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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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通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土资源、规划和村镇建设管理体系,保护国土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由乡镇政府选拔,以乡镇政府名义聘任。

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为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工作责任心强,办事正派公道;(三)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四)未担任村内两委成员职务的;(五)同等条件下,党员优先录用。

第四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推荐。

1.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由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名候选人报乡镇政府;2.各乡镇政府按照每2-3个村有一名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以及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异地进行监督的原则对各村委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二)备案。

由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乡镇政府推荐的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名单后进行备案。

(三)聘任。

经乡镇政府研究通过,决定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人选并以乡镇政府的名义聘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通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市清气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市淘汰目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市禁限目录》)及《通州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区大气防治意见》)、《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区禁限目录》)、《通州区低端种养殖业退出方案》,到2017年底,通州区将全面完成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产业调整退出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退出面临的形势(一)中央对首都功能的战略定位,给通州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必须加快调整退出非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工作步伐、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二)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需要。

按照“国际标准、世界眼光、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要求,突出绿色、宜居、人文、智慧发展,注重创业就业与居住功能均衡,高水平规划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的城市副中心,必须加大产业调整退出和转型升级的工作力度。

(三)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国际商务新中心、文化发展示范区、和谐宜居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全力打造文化、商务两大产业,高起点发展健康服务业,高端化发展科技农业,与之不相符的产业必须调整退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通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通州区2010年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北京市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区政府决定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开始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任务和目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对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卫片发现的63宗和2010年第1季度地籍调查发现的24宗违法用地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对于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以乡镇为主体,依据《城乡规划法》全部拆除并复耕;由通州国土分局对占用非耕地的违法用地项目全部立案查处;由区监察、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及其他耕地10亩以上违法用地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最大限度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对占用耕地的违法项目全部拆除并复耕,保证违法占用耕地指标低于15号令要求的15%以下,维护和营造我区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严肃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区政府成立通州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指挥部,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下设区执法检查工作协调组(简称协调组),由通州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负责督查、督办、组织协调工作,做好迎接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小组、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北京局验收准备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州国土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加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牌子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加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牌子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加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牌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9•【字号】通政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加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牌子的通知(通政发〔200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关系通州新城建设。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成立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与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通州区住房保障及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加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牌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我区棚户区改造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负责解决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邓乃平区长副组长:张勇区委常委、副区长成员:崔松光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宋京璋区教委主任张宪法通州公安分局副局长赵潮英区监察局局长郭辉区民政局局长刘汝林区财政局局长刘占恩通州国土分局局长禹学垠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局长张志强区建委主任周鸿武区市政管委主任王士杰区商务局局长杜德久区文化委主任孟繁虎区审计局局长王栓成区国资委主任牛明奇区地税局局长廉建设通州工商分局局长张春良区统计局局长徐景发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汤德月区信访办主任闵乃水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洪新城基业公司董事长胡克诚新城基业公司总经理徐思清通政公司经理鲁新洪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姜富龙中仓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德昉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刘立新玉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张玉和永顺镇镇长于立东梨园镇镇长甄宇潞城镇镇长葛国维区政法委副书记卢月清区建委副主任李玉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副主任三、办事机构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委。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通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通政发〔2012〕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践行北京精神,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两大任务,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通州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实现我区建设系统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文明发展,推动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指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热力、燃气等)、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拆除、电力、通讯等具备施工行为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区施工现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和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水务、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标准化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别为基础级标准、优秀级标准和示范级标准(附件1、2、3),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工程管理规范标准,对各级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通政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09〕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通州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加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函[2009]14号)及市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切实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审批,促进项目及早开工、投资及早落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办实事工程中急需审批的重大项目,涉及我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中央、北京市在通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各乡镇、区有关单位上报后经区政府审定需要加快前期审批工作的其它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区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勇任组长,副区长赵玉影、于世疆、刘淑华、XXX任副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建委、区文化委、区市政管委、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环保局、通州公路分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局、区民防局、区消防支队、通州交通支队等16个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件通政发…2010?19号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年四⽉三⼗⽇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为了规范我区对城市房屋的⾏政强制拆迁⼯作,保障我区城市建设顺利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7号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 252号)、《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4?208号)、《关于进⼀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作的若⼲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拒绝搬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适⽤本办法。

⼆、申请申请区政府对城市房屋实施⾏政强制拆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以正式⽂件的形式向区政府报送请⽰,同时向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政强制拆迁申请。

申请应载明:被拆迁⼈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不同意搬迁的理由;(⼆)裁决调解记录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三)听证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时间、地点、参加⼈员、决定事项、签名等;(四)领导班⼦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员、决定事项、签名等;(五)房屋拆迁许可证;(六)房屋拆迁评估材料;(七)补偿⽅案,包括为被拆迁⼈提供的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证明;(⼋)被拆迁⼈拒绝接受安置的证明;(九)拆迁⼈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被拆迁⼈本⼈或组织、家庭、房屋等与强制拆迁⼯作有关的情况说明,以及拟拆迁房屋现场⾳像资料;(⼗⼀)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丰溪街道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

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

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

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

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服务等工作。

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评审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北京市及我区临时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细则实施。

二、决策事项范围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本区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通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已经开展的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情况,区政府决定,对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及时遏制我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

对在建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对在售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查处设计、测绘、施工、销售、代理销售单位责任,除相应处罚,应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通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通政发〔2016〕6号)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区政府对《规划纲要》任务进行了细化分工,现将《通州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目录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40项) (1)(一)约束性指标(31项) (1)(二)预期性指标(9项) (8)二、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38项) (10)(一)打造京津冀交通枢纽(23项) (10)(二)建设和完善市政设施(11项) (17)(三)建设国际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4项) (21)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48项) (22)(一)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14项) (23)(二)全面推进污染防治(20项) (27)(三)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14项) (34)四、保障和改善民生(52项) (39)(一)打造教育强区(13项) (39)(二)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8项) (43)(三)促进文体事业繁荣发展(16项) (45)(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15项) (50)五、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45项) (55)(一)构建文化产业鼎式格局(11项) (55)(二)商务产业集群共生(15项) (59)(三)做大国际一流的健康服务业(6项) (64)(四)大力发展科技农业(5项) (66)(五)全面优化产业发展环境(8项) (68)六、统筹城乡发展(15项) (70)(一)优化城乡规划布局(10项) (70)(二)全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5项) (73)七、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75项) (75)(一)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18项) (75)(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36项) (81)(三)强化人口综合服务管理(9项) (92)(四)推动平安通州建设(12项) (95)八、改革开放重点突破(53项) (99)(一)推进重点领域改革(21项) (99)(二)加快建设人才强区(14项) (105)(三)建立京津冀区域协同机制(8项) (109)(四)持续扩大开放(10项) (112)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40项)(一)约束性指标(31项)1.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以内。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8•【字号】通政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8日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合理、有效、规范的使用,依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12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及国家资金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工程的建设单位、PPP项目的实施单位、担负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工作任务的实施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海绵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7日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发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建立全区统一的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发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并监督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在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

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整合执法队伍、网格员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开展在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

鼓励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确保本辖区巡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并予以劝阻,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区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办公室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办公室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通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办公室的通知(通政发〔2012〕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研究,决定组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性质区重大办为区政府协调办事机构,归属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点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总体计划编制、任务分解、时间安排。

(二)负责重大项目前期手续的协调、推进,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整体和阶段性督办工作。

(四)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组成及管理方式(一)组成人员。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管理方式。

各职能部门和区重大办对派驻人员实行双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区重大办的领导和管理。

年终由区重大办对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工作绩效给予评定,将结论反馈原单位,作为奖评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一)工作范围:区重大办负责新城中心区和本区各产业园区以外的各类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重大项目的认定:一是列入区政府折子工程、政府为民办实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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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8]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快通州棚户区改造及新城建设的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政府主导,金融搭台,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政府主导: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全力推进;金融搭台:充分利用开发银行融资优势,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妥善安置棚户区内的居民;全面改造:完善教育、医疗、消防、治安等配套设施,实现改造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任务
上营、南大街及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水月院等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差、房屋危破、缺乏必要市政基础设施、居住者多为中低收入群体,亟待改造,上述区域列入棚户区范围,以政府主导方式加以改造。

棚户区占地14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涉及1.2万户家庭,2.4万人。

上营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故城东路及西上园小区,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

南大街区域:东至故城东路,西至新建街,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新华大街。

其他区域:包括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周边等平房区域。

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的改造思路,2009年启动上营区域改造,2011年进行区水务局西墙外、西海子周边及水月院等平房区域改造,2012年进行南大街区域改造,力争2014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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