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银行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为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范围、管理机制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1. 制定目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明确的业务管理规范,保障银行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2. 规范银行卡发行、使用和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业务运作顺畅;3. 加强银行卡信息保护,防范银行卡欺诈和风险;4. 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和创新,提升用户体验。
2. 范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机构内部管理银行卡业务的全部工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
具体范围如下:1. 银行卡发行和激活流程;2. 银行卡使用规范;3. 银行卡挂失和补办流程;4. 银行卡交易管理;5. 银行卡信息保护和安全控制;6. 银行卡刷卡设备管理;7. 银行卡业务投诉处理。
3. 管理机制3.1 银行卡业务管理团队银行应设立银行卡业务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组织对业务流程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3.2 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内部检查、风险评估、安全管理等环节,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运作。
3.3 员工培训和考核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减少人为失误和操作风险。
3.4 外部合作与监管银行应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银行卡欺诈和风险。
同时,银行需要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接受监管和抽查,确保业务合规。
4. 实施步骤4.1 制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本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4.2 内部推广和培训银行应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推广给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银行卡作为一种便捷、安全的电子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的种类和功能2.1 借记卡借记卡是由银行发行的,使用者可以通过借记卡直接使用自己的存款进行支付和取款。
2.2 信用卡信用卡是由银行发行的,持卡人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透支,然后再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
2.3 预付卡预付卡是在购卡时预先存入款项的存储式卡,持卡人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进行消费。
3. 银行卡的申请和开户3.1 申请条件3.1.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1.2 提供个人身.分.挣明文件。
3.1.3 符合银行的信用评估要求。
3.2 开户流程3.2.1 申请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2.2 开户行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信用状况。
3.2.3 开户行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卡。
4. 银行卡的使用和管理4.1 个人账户管理4.1.1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避免泄露。
4.1.2 定期核对银行卡交易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异常。
4.1.3 及时通知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的情况。
4.2 银行卡的挂失与补办4.2.1 银行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连系银行进行挂失。
4.2.2 挂失时提供相应的身.分.挣明材料和挂失申请书。
4.2.3 银行卡挂失后,如需继续使用,持卡人需补办新卡。
4.3 银行卡的注销4.3.1 持卡人如需注销银行卡,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
4.3.2 银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4.3.3 银行卡注销后,应将该卡销毁。
5. 银行卡的风险防范5.1 银行卡密码的保护5.1.1 不使用简单的密码,如出生日期、电.化耗.吗等。
5.1.2 定期更改密码,避免密码被他人盗取。
5.1.3 不在公共场所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
5.2 银行卡信息安全5.2.1 提醒持卡人注意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假冒银行网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保障银行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管理法》、《银行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
三、发行
1、银行卡发行的对象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银行卡发行时,应当收取一定的发卡费用,具体标准由我行另行制定。
3、银行卡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实名制。
四、使用
1、银行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不得将银行卡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使用。
2、银行卡用户在使用银行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规定。
3、银行卡用户应当及时向本行或者本行指定的网络服务机构报告银行卡丢失、被盗等情况,并及时更换新卡。
五、挂失
1、银行卡用户在发现银行卡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行或者本行指定的网络服务机构报挂,并及时更换新卡。
2、银行卡用户在报挂后,本行将暂停其银行卡的使用,并可以按照本行的规定收取挂失费用。
3、银行卡用户在报挂后,本行将及时向其他银行报告,并终止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服务。
六、补办
1、银行卡用户在持卡人发生变更或者丢失可以进行补办。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000字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共计1000字,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利益,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
卡业务。
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可以发行借记卡、信用卡和预付费卡,其中借记卡和信用卡应
当在卡片背面标明其性质。
预付费卡不得开立透支功能。
三、银行卡的申请和发行
银行应当对申请开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财务
状况。
银行应当依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信用状况,合理决定发行卡
片的额度和使用权限。
四、银行卡的使用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
不得将卡片和密码借给他人使用。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持卡人的
信息和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卡片和账户异常。
五、银行卡业务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卡片和账户信息的
安全,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防范金融犯罪。
六、法律责任
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所发生的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银行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另行发布。
对本办法未规定
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执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卡业务,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明确银行卡业务处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 背景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发展,银行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为了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需要制定一套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
3. 银行卡申请与挂失3.1 银行卡申请流程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卡时,需要提供联系明等必要的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流程。
3.2 银行卡挂失流程客户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挂失。
挂失流程包括填写挂失申请表格、提供联系明、联系银行相关人员等。
银行对客户的挂失请求进行验证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挂失操作,以保护客户的权益。
3.3 银行卡挂失责任银行对客户的挂失请求进行审核后,承担相应的挂失责任。
银行应尽快采取措施停止挂失卡的一切交易,并重新发行新的银行卡给客户。
4. 银行卡日常操作4.1 存款和取款客户可以在银行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上进行存款和取款操作。
存款时,客户需填写存款单并将现金或支票等存入账户。
取款时,客户需进行身份验证,并填写取款单进行操作。
4.2 银行卡转账和支付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和支付。
转账时,客户需提供对方账户信息,并填写转账单进行操作。
支付时,客户需提供商户信息,并确认支付金额。
4.3 银行卡查询和修改密码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进行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操作。
,客户可以申请修改银行卡密码,并进行相应的身份验证步骤。
5. 银行卡安全管理5.1 银行卡密码管理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客户应定期更换密码,以提高安全性。
5.2 银行卡风险防范银行应加强防范措施,对银行卡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6. 银行卡业务管理的监督与投诉6.1 监督机制监管部门应建立银行卡业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银行卡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银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某某村镇银行银行卡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保障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本行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某某村镇银行发行的,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ATM以及在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的人民币借记卡。
第三条银行卡的介质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理收付等功能。
银行卡内设基本主账户和相关子账户,具有“一卡多账户”的功能。
卡内可办理活期、定期、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四条凡承认和遵守《银行卡章程》的公民,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
第五条个人客户可单独申请银行卡,也可在原有或新开立活期存折账户(必须是个人结算账户)的基础上,申领银行卡。
银行卡必须设定密码。
第六条银行卡凭密码使用,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本卡,谨记密码,并不得向他人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计息银行卡内各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八条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银行卡暂不收取工本费、卡损坏换卡费、年费、短信费、全国范围内ATM取现、跨行转账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有效期银行卡不设有效期。
第十条某某村镇银行银行卡业务中凡涉及储蓄业务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涉及银行卡业务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各行下发的有关规定。
卡片发放严格按照各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行负责卡业务操作规程的拟订;卡业务的计划、宣传、统计等日常管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市场的策划与开拓等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卡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控制。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 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至上、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卡发行管理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卡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文件。
第五条银行卡的发行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分析,确保银行卡发行的风险可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发行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三章银行卡使用管理第八条银行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不得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银行卡持卡人应主动查询、核对银行卡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向银行报告。
第十条银行卡持卡人应定期更改银行卡的密码,并确保密码的机密性。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技术保障,保障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银行卡管理和服务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定期审核客户信息,及时更新客户资料。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银行卡查询和交易功能,提升客户体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银行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银行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持卡人可以通过该卡进行支付、存取款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卡片。
2. 实名制:要求客户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件等个人信息的制度。
附件:1.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银行卡申请表》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2:银行卡挂失申请表》3.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3:银行卡交易查询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90105【实施日期】 199903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业务及客户业务行为,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银行卡业务管理。
具体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以及各种衍生卡(如预付卡、电子钱包卡等)的发行与管理。
三、银行卡的发行1.银行机构在出售银行卡产品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该银行卡产品的有关费用、政策、限制和附加责任,并告诫客户选择银行卡的风险。
2.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产品的质量控制以及产品风险识别,并定期对银行卡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确保银行卡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银行机构应当设立充分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卡的风险控制和客户信息保护,在银行卡遗失、被盗等紧急情况下加强事后责任追责。
四、银行卡的使用1.客户应当按照银行机构规定正确、合法使用银行卡,如非必要,不得将银行卡出借或者转让给他人。
在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制造虚假交易,或者使用超过自有账户余额的额度进行交易。
2.客户使用银行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者其他非面对面交易时,应当充分注意网上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在确认网站信誉、产品品质以及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后再进行交易。
3.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资信等级对客户的提现、转账、消费等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跨境交易、高额交易和同一用户频繁进行大额交易等,在交易前进行咨询、提示和核实。
五、银行卡的管理1.银行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信息查询和管理服务,如通过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使持卡人充分了解自己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并能够随时提出账户调整的请求。
2.银行机构应当对客户的银行卡信息进行保密,并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被窃取或泄漏。
在客户遗失银行卡或者银行卡信息泄漏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并协助客户追查罪犯。
3.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合作机制,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AA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以下简称“AA”)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AA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指AA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AA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不得透支。
第三条AA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
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AA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河北省联社签署《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二)取得河北省联社同意使用信通卡品牌的批复;(三)加入河北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四)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八)已由河北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章信通卡的种类及功能第五条信通卡的种类:信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六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一)一卡多账户功能。
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现在可是咱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小帮手啦,今天就来跟您唠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我先跟您讲讲我自己的一个亲身经历。
有一回我着急出门办事,结果到了地方才发现现金没带够,这可把我急坏了。
就在我焦头烂额的时候,突然想到兜里的银行卡,那一刻感觉它就像救星一样。
我赶紧找到附近的取款机,顺利地取了钱,把事儿给办了。
从那以后,我就更深切地体会到了银行卡的重要性。
咱们先来说说银行卡的种类吧。
常见的有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呢,就像是您的存钱罐,存多少就能用多少。
信用卡可就有点不一样了,它相当于是给您一个额度,让您先消费,然后再还钱。
不过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啦。
办银行卡的时候,那也是有规矩的。
银行得核实您的身份信息,确保您是合法合规的办卡人。
比如说,得要您的身份证原件,还得填一堆表格,什么个人信息啦、联系方式啦,都得写清楚。
而且,银行还得评估一下您的信用状况,看看您有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再说这银行卡的使用吧,您可得小心保管好您的密码,千万别设置那种特别简单、容易被猜到的密码,像生日啥的,可太不安全啦。
我有个朋友,就是因为密码设得太简单,结果卡被盗刷了,损失了不少钱,那叫一个惨啊!还有啊,用银行卡取钱、转账的时候也得注意。
在取款机上取钱,要留意周围有没有可疑的人,输密码的时候最好用手挡着,别让别人瞧见。
转账的时候更得小心,把对方的账号、姓名啥的都核对清楚,万一转错了,那可麻烦大了。
信用卡的管理办法也有不少讲究。
比如说,您得按时还款,要是逾期不还,那利息可高得吓人,还会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我认识一个人,就因为信用卡逾期没还,后来买房贷款都受影响了,肠子都悔青了。
另外,银行对银行卡的收费也是有规定的。
像什么年费、跨行取款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等。
您在办卡的时候,可得问清楚这些费用是怎么收的,别到时候稀里糊涂被扣了钱还不知道为啥。
总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看起来挺复杂,但只要咱们多留意、多小心,按照规定来使用,它就能给咱们的生活带来很多方便。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
1. 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借记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业务定义
1. 银行借记卡是指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客户可使用存款余额支付货款、取款、转账、储蓄等业务的金融卡。
2. 银行借记卡包括普通借记卡、金卡、白金卡等不同种类。
第三条申请办理
1. 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借记卡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银行借记卡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2. 客户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申请资料。
第四条卡的保管和使用
1. 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借记卡及相关密码,不得将银行借记卡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2. 如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卡挂失管理
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挂失、冻结、解挂等管理制度,确保客户银行借记卡的资金安全。
2. 客户发现银行借记卡异常交易或遗失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挂失,并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条风险监控与提示
1. 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的银行借记卡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条法律合规
1.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
第八条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 银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生效日期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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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1.05【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9]17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