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有关事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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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有关事项的请示

县委:

为严肃干部人事管理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的借用程序与管理,规范干部借用行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有序流动,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的借用程序等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借用的条件和期限

(一)借用单位的条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合理安排人员工作,做到定编、定人、定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一般不得临时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如确属工作需要借用,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程序报批后办理干部借用有关手续:

1、承担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要任务,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完成任务的。

2、本部门、本单位因工作量大或出现重大突发事件,人员太少、确实需要借用人员、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的。

(二)借用人员的条件

1、借用人员应政治可靠、业务熟悉、遵纪守法,能胜任借用岗位工作。

2、行政机关借用人员必须是在借出单位工作满2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必须是在借出单位工作满2年的国家干部。

3、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职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借用人员,同期借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三)借用期限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借用期的,按借用审批权限另行报批。

凡县委、县政府因中心工作统一抽调人员完成阶段性工作和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列入借用人员范畴。

二、借用人员的审批

借用工作人员,应经借用、借出双方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形成协商借用协议,并严格按有关借用程序申请报批,报批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报送《借用人员审批表》(表格样式附后),说明借用理由、初步人选基本情况以及借用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一)县直单位人员的借用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县直(含系统内借用,后同)或乡镇的一般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借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借用申请,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县直或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借用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借用申请,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县委书记、副书记审签同意。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从企业单位借用人员,如有借用的,一律先作清退处理,然后由单位党委(党组)按聘请临时工办理有关手续。

(二)乡镇人员的借用

各乡镇党委应严格控制本乡镇人员编制限额总数,不得随意借用人员,确属工作需要借用,一律按以下规定办理:1、从乡镇中、小学、卫生院等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的,乡镇党委研究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县委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2、从其他乡镇机关借用一般干部的,乡镇党委研究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县委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3、乡镇一般不得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临时机构借用工作人员。

(三)县外人员的借用

1、借用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含科级以上干部),借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借用申请,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2、本县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外借到上级部门、条管部门以及其他县(市、区)的,借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借用申请,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委或县

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3、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外借到上级部门、条管部门以及其他县(市、区)的,借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借用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县委书记、副书记审签同意。

(四)其他

各行政事业单位从政法口、宣传口借用人员,以及政法口、宣传口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借用单位除需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需同时征得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的同意。

人事部门分管口外的干部安置和借用职工需抄告组织部门。

三、借用人员的待遇

1、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所任职务在原单位(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均不变动,党组织关系按《党章》规定办理接转手续。非工资性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只能在一个单位享受,不得在双方单位同时享受。

2、借用到本市县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除临时借用到市一级非常设机构(各指挥部)外,由原单位停发各项津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转由借用单位支付。

3、借用到外市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原单位停发财政工资、各项津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转由借用单位支付。

四、借用人员的管理

1、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不得在借用单位任职,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监察、财务、机要保密等工作。

2、借用人员在借用期满退回原单位时,借用单位应将借用人员表现情况书面告知原工作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借用6个月以上回原单位或借用期跨年度的,其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回原单位参加考核。

3、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借出后,借用单位务须履行对借用人员的教育、管理、安全等工作职责,重点抓好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和注重干部实践锻炼,加强干部出勤管理,关心干部生活,努力为干部解决后顾之忧。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推荐,经组织或人事部门考核研究,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干部借出单位要承担协管职能,定期与借用单位联系,加强协调沟通,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帮助借用人员落实好经济待遇,按在岗干部为借用人员做好编制管理、工资和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

五、借用人员的纪律

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借用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借用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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