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办理现场签证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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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办理现场签证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承包商不得不靠合理低价夺标,而工程本身就是个风险库,构成风险的天平更多的是向承包人一方,也就是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业主担的风险相较少。对于这种风险分担不均的现实,有经验的承包商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正确利用有关法律及合同条款赋予我们的权利,准确、合理、及时地办理合同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签证业务,通过索赔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因素,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的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索赔是一门“艺术”,它是一门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科学,涉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贸易、法律、财会、公共关系等在内的众多专业学科知识。索赔具有一定的难度的特征,要求我们有理有据,据理力争,而不能强词夺理,强加于人。

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通常是由下述原因造成:

1、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2、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3、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4、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5、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6、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7、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

8、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9、业主违约;

10、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11、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2、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相矛盾。

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一、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签证

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应办理现场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且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工程变更、材料代用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因工程停、缓建造成的损失费用;

5、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处理费用;

6、由于设计或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7、受发包人的委托,在承包工程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材料及机械费用。

在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工程变更,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需要进行下列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这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业主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办理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有关规定对于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的程序和时限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工程变更签证办理的程序与时限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或接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的

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工程量变更报告时,视为该

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工程师收到工程量变更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

不确认时,自工程量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报告自动生效。(二)索赔签证办理的程序与时限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向承包人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

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的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

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五、办理签证需要的证据

任何索赔事项的成立,其前提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成功的,即我们在现场办理的签证很难得到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办理签证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

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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