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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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京文创办发 [200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京办发 [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文 [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 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京办发 [2007]2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三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 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 并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及相关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二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
(三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贴息条件
第八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
(三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
(四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三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四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十条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 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年。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 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 50%至 10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
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 =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 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 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 (注:只受理本系统内市级单位项目申请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加盖公章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 (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 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 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 并于 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管理责任, 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集 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五、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