在路边摆摊我也感觉到人家活得很精彩。
三、总结经验
1、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因此只 有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才会按照要求开展好此项工作,,祝畈村的作法是成立一个由村两委成员、村德高望重老人组成 的确权工作领导机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跟进,配合测绘公司开展工作,明确责任。
由于祝畈村为祝站镇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试点村前期所有工作完成无误以后于12月2日在祝畈村活动广场举行了发证仪式区领导镇委镇政府领导参与发证当天共122户农户领到了红本本剩余7户由于证书中家庭成员姓名有点错误或是打证时漏打了田块当场没发测绘公司带回修改重新打证后由村干部送到农户家中
土地确权实习心得
土地确权实习心得 土地确权实习心得怎么写,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范文吧。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到底是谁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真的模糊不清吗?我们在认识上是否存在误区?清楚把握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现行“三农”基本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认识误区(一)误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前,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归属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公民合法权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
因此,农村土地主要归属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规范或由国家有计划地推进改革,而不宜由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
也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取得使用宅基地等时就应付土地使用费、土地流转费或地租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们实际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通过收回、调整、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
其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总结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总结在咱们这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总结中,真是经历了不少波折。
大家知道,集体土地可不是小事情。
这可是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开会的时候,大家坐在那儿,眼神里透露着期待,仿佛在说:“快点儿,快点儿,咱们的土地啥时候能搞定啊?”然后,工作人员就开始介绍说,这个确权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像是给大家的心里吃了一颗定心丸。
说到确权,大家心里难免会想:我这块地到底是谁的呢?可千万别小看这问题,弄不好就成了“谁也不是”的局面。
于是,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走访,简直像在进行一场“寻宝游戏”。
每到一户,大家都特别热情,争先恐后地把自己家土地的故事讲出来。
有人说,这地可是我祖宗留下来的,不能让别人占了便宜;有人则一脸无奈:“这地不知是我爷爷的还是我奶奶的。
”听得人忍不住想笑。
大家开始一起查资料。
哎呀,这可不是简单的事儿。
纸质的档案堆得跟小山似的,有些老旧,字迹模糊。
工作人员一个个翻着,简直像在解密。
而村里的老前辈们也不甘示弱,围在一起,叽叽喳喳地讨论起当年的故事。
有的说:“当年我就是从这儿种田,种出一片金黄的稻子。
”有的则插嘴:“可不是嘛,那时候水稻可香了!”在这个过程中,大家渐渐建立起信任,像是打开了一扇门,大家开始畅所欲言。
几次讨论下来,地块的边界问题逐渐明朗。
那一刻,仿佛每个人心里都亮起了灯,觉得“终于有希望了”。
大家相互理解,互相配合,真是太给力了。
也有不少人不太相信这个确权工作。
一位大叔就满脸怀疑地说:“这东西靠谱吗?是不是又要来搞事情?”可当他看到地块的界限一一明确,疑虑慢慢消散,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真是看着心里倍儿舒坦啊!随着工作进展,信息公示也开始了。
村民们兴奋得像过年一样,纷纷在公示栏前驻足观看。
有人指着自己的名字说:“这就是我家的地!”这时,旁边的邻居插嘴:“你家地还真大,羡慕死我了!”这话说得大家都笑了,整个氛围轻松极了。
就这样,大家的心更近了,仿佛彼此都成了知心朋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学习心得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学习心得最近因为工作的需要,把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学习了一遍,秉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想法,把学习的心得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
当然,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谈的感想也是一家之言,仅供大家批判了~1.总体的改革框架和步骤读文件一定要从源头读起,因为后续各部委、各地的文件都是围绕这个源头的扩展、细化和复制。
关于农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回到2016年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实从这标题就能看出,决策层对于这样改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还是有着充分考虑的,因此加了一个限定词“稳步”。
文件开头照例是“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规定动作,基层同志往往对这些内容不太在意,觉得太空,但其实这些内容放在前面写,不是没有道理的。
比如,你读重大意义部分,就能了解决策层对于这项工作的定性定位是什么样的,它的重要性或者历史地位到底有多高。
还有“基本原则”也是很关键的部分,因为一份文件不能够穷尽所有可能性,当你遇到模棱两可的新情况时,原则会帮助你更好地判断。
比如,那个妈妈和女朋友同时掉到水里的经典问题,如果你的首要原则是“百善孝为先”,那么该救谁就很容易判断了。
回到文件主体,主要是三大块内容,我把它总结为“盘清家底,确权到户,保值增值”。
这么说可能还是抽象了一点,来打个不那么精确的比方吧。
你生活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家庭里,原来家里很穷,只有一些土地,全家一起种地,吃“大锅饭”,后来觉得吃大锅饭效率不高,大家都饿肚子,于是大家开始分家单过,每个人分点田,但天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家族的。
又过了几十年,大家族的日子渐渐红火起来了,家里也添置了不少东西,汽车、拖拉机,也攒了一些闲钱,甚至还开了小超市,小工厂。
这些资源放在那里闲置着是发挥不了价值的,也是对资源的浪费,那么怎么利用好这些资源呢?族长想了个方案,那就是进行“股改”,首先把家底盘点一番,什么银行存款、桌椅板凳、农具、汽车、拖拉机之类的,凡是能用得上的都盘点清楚,整出一本“明白账”,然后制定一个分配方案,把这些家底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家族成员头上,比如大儿子分多少,二儿子分多少,小儿子分多少,把家产分配下去。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总结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总结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那些事儿。
说实话,这工作可不是轻松的事情,简直就像是在解一个大难题。
你想啊,土地那么多,大家的心思也各有各的,确权就像在走钢丝,既得小心翼翼,又得保持平衡。
我们这几个月的努力,真的是心血来潮,没少琢磨。
咱们得认识到,土地可不是简单的几块砖头,背后可是藏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梦想。
每一寸土地都是村民们的根,是他们辛勤耕耘的结果。
为了搞清楚这片土地到底归谁,咱们可真是煞费苦心。
一问三不知的村民们,连自己家后院的界限都搞不清楚,真让人哭笑不得。
不过,没关系,咱们的团队可是一群干劲十足的人,遇到问题就想办法解决。
咱们开启了走访模式,和村民们拉起了家常。
你想想,坐在田埂边上,聊聊天,喝喝茶,气氛也就轻松多了。
村民们开始慢慢放下戒心,讲起了他们的故事。
你听着听着,哎,原来这片土地还有那么多的历史渊源,有的甚至能追溯到几代人的传承。
听得我都感动了,心里想着,咱们的工作不仅仅是确权,更是在传承一种情感和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条文就像是那位严厉的老师,时不时地给我们上课。
面对复杂的法规和,我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就像在走迷宫。
有些条款晦涩难懂,让人直挠头。
为了弄懂这些,我们常常聚在一起讨论,甚至互相打趣,“这条规定真是让人抓狂,简直是看不懂的艺术!”但是,咱们可不会放弃,争取把每一个细节都理清楚,毕竟这是我们给村民的承诺。
这确权工作里,最关键的就是公平公正。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所以我们特意设立了公示栏,让大家都能看到结果。
那阵子,大家都在盯着那栏,像在等着开奖的彩民。
公示期一到,大家的反应可真是千差万别。
有的欢喜,有的愁眉苦脸,这也是人之常情。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决策都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我们始终坚信,真相永远是最重要的。
工作过程中也有不少笑话。
有一次,我们去一户人家,结果那家小孩儿跑来,问:“大叔,你们来干嘛,给我们土地送快递吗?”大家一阵哄笑,气氛顿时轻松了很多。
2024年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2024年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范文在2024年学习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土地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因此,合理、高效地管理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土地管理法,既是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是对土地资源的了解和保护的学习。
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土地管理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土地管理法的学习让我深入了解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和政策。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和土地管理的社会责任。
了解这些原则和政策,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土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土地管理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其次,学习土地管理法让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且不可再生,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十分重要。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利用的限制和条件,要求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理解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强了我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再次,学习土地管理法让我了解了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然而,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且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权益保护等事项,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了解到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整个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使我对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此外,学习土地管理法还让我了解到土地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的执法机构、执法职责和执法方式等事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制裁。
土地执法的严格执行可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认识到土地执法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公民应该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行为。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学习心得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学习心得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学习心得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
村干部优秀与否,直接决定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也直接关系到一个村的前途命运,为此,我们必须选优配强村干部,才能为乡村振兴赋予新动能。
要选配有胆有识的开拓者,为乡村振兴擘画新蓝图。
创新是推动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在村两委换届中,要遵循年轻化、知识化、智慧化的原则,将有思想、有头脑、有威望、有干劲的能人选进村两委班子。
思路决定出路。
一个村干部若思想解放,敢于开拓创新,能放眼全国,就一定能主动学习借鉴他山之石,并能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一条适合村级发展的新路子;也一定能主动思考,敢闯敢试,为乡村振兴发展谋划新思路,绘出新蓝图,更好地为全村人民谋取更多的幸福。
要选配带头致富的领头雁,为乡村振兴焕发新活力。
干部干部,就是要先干一步。
村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带好头,才能赢得民心,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村民是主体,村干部是关键,村干部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具备带领村民并肩拼搏的实干能力,才能感召群众、一呼百应、勇往直前。
在推进乡村振兴的#39;新时代、新征程中,我们需要村干部必须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昂扬向上的奋斗姿态,能带领广大群众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稳打稳扎,一步一个脚印干到底。
通过带领群众干,干给群众看,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实惠,以此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选配甘于奉献的拓荒牛,为乡村振兴展现新景象。
农村天地广阔无垠,有很多新领域需要村干部去发现,去开发,去耕耘,去厚植。
作为村干部,一定要做一头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拓荒牛,无论深耕还是浅种,都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护好自己的一方百姓。
要明白自己的职能职责,既要当好宣传者,又要当好践行者;既是谋略家,又是实干家。
要发挥好率带作用,带头发扬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的革命精神;坚持一心为民、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
要经常走出去获取新信息,抢抓一切新机遇,多对上争取项目和产业,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力争实现乡村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五年翻新样的奋斗目标。
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土地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益、促进土地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土地法,我深刻认识到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该加强管理和保护。
同时,土地法对土地利用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使我对土地利用的法律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土地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
一、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学习土地法的第一感触就是对土地法的基本原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时国家保护土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既保护了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益,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此外,土地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利用和合理开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学习土地法,我了解到土地法的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
二、土地的使用权管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的行使和管理。
通过学习土地法,我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和租赁等方式实现,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的出让、转让和租赁必须依法办理手续,确保土地的流转合法合规。
此外,土地法还规定了土地的抵押权行使的管理要求,确保土地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学习土地法,我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将更加注重土地使用权的合规管理。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土地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剥夺的。
学习土地法,我了解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继承、赠与、抵押和转让等,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可以自愿延长。
这些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减少了农民的风险,同时也可以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通过学习土地法,我更加强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将来在工作中将积极做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
四、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审批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用地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农村产权改革心得体会总结
农村产权改革心得体会总结农村产权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自改革开始以来,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
我认为,农村产权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农村产权改革为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农村集体企业等多种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使得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成立合作社等方式,将农村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了农村经济效益的提升。
这种改革措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促进了农民个体经济的繁荣。
其次,农村产权改革为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和重组,使得农村企业能够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提升了企业的综合实力。
同时,改革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为农民提供了多元化的发展选择。
这些措施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为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农村产权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农村产权保护仍然不够完善。
由于农村产权多样性和产权交易的复杂性,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导致一些农民在产权纠纷中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发达。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滞后于实际需求,制约了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
此外,农民在产权改革中的参与度有待提高,以及对农村产权改革的宣传和指导还需要更加深入。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改革,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农村产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司法机制,提高百姓的农业保护意识,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改革的宣传和指导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支持和规范,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产权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祉。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最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应作何解释?是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作共同解释?还是作其他解释?正确理解“集体”,有助于准确把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科学安排“三农”制度或深化其改革、推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村集体土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归属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公民合法权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
因此,农村土地主要归属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规范或由国家有计划地推进改革,而不宜由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
也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取得使用宅基地等时就应付土地使用费、土地流转费或地租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们实际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通过收回、调整、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
其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
那么,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简而言之,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关于学习坚持所有权,保障承包权,用活经营权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
关于学习坚持所有权,保障承包权,用活经营权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
学习坚持所有权、保障承包权、用活经营权,是我们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看来,这是保障农户利益、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农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首先,坚持所有权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基础。
农民土地所有权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也是农民切身感受到的权益。
只有坚持农民土地所有权,才能够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保障承包权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承包地改革的实施,使得农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得到明确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得到稳定。
这样,农民就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下,积极开发土地资源,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用活经营权则是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关键。
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必须学会利用农业技术手段,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提高农业产值和效益。
这样,农村的经济发展才有机会得到提升,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才有可能得以解决。
总的来说,学习坚持所有权、保障承包权和用活经营权,可以为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可以实现农民切实利益。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和政策,掌握相关技能和实践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农民致富奔小康贡献一份力量。
集体土地政策汇编读后感
集体土地政策汇编读后感最近读了集体土地政策汇编,那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个神秘宝藏的大门,里面满满的都是关于土地的各种规则和智慧。
刚翻开的时候,我就像是个迷失在复杂迷宫里的小蚂蚁。
那些政策条文,一行行的,乍一看就像一串串神秘的代码。
静下心来慢慢看,就发现这里面其实有着非常清晰的脉络。
集体土地,那可是咱农民兄弟的命根子啊。
这政策汇编就像是一个超级贴心的管家,事无巨细地规定着土地的方方面面。
从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就像一个大家庭共同守护着一笔财富,到土地怎么承包、流转,就像是这个大家庭里商量着怎么合理分配和利用这笔财富。
这其中的门道可真不少。
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
这就像是给土地赋予了一种新的活力。
以前土地就像个老实巴交只知道种自家粮食的老农民,现在通过流转,就像是给他穿上了一身时尚的新衣,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它可以和那些有新想法、新技术的人合作,变成大规模的种植园,或者发展特色农业。
这政策就像是月老牵红线,把土地和那些怀揣着农业梦想的人连接在了一起。
还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这让我觉得国家对农民那是真的关心。
土地被征收了,农民就像失去了自己的依靠,但是这些政策就像一把坚实的大伞,给农民遮风挡雨。
合理的补偿标准,就像是在告诉农民,你的付出不会被忽视,你失去了土地,但会得到应有的回报,可以开启新的生活。
不过呢,这政策汇编里也有一些让我觉得像在解超级复杂数学题的部分。
比如说一些涉及到不同地区特殊情况的细则,每个地区就像一个性格各异的孩子,有着自己的特殊需求,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政策就得像个超级裁缝,量体裁衣。
这时候我就有点晕乎了,得反复看几遍才能明白个大概。
总的来说,读完这个集体土地政策汇编,我就像经历了一场奇妙的土地之旅。
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土地对于我们国家、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也感受到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的用心良苦。
这政策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过去土地传统的耕种模式和未来充满无限可能的新型农业发展道路。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心得体会(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心得体会(最新)X村位于X县X镇西南部黄河岸边,属于省边、市边、县边、镇边、沟边、河边村(号称“六边地带”),地理位置十分偏僻,全村有耕地5000亩,荒沟5000亩,滩涂5000亩,是一个纯农业村,人民生活水平较低。
近年来,X村坚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推动荒沟、滩涂整治和开发,走出了一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的新路子。
2012年至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由5万元增长到40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不足6000元增加到15800元,村容村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提升。
一、整合资源,集体开发。
X村作为纯农业村,5000亩荒沟实行责任制后三十多年无人问津、全部撂荒,5000亩滩涂乱垦乱种、各自为营、低价承包、效益低下、没有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村党支部深入调研、统一共识,深刻认识到荒沟、滩涂是最宝贵的资源。
他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四议两公开”等方式,确定了“荒沟、滩涂不单独零散发包,整合资源整体开发,发展规模产业,造福村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发展思路,并将各居民组荒沟地按原生产队划分的区域确定股份,按人分解到户,人人持股;与滩涂原承包人多次进行协商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顺利将5000亩荒沟、5000亩滩涂资源整合起来,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二、招商引资,统筹发展。
X村集体经济底子差,自有资金不足,地理位置偏僻,投资吸引力不够。
面对这些问题,村党支部不断调整思路,确定了“动员本村在外赚钱的成功人士回村投资,为家乡发展做奉献”的融资方向。
支部书记带领“两委”干部奔赴X、X、X等地宣传优惠政策,讲述开发价值、产业收益和美好前景,动员在外成功优秀企业家回家投资、回报故里。
经过多次接触,成功吸引吴金龙等三人回乡投资。
2011年10月,组建了山西仁核山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村集体以全部荒沟、滩涂入股,公司以资金和人力资源入股,共同开发荒沟、滩涂资源。
土地确权工作心得体会
土地确权工作心得体会土地确权工作心得体会我曾参与过一次土地确权工作,这次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让我有了很多体会和心得。
首先,我深切感受到了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确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稳定。
通过确权,可以让农民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到土地资源的稳定和保护。
同时,确权也有助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认识到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复杂性。
由于土地确权涉及到历史沿革、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实地勘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了很多难题和挑战,需要进行反复核实和公平公正的处理。
确权工作需要政府、农民和土地相关部门的共同合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再次,我意识到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
土地确权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治理和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
通过确权工作,可以改善土地资源配置,减少农地流转纠纷,提升土地使用效益。
同时,确权还可以推进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的就业和创业,实现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最后,我还体会到了土地确权工作的艰辛和付出。
土地确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
在确权工作中,我们需要克服困难和挑战,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保持耐心和坚持。
我们需要尽职尽责,做到公平公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土地确权工作,我对土地问题和农村发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我深感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将继续关注土地确权工作,积极参与其中,为农民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土地确权工作心得体会
土地确权工作心得体会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确权,实现土地承包权、流转权的明晰和确权。
通过这项工作,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我有以下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土地确权工作可以加强农民对土地的利益保护意识。
在确权过程中,我们对农民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了解到土地确权的意义和目的。
这使得他们更加重视土地权益的保护,并更主动地参与到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中来。
对于那些想要流转土地或者进行产业发展的农民来说,土地确权工作让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开展各项活动,提高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
其次,土地确权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权得到明确,这为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了保障。
在过去,由于土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和保护,农民之间的流转交易往往存在许多问题,如土地纠纷、权益不清等。
通过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更加自信地参与到土地流转市场中,同时也保护了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土地确权工作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确权,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有更多的主观意识和控制权。
他们会更加注重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从而减少土地的浪费和过度开发现象。
同时,土地确权工作也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的绿色发展。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引入技术和资金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最后,土地确权工作对于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土地确权能够解决土地纠纷、投机炒作等问题,使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同时,土地确权工作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通过土地流转,农民能够将闲置土地转化为资产,获得土地流转费用和租金等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经济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
总之,土地确权工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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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最新)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到底是谁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真的模糊不清吗?我们在认识上是否存在误区?清楚把握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现行“三农”基本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认识误区(一)误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前,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归属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公民合法权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
因此,农村土地主要归属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规范或由国家有计划地推进改革,而不宜由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
也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取得使用宅基地等时就应付土地使用费、土地流转费或地租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们实际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通过收回、调整、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
其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
那么,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既然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产权上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乃地理边界之义。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基于农业生产特性只适宜家庭经营而不适宜集体经营、政府经营甚至雇工经营从而遵循农业发展规律,是符合人多地少、聚村而居的国情农情从而弘扬精耕细作、血亲相连、利益相关等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也是基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资源要素集聚度不高竞争力不强实行依法无偿用地政策从而遵循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作出的理性制度安排。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项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国情农情、具有很强容纳性、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农村基本制度。
倘若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当作“集体经济组织”,则因偏离党的“三农”基本政策而会动摇集体所有、村民自治这两大农村基石。
(二)误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也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其实,农村集体土地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即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
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或者共同共有集体土地,则其时点性或成员具体化与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相矛盾。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只能被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而不是所有。
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
简而言之,农村集体土地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只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
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占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也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所有”乃产权中的占有而非所有。
当然,尽管只是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限制下的流转而非对其所有,但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系列法律政策为支撑来切实保障农民务农建宅有地、征地或退地时有妥善安置补偿的一种土地公有制;这并非虚化、弱化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只是实事求是地对其制度实质尽可能准确简练表达而已。
(三)有的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有的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实质本应是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集体土地。
因此,既不能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将集体土地分割给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实际上,为了稳定农民务农有地这一政策预期,往往规定相当长的土地承包期,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承包经营承包土地;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依法地无偿地申请取得宅基地以修建住宅,由于住宅所有权往往“绑架”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住宅继承人可长期居住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随着人的生老病亡、迁入迁出等,会导致相当部分彼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此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及国家尚没有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制度安排而会导致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
进而,既容易导致有相当部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却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容易导致有相当部分应该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
这容易偏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成员共同依法占有、农地农用、无偿使用的政策初衷。
其实,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的“有”只是对集体土地的一定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的依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退回或收回以便重新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须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宅基地上的住宅主要用于居住,并可参照重庆地票制度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改革以便变通解决住宅所有权“绑架”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困境。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土地、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流转权。
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承包土地、宅基地具有所有权,那就既没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实质,也不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初衷,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土地私有制。
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农民土地私有逐步被集体所有制替代,这是吸取土地私有历史教训、体现土地公有本质属性、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弘扬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而作出的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国家具有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流转的权利(一)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应属于土地公有制范畴。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让广大农民实现了他们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耕者有田、建宅有地的朴实愿望,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不再依附于土地,铲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阶级的土壤;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可转为国有土地,一旦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性建设就应同样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
因此,它的本质是土地公有制。
但它又是非典型土地公有制: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承包土地、宅基地。
这并不像经营性国有土地通过征缴税费的形式有偿使用或有偿占有来体现土地公有属性。
就集体土地保障粮食安全、供给一些工业原材料、解决农民生计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甚至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等作用而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说是一种受土地用途管制(首先体现在土地宏观调控下城乡功能分区)的非典型全民所有土地制度。
简而言之,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
既然如此,那么国家或代表全民的政府就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者征收土地方面的税赋,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
进而,在我国,土地流转费只是土地占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它未必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只有土地税赋才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
工业化中期以前,广大农民就交了公粮或缴纳了农业税赋,甚至还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以支持工业发展。
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风险多且难以管控的产业弱质性显得更加突出,农业是产业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续发展之源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且鉴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等实际,加上农业经营主体或土地流转主体数以亿计,农业收益小、不稳定、难计量,并往往对个体或微型企业的营业、个人的所得等给予一定免税额。
因此,为了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甚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一般就不再从土地使用收益或土地流转收益中征收土地使用税,进而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承包土地、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流转的权利1.鼓励在遵循“三农”基本制度及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放活土地经营权。
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派生而来,而土地承包权又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
因此,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制度、市场经济法制等政策法规。
当然,土地承包制度是否在时代变化中坚持了集体所有制、怎样才能更妥当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些问题关系到经营方式的不同、经营效益的高低、土地配置的效率,也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调适、社会制度的建构、农民的切身利益、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农业农村有自身特点与发展规律,包括市场经济方面在内的政策法规,应体现其特点,符合其发展规律,适应其发展趋势;否则,就需要修订完善。
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属于私法范畴,主要通过合同或市场交易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应由私法来调整;相对承包主体的成员性和稳定性,经营主体则具有社会性和开放性。
因此,土地经营权应依法放活,承包土地是否自己生产经营、如何生产经营、是否流转、流转形式如何选择、流转价格如何确定、流转土地如何经营等等,可自主决定或平等协商,不应干涉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权、土地收益权。
尽管土地经营权可作抵押,但其抵押价值往往受地理条件、产出效益、经营成本或经营监管成本、承包期限等的限制而大打折扣。
2.在深刻把握宅基地特性、国情农情及遵循“三农”基本制度前提下适当放活住宅经营权。
尽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继承人对其农村住宅具有所有权,似乎他们既可不受限制地将之用于经营,也可将之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组织或个人。
但住宅下的宅基地并非他们所有,且无偿取得无偿占有,宅基地上的住宅主要是用来居住以便安心务农生活——一旦将之用于经营就应同样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被住宅所有权“绑架”了的宅基地,一旦将之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组织或个人,那就会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根基、将土地公有制变相成为土地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