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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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物权法即用于保障人们物权的法律,它作为私法,通过赔礼道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方式对于物权加以保护,这些私法上的救济措施显然无法对可能侵害物权的行为加以预防与禁止,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施以刑罚,作为保护物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9-02

加大刑法对物权的保护并非简单增加刑法条文,由于《物权法》所调整的关系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刑法》则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这就像坐标轴中的两段抛物线一样,需要去界定它们交会的那些点,因此,通过明确刑法与物权法中的术语与法条内涵,对于物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一、物权的刑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刑法是保护物权的刑罚手段

物权法通过制定各项原则与制度保障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这些原则与制度规定了人们享有的物权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物权法通过民事的方式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刑法则以拘役、徒刑等刑罚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物权法的救济手段无法达到刑罚

的严厉程度,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

(二)刑法是保护物权的最后手段

凯尔森在分析物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手段中认为,民法和刑法的不同在于两种法律的制裁方式不同:民事制裁在于赔偿,而刑事制裁却在于威慑和预防[1]。物权法在保护物权方面主要运用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而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则在于威慑和预防作用,即通过刑罚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方式来抑制他人对于物权的侵害。因此,刑法是物权保障的最后手段。

(三)物权法与刑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

民法的制裁附带地服务于预防,如消除危险;而刑法的制裁中也同样附带地存在赔偿,如附加刑中的罚金。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在制裁方式上具有不同,且其侧重点不同,但是并无根本不同。正如韦伯所说:“早期的行政法、民法和程序法是没有明确界线的,法律责任中并无民事和刑事之分。”[2]民事与刑事的分类只是为了解决纠纷的具体化之后才逐渐产生的,因而其与实体权并没有很大的联系。

二、刑法与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差异

(一)刑法与物权法对“财产”的不同定义

耶林曾说:“权利是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权利的保护是法的目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

律以生命。”[3]财产权也只有通过法律才可获得生命。《法学大辞典》中对财产的定义大致有三点:(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2)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4]。《物权法》属于财产法。在现代民商法体系中,除物权法属于财产法外,债权法和属于民事特别法的商事法如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也都同属于财产法[5]。就此我们可知在民商法体系中“财产”这一概念涉及的法律十分庞杂,而就《物权法》中的“财产”这一概念,其实同《物权法》中的物是两个通用的概念。

通过刑法条文可知,《刑法》第5章规定了14种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以及第3章第6章中的规定,通过这些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我们可知,《刑法》中的财产定义包括了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二)物权法与刑法对保护客体不同

《物权法》保护的客体是物权,《刑法》保护的是法益,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中,以盗窃罪为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①。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和占有,如果盗窃罪的客体仅是财产的所有权,可推知《刑法》对于他物权和占有都不予保护。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6]

(三)物权法与刑法对“占有”的认定存在的分歧

我国《物权法》24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我国的民法学看来,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它包括占有意思和客观上对物的控制两个方面。物权法与刑法在“占有”方面存在两大分歧:分歧一,在物权法上,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在刑法上仅存在直接占有,不存在间接占有;分歧二,在物权法上,占有的客体是物,且以有体物为限,即便该物被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也能够成为占有的客体。但刑法对占有的保护范围广泛,如《刑法》第128条中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弹药等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并且即使是法律上禁止私人持有的违禁品,在刑法中也可被看作占有的对象。

(四)物权法与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阶段不同

刑法保障的是已经受到侵害的物权,而物权法保障的是可能受到侵害或已经受到侵害的物权。至于说刑法中的危险犯,则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了某种危险结果,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发生了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实行一定的危险行为。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在物权法中消除危险中的危险则是存在着一定的危险可能性,如果侵害物权的行为人实行了危险行为,那么所有权人不能请求消除危险,而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物权。

(五)刑法对物权的保护非依物权法对物权保护为必要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确认和保护物权。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重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欲明此义,当知国家立法,有禁止法规与制裁法规之分,所谓禁止法规,乃国家对于一定之法益,加以承认,从而命令或禁止一定的行为,以为保护之法规,而制裁法规之作用则为对于违反禁止法规之规定者,科以制裁,以确保法益之存立,如是,禁止法规既训示于前,制裁法规复确保于后,人类之生存利益乃得发荣滋长,社会亦由是而维持其秩序。由此可知,物权法是作为禁止法规对物权加以保护的,而刑法则是作为制裁性法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对侵害物权的行为作出判断,而并不以物权法上的判断作为前提。因此,刑法对物权的保护非依物权法对物权保护为必要。三、刑法对物权的自物权、他物权的保护

(一)刑法对物权中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具体列举主义为所有权进行定义,该法第206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也运用具体列举主义的立法规定对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知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全面的支配的物权。但即使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仍需受限制,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的一项原则。①对于所有权的刑法保护,不同于物权法等私法保护。《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有些侵犯所有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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