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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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
意见(2012)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有效预防
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改革创新消防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坚持专群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强化消防力量,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坚持协调发展,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缩小城乡差距;统筹资源配置,加强城市群消防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共建,有效整合消防资源。坚持科技强消,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
城乡规划。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系统、行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纳入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定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调动全民参与排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并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新型能源煤层气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
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