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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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三、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差旅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七、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八、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九、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赴市外出差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十、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十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300元/人·天(特殊城市见附表),在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房间类型。实际发生住

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十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十五、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十六、到本县市所含乡镇执行公务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费的,其住宿费、交通费在《办法》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伙食费按50元/人·天。

十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十八、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十九、出差人员到本县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十、出差人员由公司、工作地接待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二十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

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超出部分自行报销,企业不承担。

二十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十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已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十四、员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二十五、本县市区内员工在本县市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二十六、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不予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培训,举办单位文件要求参加人员食宿自理的,其住宿费回

单位依据文件要求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补助省外50元/人·天,省内30元/人·天。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二十七、员工赴外挂职、支援工作、基层实习锻炼等,按《办法》规定报销2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及对方提供车辆的除外)、伙食补助费。在外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省外40元/人·天;省城及省内其他地区30元/人·天;市内乡(镇) 15元/人·天。

二十八、公司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九、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报销单。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监督问责

三十、公司财务融资部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三十一、审计核算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核算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三十三、本办法由财务融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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