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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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
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 •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接收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2. 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邮政编码:2021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二)电话咨询
(021)69617057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czj@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
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
(二)电话投诉(021)69612317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czj@
(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 申请: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 受理: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核:主管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有关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决定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履行签收义务。
(二)适用情形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十六、决定公开
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财政局办公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