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九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法背景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但准确地给所有权下定义则⾮常困难。
外国民法通常以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的⽅式来说明所有权,有⼏种情形:⼀是作概括性规定,强调处分权。
如德国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的任何⼲涉。
瑞⼠规定,物的所有⼈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由处分”。
⼆是规定两项内容,强调使⽤权和处分权。
如意⼤利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和处分的权利”。
法国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的使⽤除外。
”三是规定三项内容,在规定使⽤权、处分权外,规定收益权或者占有权。
如⽇本规定,“所有⼈于7⽇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由使⽤、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俄罗斯规定,“财产的占有权、使⽤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
”我国台湾规定,“所有⼈,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由使⽤、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之⼲涉。
” 我国《民法通则》第7l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依法对⾃⼰的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规定基本⼀致,仍滞⽤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条⽂解读 所有权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当物权人向侵夺其物品的人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未获实 现时,其应当向法院提起判处之诉,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未 获实现时,其应当提起的是不作为之诉与容忍强制执行之诉,这属 于给付之诉。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物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 对权利的存在,如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当然,确认之诉中也 可以请求确认债权关系、身份关系的存在。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作为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 很大的不同: ❖首先,物权请求权可以由物权人直接向侵夺人或妨碍者加以行使, 而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确认物权的请求是向法院提出(例外情形 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3.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因为司法裁判具有 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 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物权。此外,对于有些物权归属的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前置程序,则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 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 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 之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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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XX.XX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被侵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物权权益时,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的法律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
法律途径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包括起诉、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和调解等。
非法律途径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和解等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请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保护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享有合法的物权,就可以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保护范围主要涉及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既包括可属于个人财产的住房、土地等不动产,也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保护方式则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益保护。
进一步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
比如,在与合同法关联的物权纠纷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
在与刑法关联的物权侵权中,应当考虑刑事责任和处罚。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民事过错行为、合同法制度以及侵权行为构成的证明等问题。
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使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总之,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而其保护规则主要涉及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此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以达到更好的物权维护效果。
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公众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参考,并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引。
物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探讨物权侵权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
二、物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即侵权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物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
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三、物权侵权法律后果的种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权人应当排除对被侵权人权益的妨碍,恢复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3)消除危险:侵权人应当消除可能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
(4)返还财产:侵权人应当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被侵权人。
(5)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将被侵权人财产恢复到原状。
(6)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1)警告: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2)罚款: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人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人责令停产停业。
3. 刑事责任(1)拘役:对侵权行为人依法处以拘役。
(2)有期徒刑:对侵权行为人依法处以有期徒刑。
(3)罚金:对侵权行为人依法处以罚金。
(4)没收财产:对侵权行为人依法没收财产。
四、物权侵权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1. 自愿承担:侵权行为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诉讼承担:侵权行为人被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3. 行政处罚:侵权行为人被行政机关处罚,承担行政责任。
4. 刑事处罚:侵权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物权侵权法律后果是维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侵害物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害物权的法律后果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侵害物权的行为类型1. 占有侵害占有侵害,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如非法占用他人土地、房屋、车辆等。
2. 使用侵害使用侵害,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如非法使用他人车辆、房屋等。
3. 收益侵害收益侵害,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收益的行为。
如非法占有他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益等。
4. 损毁侵害损毁侵害,是指故意或过失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
如故意破坏他人房屋、车辆等。
5. 混同侵害混同侵害,是指将他人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合,使他人财产无法辨认的行为。
三、侵害物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害物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因侵害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恢复原状侵害物权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遭受毁损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将他人财产恢复到侵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排除妨碍侵害物权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物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使权利人能够正常行使物权。
2. 行政责任侵害物权的行为,如属于违法行为,侵权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3. 刑事责任侵害物权的行为,如属于犯罪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某甲非法占用乙的房屋,用于居住。
乙要求甲返还房屋,但甲拒绝。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非法占用乙的房屋,侵犯了乙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常用的法律
常用的法律常用的法律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权利与义务、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常用的法律。
1. 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人民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如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履行合同等。
2. 合同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通过合同法,人们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交易行为,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通过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的劳动环境和福利待遇。
4. 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财产权的保护、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
物权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规范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通过物权法,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5.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犯罪的构成、责任刑与刑罚等内容。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6.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以及财产和人身、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保障社会关系的正常有序发展。
7. 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8. 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等。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物权是指对物品及其所产生的利益拥有的权利,而物权保护就是保护人们对其物品和利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物权保护案例,探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房屋拆迁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某市政府计划对一片老旧的住宅区进行拆迁,并在其原址上建设商业中心。
该住宅区的居民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他们对政府的拆迁计划表示强烈反对。
在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争议中,物权保护成为了焦点。
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在本案中,政府计划征收居民的房屋,必须依法支付合理的房屋补偿金。
如果政府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居民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物权。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同时,居民还可以组织自己的利益团体,通过舆论、示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引起社会关注,增加压力。
案例二:盗窃案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小明在市区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并将其锁在车棚内。
然而,几天后,小明发现他的自行车被盗。
他报警并找到了监控录像,确认了盗窃犯的身份。
小明要求警方追回他的自行车,但警方认为小明的物权已经被侵犯,很难追回。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自行车的合法所有者,但由于盗窃案发生,他的物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
小明可以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进行侦破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盗窃犯的身份证据。
警方应积极调查,追回盗窃的自行车,并将盗窃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小明还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犯赔偿自行车的价值。
结论: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物权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政府的拆迁行为还是个人财产的侵犯,都需要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法律专业知识真题
法律专业知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权利属于物权?A. 著作权B. 专利权C. 土地使用权D. 商标权答案:C2. 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故意伤害罪B. 非法拘禁罪C. 贪污罪D. 侮辱罪答案:C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包括以下哪项?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D. 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答案:D4.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个人独资企业D. 合伙企业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哪项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未到法定婚龄D.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6.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破坏社会秩序罪”?A.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B.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C.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D.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答案:A B 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答案:A B C8. 以下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A.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B.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C. 参加工会的权利D. 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答案:A B C D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A. 物权请求权B. 赔偿损失C. 返还原物D. 排除妨碍答案:A C D10.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A. 贪污公款B. 受贿C. 行贿D. 挪用公款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物权的保护
2.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 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 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 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 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 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 留置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的确认并不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其实质是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 所谓确认之诉就是原告并不诉求判 处对方给付而仅请求确认某个法律关系 的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对 权利的存在,如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著作权和专利权等。
第四节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一、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的概念与 特征
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的性质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 请求权,而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一种实现方式,它是与金钱赔偿相 并存的一种损害赔偿的方法。
2008年,沪亭北路拓宽工程开始动工。三年过去了,这一工程至今仍没有完工。 而其症结所在,便是徐家的这幢房子
云南绥江村民不满征地安置堵路踩认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 讼时效。 有的人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 讼时效,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 上请求权亦不应适用之。 物权法草案的第三、四次审议稿曾对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 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没 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节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33条专门规定:“因物 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种利害关系 人确认物权的权利被称为“确认物权的 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主体 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 是指与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存在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人。 其次,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内容 是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 最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 主管机关,也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委 员会等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法律试题及答案
法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未归还D. 非法占用耕地2.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原则?A. 公开审理原则B. 及时审理原则C. 公平审理原则D.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哪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A. 财产权B. 言论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生命权和人身自由4.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签字C. 必须有第三方见证D. 必须经过公证5.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以下哪些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所有上述选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B.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C. 公开发表他人作品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7.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A. 获得工资的权利B.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C. 参加工会的权利D. 选择职业的权利8.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C.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提起的诉讼D. 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9.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请求返还原物B. 请求恢复原状C. 请求赔偿损失D. 请求支付违约金10. 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著作权B. 商标权C. 专利权D. 商业秘密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1. 简述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2. 解释什么是行政复议,并简述其程序。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3.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张三向李四出售一辆汽车。
合同约定,李四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购车款。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规定,10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保护为民法应有之义,不需单独作为一个原则作规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
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
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条文解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届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那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妨害物权行使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和行使财产权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妨害物权行使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妨害物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展开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物权保护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妨害物权行使的法律概念1. 妨害物权行使的定义妨害物权行使,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物权,使物权人无法正常行使物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 妨害物权行使的类型(1)侵犯物权:包括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收益、非法处分等。
(2)妨碍物权行使:包括非法干涉、非法阻挠、非法限制等。
三、妨害物权行使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1)侵犯物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夺、抢劫、侵占等,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如故意破坏他人财物、非法拘禁等,也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对他人物权行使的妨碍。
(3)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害或妨碍他人物权所造成的损失。
3. 行政责任(1)警告:对于轻微的妨害物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妨害物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收益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非法占有乙的房屋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占有乙的房屋,并将房屋出租。
乙发现后,要求甲归还房屋,但甲拒绝。
经调解无效,乙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甲立即停止侵害,归还房屋,并赔偿乙因房屋被占有而遭受的损失。
2. 案例二:丙非法干涉丁的土地使用权丙未经丁同意,擅自干涉丁的土地使用权,禁止丁在土地上建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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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物权法即用于保障人们物权的法律,它作为私法,通过赔礼道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方式对于物权加以保护,这些私法上的救济措施显然无法对可能侵害物权的行为加以预防与禁止,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施以刑罚,作为保护物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法;刑法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9-02加大刑法对物权的保护并非简单增加刑法条文,由于《物权法》所调整的关系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刑法》则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这就像坐标轴中的两段抛物线一样,需要去界定它们交会的那些点,因此,通过明确刑法与物权法中的术语与法条内涵,对于物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一、物权的刑法保障的必要性(一)刑法是保护物权的刑罚手段物权法通过制定各项原则与制度保障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这些原则与制度规定了人们享有的物权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物权法通过民事的方式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刑法则以拘役、徒刑等刑罚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物权法的救济手段无法达到刑罚的严厉程度,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
(二)刑法是保护物权的最后手段凯尔森在分析物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手段中认为,民法和刑法的不同在于两种法律的制裁方式不同:民事制裁在于赔偿,而刑事制裁却在于威慑和预防[1]。
物权法在保护物权方面主要运用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而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则在于威慑和预防作用,即通过刑罚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方式来抑制他人对于物权的侵害。
因此,刑法是物权保障的最后手段。
(三)物权法与刑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民法的制裁附带地服务于预防,如消除危险;而刑法的制裁中也同样附带地存在赔偿,如附加刑中的罚金。
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在制裁方式上具有不同,且其侧重点不同,但是并无根本不同。
正如韦伯所说:“早期的行政法、民法和程序法是没有明确界线的,法律责任中并无民事和刑事之分。
”[2]民事与刑事的分类只是为了解决纠纷的具体化之后才逐渐产生的,因而其与实体权并没有很大的联系。
二、刑法与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差异(一)刑法与物权法对“财产”的不同定义耶林曾说:“权利是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权利的保护是法的目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
”[3]财产权也只有通过法律才可获得生命。
《法学大辞典》中对财产的定义大致有三点:(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
(2)对物的所有权。
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
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4]。
《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在现代民商法体系中,除物权法属于财产法外,债权法和属于民事特别法的商事法如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也都同属于财产法[5]。
就此我们可知在民商法体系中“财产”这一概念涉及的法律十分庞杂,而就《物权法》中的“财产”这一概念,其实同《物权法》中的物是两个通用的概念。
通过刑法条文可知,《刑法》第5章规定了14种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以及第3章第6章中的规定,通过这些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我们可知,《刑法》中的财产定义包括了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
(二)物权法与刑法对保护客体不同《物权法》保护的客体是物权,《刑法》保护的是法益,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中,以盗窃罪为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①。
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和占有,如果盗窃罪的客体仅是财产的所有权,可推知《刑法》对于他物权和占有都不予保护。
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6](三)物权法与刑法对“占有”的认定存在的分歧我国《物权法》24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从我国的民法学看来,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它包括占有意思和客观上对物的控制两个方面。
物权法与刑法在“占有”方面存在两大分歧:分歧一,在物权法上,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在刑法上仅存在直接占有,不存在间接占有;分歧二,在物权法上,占有的客体是物,且以有体物为限,即便该物被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也能够成为占有的客体。
但刑法对占有的保护范围广泛,如《刑法》第128条中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弹药等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并且即使是法律上禁止私人持有的违禁品,在刑法中也可被看作占有的对象。
(四)物权法与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阶段不同刑法保障的是已经受到侵害的物权,而物权法保障的是可能受到侵害或已经受到侵害的物权。
至于说刑法中的危险犯,则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了某种危险结果,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发生了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实行一定的危险行为。
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在物权法中消除危险中的危险则是存在着一定的危险可能性,如果侵害物权的行为人实行了危险行为,那么所有权人不能请求消除危险,而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物权。
(五)刑法对物权的保护非依物权法对物权保护为必要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确认和保护物权。
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重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欲明此义,当知国家立法,有禁止法规与制裁法规之分,所谓禁止法规,乃国家对于一定之法益,加以承认,从而命令或禁止一定的行为,以为保护之法规,而制裁法规之作用则为对于违反禁止法规之规定者,科以制裁,以确保法益之存立,如是,禁止法规既训示于前,制裁法规复确保于后,人类之生存利益乃得发荣滋长,社会亦由是而维持其秩序。
由此可知,物权法是作为禁止法规对物权加以保护的,而刑法则是作为制裁性法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对侵害物权的行为作出判断,而并不以物权法上的判断作为前提。
因此,刑法对物权的保护非依物权法对物权保护为必要。
三、刑法对物权的自物权、他物权的保护(一)刑法对物权中物的所有权的保护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具体列举主义为所有权进行定义,该法第206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也运用具体列举主义的立法规定对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知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但即使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仍需受限制,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的一项原则。
①对于所有权的刑法保护,不同于物权法等私法保护。
《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有些侵犯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如盗窃罪和抢劫罪等;有些侵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如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二)刑法对用益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我国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等,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之外,还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
刑法对于用益物权的保护中不仅体现了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还体现出了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力度。
刑法中虽然没有一个完整章节对于物权加以保护,但刑法对物权的保护已渗透至刑法的各个方面。
因此刑法对于保护“物权法核心的用益物权”可谓基本上面面俱到。
(三)刑法对担保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相关罪名即侵害了担保物权,如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中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这些行为都属于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均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四、结语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由禁律、制裁和公平、妥善地处理对个人或社会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的程序组成的制度,致力于维护一个正义的、和平的与安全的社会。
由此可知,刑法与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同等重要。
但是物权法在保障物权时不可在侵犯较小的物权利益时就适用刑法,必须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定罪量刑的程度时才可适用刑法,否则会减弱刑法对于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反之,也不可为了避免刑法中刑罚的强制措施而适用物权法中的赔偿措施。
综上可知,刑法对于物权的保障是物权保护的有力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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