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
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某,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2010年,甲某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家具销售业务。
经工商登记,甲某成立了一家名为“甲某家具店”的个人独资企业。
甲某是该企业的唯一投资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2013年,甲某家具店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甲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三、案件分析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甲某家具店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因此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某作为甲某家具店的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投资人追偿。
”因此,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甲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应当对甲某家具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五、案件启示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设立企业时,应充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避免因企业债务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2. 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案例
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 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 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 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 业”。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 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 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 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 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 明理由。
• 丁入伙经过了乙、丙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因为甲 把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即为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让财产,丁向甲交付了全部财产份额款4万元,乙、 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 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系列程序符合《合伙企业 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盛情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先进3万元出自;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
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问价教导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为头王某管理A企业的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在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
B 企业明知张某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唯有主张合同有效。
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类问题:(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并出资3万元。
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定义为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
B公司随队A企业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定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戊能否以价钱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前A的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消?为什么?(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务?【案例3】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个人独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XX产品加工业务。
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XX产品销售业务。
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生产XX产品,被告负责销售。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生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12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合作协议、生产订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 被告辩称,原告生产的XX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销售困难,故拒绝支付货款。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效。
4. 针对被告辩称的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原告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且在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因此,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依据。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权利和承担独立的义务。
2.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讲解学习
多选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属于个 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 )。 A.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 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须有企业章程 D. 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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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记事项发生的变更。企业应该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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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 A.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B.设立分支机构的让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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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A.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 (1)自行管理。
• (2)委托管理。
委托代理合同(民法)
•
(3)聘任管理。 签订书面合同
聘任合同(劳动法)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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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
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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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篇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1X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1X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XX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债务缠身。
2018年,XX企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申请破产2018年5月,XX企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并附上了相关财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单。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XX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
2. 债权人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XX企业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总额超过1000万元。
3. 债权确认法院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依法确认了部分债权。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最终确认了债权。
4. 破产财产清算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对XX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置了XX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并追回了部分应收账款。
5.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结果,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认可了该分配方案。
6.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XX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得以终结。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XX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债务是否应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因此,XX企业的债务应由投资人个人承担。
2.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中,破产财产分配应遵循上述顺序进行。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案情]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
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
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
”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
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
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
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二)中外合作企业:一般:合伙 企业 联合管理、提前收回投资 (三)外资企业:一般:有限责任 公司
企业法
四、中外合资、合作合同
纠纷的解决
协商不成的,诉讼或仲裁 若诉讼只能在中国的法院 和适用中国的法律
独 资 企 业
1投资人合法; 2有名称; 3有出资; 4有场所和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 人员。 (审批)---登记
无
组成: 投资者的出资及 利润等 性质:个人所有 分配---投资者个 人所有
解散:投资者承担 无限责任
企业法
热点:有限合伙--能人与富人共创财富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承担无 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 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案例分析
ABC三人合伙成立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约定: 1、每位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2、推举B为合伙企业事务代理人; 3、B对外签订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必须事 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c合伙人书面申请,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C持有合伙企业的份 额转让给D。D变为合伙企业新普通合伙人. D 入伙后经营9个月,合伙企业负债过重,决定终 止,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企业法
(1)A合伙人认为,全部债务中,有10万元属于B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 私自与甲企业(不知 其内部约定)签订总标的70万元的合同造成的, 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 (2)B认为乙欠本合伙企业货款9万元,B欠乙9万 元;两者相互抵销 。 (3)c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债务与自己无关. (4)D认为全部债务中有20万元属于入伙前合伙 企业已存在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当初自己与c 有约定,对入伙前债务不承担责任. 结合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篇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22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 决定解散
(2)投资人 死亡或者被宣 告死亡,无继 承人或者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 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 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内部机构 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 企业的管理方 式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2)。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 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
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4)。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
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
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
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3)对投资人的限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出资方式(重点)1.对投资人的限制(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相关推荐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合伙企业法案例1、老张于2005年开办了甲企业,并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被注销,老张也于2009年死亡。
老张之子小张于2010年收回一笔属其父开办的甲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
事隔不久,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对该笔债权进行分配,理由是甲企业是其和老张合伙开办,并且老李在甲企业担任副经理一职,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由于该债权已作为坏帐处理而未将其纳入财产分配范围,现该债权已实现,故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配。
老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甲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一份和老李曾作为甲企业副经理等的相关证明,小张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2、小梁经营一家培训中心,因资金缺乏,他想寻找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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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但名称应当符合
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要与企业
的责任形式相适应,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一般可以冠名“厂、店、工作室”等。
中国内地第一个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1月31日,吴坤 岭成立的北京知本家投资顾问事务所,申报的出资资本为 人民币20万元。
与国有独资的重要区别 !
国有独资
国有单独投资,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
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独的投资
主体和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 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解散
自行、吊销 死、其他
清算
自行/ 法院指定
清偿
交回营 业执照 注销登记
(15日内)
清算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
【分析】
(1)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 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可以追究乙的 违约责任,如果乙的行为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但是甲与乙之 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丙,企业与丙之间的合同还要继续履行。
(2)企业应当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甲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
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思考:为什么这些主体不可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使用与登记名称不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 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申请15日内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为企业成立之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 营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 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 银行工作人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指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失去经营能力, 依据法定程序终止活动,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收回 + 注销。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 企业终止。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 营业执照。
解体后流程:
通知 / 公告
(15日内)
申报 债权
(30 / 60日)
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机构,投资
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 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的要求,投资人可以随
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 无限责任。
郑某于2008年5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8 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 同,该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20万元,后该企业 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10年1月,该企业已经严重亏损,以仅 有的5万元资产支付给了甲,后该企业解散。2010年5月,甲公 司起诉郑某,要求郑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剩余的15万元债务构负责人,这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
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但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往往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时,有媒 体报道:一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 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样的好事?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该媒体的本意是想要宣传这部法律,
宣传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入门门槛很低。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书面通知 因此,清算告知 方式有两种: 公告
3、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债务的,投资人
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在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 否登记,对给予登记的,发营业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发登 记驳回通知书。
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日。
在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前, 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 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登记驳回通知书 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具 有强制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企业清算: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 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1、清算人 投资人(原则上)/ 法院指定的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
动经营。
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 户的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
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
2008年5月,甲出资8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用乙管 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 上的合同,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同年8月,乙未经甲同意,以 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30000元的货物。但丙不知道甲与乙 之间的约定。2009年10月,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丁的
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对 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
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第27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 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 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分析】
郑某应该以个人的财产偿还15万元的债
务。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第28条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 还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具体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投资人。
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企业欠丙30000元,欠丁100000元。
(2)企业的银行存款20000元,实物折价70000元。
(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0000元。
(4)甲在某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 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问: (1)乙于8月份以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30000元货物 的行为是否有效? (2)企业应如何偿还丁的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是个人投资者
(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6、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同企业一样(企业
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纳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投资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 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等文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 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人独资
企业的出资数额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出资
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跟企业的生产经营规
模相适应。
2、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出资。 3、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将其折算成 货币数额。
应当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所以,首先以企业的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丙和丁的债务;全部 财产清偿后,还剩40000元的债务,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甲的个人财产 还不足清偿时,可用甲从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或请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