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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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珠府[2013]8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3〕14号)的要求,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共同对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形成之《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以下简称《废止目录》、《拟修改目录》和《保留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目录》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二、《拟修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请各相关部门及时按程序启动修改工作。

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继续自行对本区、本单位的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2.《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3.《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附件1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珠发改建〔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发改建〔2017〕121号市公路局:报来《珠海市公路局关于申请审批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珠路字〔2017〕19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建设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现将项目建议书(项目编号: 2017-440400-48-01-810163)批复如下:一、建设必要性港湾大道位于香洲区东北侧海滨,是省道S111线珠海段的组成部分,也是从京珠高速进入珠海的一条主干道,同时也是唐家湾片区连接珠海中心城区的交通纽带,发挥着珠海“北大门”、进出主城区交通枢纽的重要作用。

本项目的建设可以加强珠、澳及珠三角联系、促进粤、澳协调发展,适应高新区交通发展需求、改善区域交通环境,提升整体形象。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北起京港澳高速公路,南接梅华东路-情侣路(不包含唐乐路-白浦路)。

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道,全长约14.30km,宽度为35米、45米,双向6车道。

金峰路交叉口采用港湾大道下穿金峰路立交,港湾大道设置双向6车道主线下穿金峰路,设置双向4车道辅路与金峰路平交;港湾大道南段(大学路~梅华东路与情侣路交叉口)对现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水泥路面加铺沥青;全线无信号灯掉头口方案重整,增设1处人行天桥、3处人行地道立体过街设施,完善慢行系统,改善7处公交站台;同时改造部分路灯、景观等工程;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安监设施等。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安监工程、电力照明、绿化景观工程。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工程总投资63337.51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44174.05万元,其他基本建设费用6320.28万元,工程预备费4921.73万元,管线迁改费6720.28万元(本阶段暂按申报计列),征地拆迁费1201.17万元(具体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珠财[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07〕42号)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结算审核原则上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依据进行整体工程结算审核,以确保工程结算总造价不超项目总投资规模。

但项目建设期较长的,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不突破项目总投资情况下可以单项工程结算。

二、我局委托审价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只对建安投资工程部分进行审核,待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时再对所有费用进行审核。

三、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我局承担核减率5%以内的审核费用,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属于施工单位高冒估算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缴交应由其承担的审核费用。

四、各建设单位在向我局送审项目资料时,请填写工程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

五、各建设单位向我局委托的审价机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除按我局印发的《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提交资料外,还应填写《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详见附件二),详细列明报送的资料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一)审价机构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所列明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漏送资料的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如需补充送审资料时请向审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函,并附上《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否则,审价机构不予受理。

(二)由于建设单位漏送审核资料而使审价机构没有审核的部分,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珠高办[2012]102号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珠高办[2012]102号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正文:----------------------------------------------------------------------------------------------------------------------------------------------------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珠高办〔2012〕102号2012年10月31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高新区主园区内,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是指区管委会委托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主管部门的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以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区(镇)属企业为主。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协议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主体的职责,项目主管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定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区发改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重点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二)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三)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四)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五)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六)审查工程结(决)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向代建单位下达建设任务,内容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额、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消防、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四)按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发改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申请;(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六)监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七)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产权登记。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业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2月7日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园区配套,畅通交通网络,做强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全力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

(二)编制原则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管好用好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明确投资方向和重点,弥补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短板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示范引领、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提升效益”的总体原则进行编制。

1.示范引领。

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示范和撬动作用,优先向园区配套、重大交通和西部地区倾斜,增强产业造血能力,提升城市功能,不断增强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和动力。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珠国资〔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6〕89号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投资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和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货币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等投资主体。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含对全资或控股企业等的投资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对上述投资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参与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估和奖惩的实施。

第二章投资的条件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实施投资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有经济专项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要求;2、符合投资主体的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的要求;3、投资资金来源有保证;4、在投资计划实施之前以及之后,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个别特殊行业不超过75%;5、具备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如许可证、经营场地、人员、技术和设备等;6、在市内的投资,基于可行性论证的预测年均投资收益率(全资公司是税后利润/投资额,控股公司是分红所得/投资额)高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利润水平;在市外和境外的投资,则在市内投资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个和3个百分点。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8〕91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8〕91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文:---------------------------------------------------------------------------------------------------------------------------------------------------- 关于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8〕91号市公路局:报来《珠海市公路局关于申请审批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路字〔2018〕30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号:2018-440402-48-01-810992)批复如下:一、建设必要性兴业路快速走廊作为《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九纵五横”之一的城市道路,是打通主城区南北快速化出行,对接深中通道和港珠澳大桥的重要通道。

兴业快线(迎宾路支线)工程为兴业快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将进一步完善路网系统,增强中心城区(拱北片区、新香洲片区)与北部唐家湾城市组团的交通联系,提高居民出行和生活质量;对促进拱北、吉大、新香洲、唐家湾片区的整体性联动发展、提升珠海市城市竞争力,也起着积极推动作用。

因此,本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南起梅华路与迎宾北路交叉口,道路向北敷设,往东设置隧道穿越凤凰山后,采用桥梁上跨香山湖公园东入口、大镜山社区公园、溢洪道等,终点以隧道形式接入兴业快线(北段)工程,以及在起点路口北侧设置1座人行地道,路线全长约1.7km,其中地面道路段0.25km、隧道段约1.0km,桥梁段约0.45km,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隧道、桥梁、道路、市政管线、景观绿化、路灯照明、交通工程及安监设施等。

三、主要技术标准1.道路等级:城市主干路,双向四车道;2.设计行车速度:60km/h;3.设计荷载:道路为BZZ-100KN标准轴载;桥梁为城—A级;4.路面设计年限:沥青砼路面15年;5.设计洪水频率:1/100 ;6.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珠府〔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趋激烈,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在高通胀、高债务、高利率制约下,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弱,风险挑战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世界经济增长2.9%,较2023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内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持续显现,宏观政策空间仍然充足,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世界银行预计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4.5%,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

从珠海自身看,今年是澳门回归25周年、珠海建市45周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3周年,各类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随着过去两年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积极发展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攻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增强、动能持续释放,必将带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加速崛起。

(二)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增创新优势、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珠海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珠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四章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下称“投资基金”,不含投资基金下设的子基金),是指市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机构。

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负责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掌握的资源、资产作价等安排的资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珠府[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3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

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使其满足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移工程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

迁移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情况,按原功能还建。

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自行承担。

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建、新建工程,原则上按规划一并实施。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高[2011]118号【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9【实施日期】2011.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珠高〔2011〕118号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应急工程、社区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高新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九条区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及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发改审〔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索引号:ZH01-02-2015-007231分类:部门文件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04日文号:珠发改审〔2015〕56号主题词:珠海航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申报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规模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编号:FG2015100580),拟建的珠海航展中心新建展馆位于珠海航展中心原1号、2号、3号原址上,总建筑面积约为7905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2737。

新建展馆的平面尺寸为550mX120m,檐口处高度为22m,平面形状为矩形,建筑层数为1层,局部设置有2层夹层。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变配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空调与通风工程等。

项目估算控制在61,786万元以内,其中工程费用为53506万元,其他费用为5338万元,预备费为2942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批复的文件依据(一)珠海航展有限公司《关于申报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PX20151108)《关于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三)《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9号、13号、59号);(四)珠海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航展中心新建主展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珠会展〔2015〕20号);(五)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航展主展馆建设资金来源的复函》(珠财函〔2015〕553号);(六)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西区〔1996〕珠国土西批字第0051号);(七)市规划局本区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珠规西地1996年090号)四、建议接文后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各项报建手续,进一步优化设计,控制好项目投资,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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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XX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三条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五)项目前期费用;(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下达,并于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建设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预备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二)项目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有重大分歧的;(三)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公众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应当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将概算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经优化后概算仍然超过估算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但是,项目规划、选址、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概算的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在市发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限额设计原则,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预算总额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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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制度。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以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

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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