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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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摘要】近年来,虚拟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制标准,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合理有效保护的局面。因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界定出发,探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另一种是‘虚构’”。据此,“虚拟”的东西应当是只存在于人类的思想、语言、文字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此,虚拟财产似乎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为了对虚拟财产做出准确的定义,还应当确定其属性即虚拟财产是不是“物。”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券凭证,有学者认为它隶属于知识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物权客体中的物。我国民法学界曾一直盛行“物必有体”的理论,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梁慧星教授即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展物的概念。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1]民法理论中物的基

本构成要件是:“第一,自然人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第三,人通过某一手段得以支配;第四,是物质实体或某种自然力”。[2]虚拟财产外在于人,能够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实现交易具有经济价值,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支配,并且是存储于硬盘上的电磁记录(无形体的物质),因此,虚拟财产是等同于自然力的无形物。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通过劳动、物品财务交换或市场买卖等行为所获得的、可以用现在的度量标准评估其价值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财产具有客观现实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

2.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和稀缺性

尽管虚拟财产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可以被物化“武器装备”、“人物角色”、“货币”等形式,但其本质仍然是记录特定化的数据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是无形的,与“虚拟”相印证。此外,虚拟财产的产生必须遵循网络服务运行规则,通过劳动、支付对价而获得,且法律不容许虚拟财产脱离实践、无限创造,因此,其符合财产的

稀缺性。

3.虚拟财产具有物理不可转移性和可控性

虚拟财产的作用和价值只能体现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而存在和转移。例如,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等只能存在于游戏中,不能被游戏外的主体占有。但是,“无形”的虚拟财产仍然可以为人所控制,即在特定时空的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可以具体物化从而发挥功能、体现其价值。

4.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和合法性

虚拟财产由所有者通过劳动创造,以满足自身需求为目的而获得,可以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双重属性。虚拟财产从未被法律定性为非法,其交易行为也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限制,因此,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三)虚拟财产的范围

虚拟财产的范围向来备受争议,在个案中往往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为了从立法层面对虚拟财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们必须对其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

有学者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在第二类的虚拟财产下又具体分为了三种形式:1.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人物角色”、“角色等级”、“货币”、“装

备”、“宠物”等在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财产。2.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等级。3.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qq号码、电子邮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在此范围中,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保护通过行为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如玩家耗费时间、精力取得的游戏装备、积分、等级等)以及通过现实货币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不等同于网络中的财产,也不等同于以电磁记录的所有财产。网络中的财产不仅包括上述两类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网页中的著作权、商标权等,以及其他所具有使用价值毫无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如黑客盗取、复制的网络内容。而以电磁记录的财产还包括银行卡、会员积分换购卡、vip会员折扣卡、提货卡等,这些以电磁记录的财产往往可以直接与现实中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缺乏网络这一特定的载体,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物理不可转移性,而且其使用、交易会因持卡主体的不同而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本文将虚拟财产限定为网络虚拟财产,排除网络中的其他财产以及以电磁记录的传统财产。

(四)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关系

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存在于人体之外,可供人支配使用。虚拟财产的一些交易需要以传统财产为媒介进行,二者可以进行转换。

但是,虚拟财产也确有独特之处。首先,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

是无形的财产,依赖于网络空间、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所有者对其控制不具有现实接触性,而传统财产是民法中的有体物,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所有者对其控制往往具有直接性、现实性。其次,虚拟财产具有技术性,较之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中更多的融入了电子信息技术。最后,虚拟财产的使用、交易极大的受到特定时空的限制,其自由流通具有相对性,例如,某一装备只能在特定的游戏中进行流通,且在游戏停止运营时,即失去价值,而传统财产并无此限制。

二、虚拟财产入刑①的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入刑具有现实需要

中国版协游戏工委(gpc)与国际数据公司(idc)在2012年chinajoy上,发布了《201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中国网络游戏整体用户规模超过3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约为248.4亿元人民币。此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之前的调查统计,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险感。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虚拟财产如今拥有着广阔的市场,给人们带来了现实的经济利润,却也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都引发了巨大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扰乱了信息公共秩序,威胁着公众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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