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的平等保护物权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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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

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平等保护。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

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平等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

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物权编》条文解读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围绕着“物权”的概念展开。

在编制过程中,法律制定者注重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的“物权思想”,并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民法典物权编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平衡。

个体的物权既需要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个体不能仅仅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应该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兼顾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主张物权的自由性。

在物权的归属和行使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个人自由。

这种自由包括自由选择、自由交易和自由继承等方面。

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不侵犯他人的物权和人格权。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倡导物权的保护。

物权作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应该强调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违法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最后,民法典物权编注重物权的发展和创新。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物权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因此,法律制定者应该不断关注新形势下的物权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正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是以个体与社会平衡为出发点,主张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性和发展性。

只有在这些基本理念的指引下,
才能更好地实现物权的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定原则:物权制度遵循法律的规定,即所有的物权都必须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个人或组织才能享有物权。

2. 平等原则:物权制度保障所有人在物权行使上的平等地位,不论其身份、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平原则:物权制度追求在合理和公正的范围内,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的合理平衡。

4. 保护原则:物权制度强调对物权人的保护,确保其对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5. 自由原则:物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6. 公共利益原则:物权制度在保护个体物权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限制或剥夺个体物权,但需要合法、正当且符合程序规定。

7. 可分性原则:物权制度认可物权可以根据其属性和利益进行划分和分离,即财产权可以按照具体的权益分为所有权、用益权、担
保权等不同类型,并且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划分和转移。

这些基本原则是物权制度运行的基础,通过确立这些原则,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物权编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

物权编的出台,不仅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物权编的基本理念不仅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观和立法宗旨,还体现了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方向性。

一、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物权编的基本理念是以保护私人财产权益为目标的。

在物权编中,财产权利的保护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体现。

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何切实维护私人财产权益,也是物权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注重民主平等原则物权编中所体现的民主平等原则,是物权编实现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等问题,常常给人带来不平等待遇。

为了缓解这种情况,物权编强调民主平等原则,并将其贯穿于物权法律体系中。

物权编不仅规定了物权的主体,而且注重权利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实现了各个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三、尊重自由支配权自由支配权是物权编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物权的自由支配权通过产权的流通和转移得以体现。

人民的物权自由支配权是他们财产权利最基本的保障。

物权编通过保护产权买卖、赠与、转让等自由权利,增强了私人物权的自由特征。

四、强调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物权编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编明确规定了履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限制性标准。

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对私人权利进行了合理限制。

物权编中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更好地维护了全社会的利益,实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和谐统一。

总之,《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观的确立,充分说明了其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建设中所处的高度地位。

有了物权编的依据和保障,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也更能够落实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道。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1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1

一、物权编的主要变化
❖(四)用益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 ❖1、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再 次加以规定; ❖2、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作出 了授权性规定(第359条第1款); ❖3、新增了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物 权编第14章)。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 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公示公信原则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 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
一、物权编的主要变化
❖4、修改了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时的判断规则(第405条); ❖5、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414条); ❖6、增加了抵押权与质权冲突时的清偿顺序规则(第415条) ❖7、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第406条 ); ❖8、明确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第440条)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事主体拥有物权的,合法取得的物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不动产的,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发⽣法律效⼒。

如果是动产则⽽交付为准,那么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物权的保护⽅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权占有⼈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保护是平等的,⽆论是国家、集体或者私⼈的物权或者其他权利⼈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个⼈或者组织不得侵犯他⼈合法取得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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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物权制度的法律条文,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完善目标、核心内容和改革创新角度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贡献。

一、立法完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完善目标是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物权制度。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物权领域的法律条文分散、不成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和空白。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范和统一物权法律制度,解决了传统物权法律体系的种种问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核心内容《民法典·物权编》包含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的获取、内容、保护等多个层面。

立法者特别注重对物权的保护和强化,拓宽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增强了物权的效力和稳定性。

该编还对公共物权、个人物权、集体物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们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

三、改革创新《民法典·物权编》在传承和发展传统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制度,适应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该编还强调了物权保护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和效力《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一方面,该编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与丧失、原则与限制等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

对物权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编不仅系统规定了物权制度,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通过强化物权保护,明确物权的范围和内容,该编为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民法典物权编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第十四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由不动产、动产、债权的价值所限。

第十五条物权人因发现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的,可以不计算其损失大小的普通赔偿。

第十六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2 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 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 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 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 条第二款)。 第四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内容 概括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关于占有
1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 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 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 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二编第二十章)。
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 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
关于担保物权
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 障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的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的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的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立法部分。

物权是指对物的支配权利,是民法典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制度的全面升级和完善。

民法典物权编的意义在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司法保障。

它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对于物权的保护,在制度上更为严密和完善。

同时,民法典物权编也规范了物权的行使和限制,保证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也是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

它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在法律体系升级和完善方面的不断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保障。

同时,它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实践支持。

总的来说,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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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的平等保护物权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作者:程啸
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制度作出了科学完善的规定。

该编是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编订纂修而成的。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即一方面通过确定各类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主体,定分止争,使得物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进而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充分体现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除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此加以明确外,还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专门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这两类公有制的法律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侵害国有财产的法律责任、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以及
侵害集体财产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以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也是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

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既不是实行差别对待,更非对公有财产优先保护,而是要在结合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的同时,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无论物权归属的确认、物权的行使,抑或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所有规定都平等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

二、全面充分保护各类物权,尊重并维护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物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财产权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物权保护机制,充分尊重并维护了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对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首先,物权编明确宣布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之进行从事侵占、哄抢、破坏等侵害行为。

其次,物权编第三章集中规定“物权的保护”各类法律措施,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和
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民法典的总则编中还明确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再次,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必须是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且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和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物权编建立了科学完善物权的类型、行使与利用制度。

首先,完善了现有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难等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其次,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出了规定,消除土地经营权入市的法律障碍。

再次,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在用益物权中要求新增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

第四,新增添附制度,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
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

第五,优化营商环境,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基础上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简化了担保合同的条款。

第六,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允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押。

第七,删除对不同的动产和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时须在不同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从而更好地提高公示程度,降低交易成本。

最后,建立了统一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规则与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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