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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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决定实施棚改项目,对城市中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更新。

一、项目背景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可以提高城市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棚改项目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他们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项目目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造和更新棚户区,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1. 统一规划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节点。

通过统一规划,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资源,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2. 公平公正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多方合作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合作。

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企业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施工力量,居民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的实施。

只有多方合作,才能实现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

4. 全面考虑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和影响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只有全面考虑,才能更好地解决棚改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难题。

四、项目成果通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成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xx"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xx"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京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1.排查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京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审批和管理体系科学化、标准化。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京办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2004]1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做好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关系到首都城市性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关系,古都风貌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功能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随着危旧房改造的深入,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改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保护古都风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造新的经验,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在保护好古都风貌的同时,加快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一起来,切实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现就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规划,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好旧城保护工作,关键在于做好规划。

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水平,通过规划使城市发展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协调,当前与长远的协调。

要通过科学规划确定旧城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修编工作,编制规划方案应注意保护历史风貌,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景观特征等,应保存胡同肌理和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根据题目要求,以下是关于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的文章: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棚户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该方案不仅着重解决了住房问题,还考虑了社区建设、文化保护和环境改善等方面。

一、项目背景当前,北京市的棚户区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地区住房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市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幸福感。

因此,市政府决定推行棚改项目,改善这些地区的住房与环境。

二、项目目标1.改善住房条件:棚改项目的首要目标是改善住房条件,提供更好的住房环境给居民。

这包括升级现有住房设施,以及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和商业中心等。

2.社区建设:在棚改项目中,社区建设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通过建设社区公园、娱乐设施和休闲场所,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区的健康发展。

3.文化保护:北京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棚改项目要求保护和修复这些文化遗产。

在项目中考虑到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并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文化交流平台。

4.环境改善: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行,市政府将加强环境改善工作,提高区域的生态环境。

这包括提升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和污染等。

三、项目实施步骤1.规划阶段:在规划阶段,政府将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方案,包括住房布局、社区规划和环境改善等。

同时,考虑到居民需求,政府将开展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集,确保项目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2.拆迁与安置:在拆迁与安置阶段,住户将被安置到新的住房单位。

政府将根据居民的需求和财务状况,提供适当的安置方案,并确保住户顺利迁入新房。

3.建设与改造:这是实施方案的核心阶段,政府将投入资源和资金,进行住房的建设与改造,包括提供新的住房单位和改善现有住房设施等。

4.环境改善:在建设和改造阶段同时,市政府将加强环境改善工作。

通过绿化棚改区域、改善排水系统和减少污染等措施,提高棚改区域的生态环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京建发[2013]450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7日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5•【字号】京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统领,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

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下原则:1.规划引领,民生优先。

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功能,补齐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京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为促进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统筹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查并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行政问责一批”的要求,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范围包括:首都功能核心区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交叉区域,城区与郊区的交叉区域,郊区的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区县之间交界区域,“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等环境复杂、安全隐患突出区域。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具体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主要包括: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工业大院”,“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六小场所”(小歌厅、小餐饮、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市场),仓储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设施农业项目,“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来源:发布时间:2005-11-22 浏览次数:5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一、任务分解(一)大力实施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示范工程,提升企业的标准创制和应用能力。

1、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综合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领域和首都重点建设项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超前部署一批重点标准研制项目,大力开展标准研究、标准创制和标准实施,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应用前景的先进标准,支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2、支持企业开展标准研究和制定,构建企业标准体系。

主责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质监局3、鼓励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与专利纳入企业标准,促进科技研发、标准创制和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

支持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主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4、在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支持、引导形成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以标准为纽带的产、学、研一体化标准联盟。

主责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质监局5、鼓励联盟企业自主研发和联合攻关,支持跨行业、跨领域集成创新,形成一批有核心技术、有广阔市场前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广泛认同并积极遵守的联盟标准,实现联盟企业间技术互补和兼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京政办发[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00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危改办法》),在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进行了用房改带动危旧房改造的试点。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危改办法》得到了危改区内广大居民的拥护和支持,摸索出了加快本市危旧房改造的新路子。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年内基本完成城区现有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市政府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相关规定,就《危改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危改实施方案须在危改区公布,并广泛听取危改区居民意见。

危改实施单位持危改项目实施方案及立项、规划、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所在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危改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危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危改安置协议并搬出。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和《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危改办法》第十六条在执行中,对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按《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在条件许可的危改区,所有权人也可以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后,就地购买房屋,其中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格计算,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计算,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建法[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18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现存的882栋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现存的882栋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易住宅楼,是指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建设的一批低标准住宅楼,多为2至3层砖混结构,其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没有专用厨房和卫生间。

大多采用外廊式结构设计,墙体采用空斗墙(立砖空心砌法)或大型炉渣砌块;楼板承载能力低,部分屋面板为钢筋混凝土薄板;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

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三、已纳入征收范围、旧城人口疏解范围和危改区域内的简易住宅楼改造,由原实施主体实施,具体改造流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简易住宅楼,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6•【字号】京政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本市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与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15万户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2016年是全面完成总体目标的重要一年,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年度任务。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列为绩效考核项目。

二、密切协作配合,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科学统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并落实好资金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各项支持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要按照《意见》要求,同步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质量。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始终把安全质量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工程建设关、竣工验收关,确保群众住得放心、生活舒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2•【字号】京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二日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做好全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危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根据全市“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居民参与危改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当前形势的危改模式和保障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地搞好全市危改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城八区现有303万平方米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的改造任务,重点是旧城区和关厢地区。

(三)基本原则:一是严格按规划办事。

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为指导,加强旧城区的整体风貌保护,正确处理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在危改中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和文物古迹。

同时,在危改项目建设中,要坚持市政府规定的工程绿化率不低于20% 的比例,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危改区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京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13年以来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及签订安置协议8万余户,改造农村危房3531户,有效改善了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统筹”要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实施意见,以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工作目标力争2015-2017年共改造包括城市危房、老旧小区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2.7万户、农村危房2600户,并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运行更加安全、服务更加便捷,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北京棚改方案

北京棚改方案

北京棚改方案1. 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之一,面临着人口过剩和住房问题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推出了棚改方案。

本文将介绍北京棚改方案的背景、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2. 背景2.1 城市人口增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城市生活的追求,北京的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了住房供应紧张的局面。

许多城市居民居住在老旧的棚户区,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2.2 棚户区改造的必要性为了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稳定,北京市政府决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计划。

3. 目标3.1 改善居民生活棚改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通过改造住房,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使居民享受到更舒适、安全和便利的生活。

3.2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棚改方案还旨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质量和形象。

通过拆除旧的棚户区建筑,建设新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的景观和环境。

3.3 促进经济发展棚改方案的实施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等。

这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改善居民的经济状况。

4. 实施计划4.1 棚改范围棚改方案涵盖了北京市内的老旧棚户区。

根据城市规划和设计,将对这些地区进行改造和拆除,重新建设新的住宅区和公共设施。

4.2 资金来源棚改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投入。

政府将通过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捐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改造方式棚改方案采用了多种改造方式,如按揭购房、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等。

这些方式将根据居民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公平合理。

4.4 实施进度棚改方案的实施将分阶段进行。

根据不同区域和棚户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时间表。

政府将严格监督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5. 影响分析5.1 改善生活质量棚改方案的实施将显著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他们将享受到更好的居住条件、更舒适的环境和更完善的公共设施,提高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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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京政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改造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以下简称三区三片)试点改造工作。

按照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改造的要求,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建设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建设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

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等矿区及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地区等5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其中,丰台长辛店地区占地133万平方米,为城市棚户区;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占地分别为38万、20万、2万、3.8万平方米,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5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15万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改造主体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是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确保规模,同时研究落实贷款担保机制。

三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

责任主体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集,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责任主体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并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改造项目资金,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市地税、文物、市政市容、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编制规划计划。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

责任主体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

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组织拆迁。

责任主体要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管理。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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