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接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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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接头
1 热轧钢筋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接头应采用闪光对接焊或电弧焊连接,并以闪光对焊为主。
以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直径为28~32mm带肋钢筋,可采用冷挤压套筒连接。
2.2 拉杆中的钢筋,不论其直径大小,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2.3 仅在确无条件施行焊接时,对直径25mm及以下的钢筋方可采用绑扎搭接。
2.4 在钢筋密列的结构内,当钢筋间净距小于其直径的 1.5倍或30mm(竖向)和45mm(横向)时,不得使用搭接接头。
搭接接头的设置,在任何截面内都应与邻近的钢筋保持适当距离,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2.5 跨度大于10m的梁不得采用搭接接头。
2.6 赶紧接头类型应符合规范规定。
2 对于钢筋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参数、质量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等要求,凡规范规定的,均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钢筋冷挤压套筒连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的有关规定。
3 冬期钢筋的闪光对焊宜在室内进行,焊接时的环境气温不宜低于0℃。
钢筋应提前运入车间,焊毕后的钢筋应待完全冷却后才能运往室外。
在困难条件下,对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钢筋,闪光对焊的环
境气温可适当降低,最低不应低于-10℃。
冬期电弧焊接时,应有防雪、防风及保温措施,并应选用韧性较好的焊条。
焊接后的接头严禁立即接触冰雪。
4 采用闪光对焊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每批钢筋焊接前,应先选定焊接工艺和参数,按实际条件进行焊接,并检验接头外观质量及规定的力学性能。
仅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工艺(参数)确定后,方可成批焊接。
4.2 每个焊工均应在每班工作开始时,先按实际条件试焊2个对焊接头试件,并做冷弯试验,待其结果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4.3 每个闪光对焊接头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 接头周缘应有适当的镦粗部分,并呈均匀的毛刺外形;
4.3.2 钢筋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烧伤或裂纹;
4.3.3 接头弯折的角度不得大于4°;
4.3.4 接头轴线的偏移不得大于0.1d,并不得大于2mm。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经剔出重焊后方可提交二次验收。
4.4 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完成并经外观检查合格的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批(不足200个按一批计),从中切取6个试件,3个做拉力试验,3个做冷弯试验,进行质量检验。
4.5 对焊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并至少应有两个试件断于焊缝以外,且呈塑性断裂。
3个拉力试件中,当有1个抗拉强度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或者有2个试件在焊缝处或热
影响区(按接头每边0.75d计算)脆性断裂时,应另取两倍数量(6个)的接头试件重做试验。
复试中当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在焊缝处或热影响区脆性断裂时,则该批对焊接头应判为不合格。
预应力钢筋与螺丝端杆闪光对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应全部断于焊缝之外,呈延性断裂。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应从成品中再切取3个试件进行复验。
当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4.6 对焊接头的冷弯试验可用万能试验机、钢筋弯曲机或人工弯曲进行,芯棒直径应符合下表规定。
冷弯试验时,应将接头内侧的毛刺、卷边削平,焊接点应低于弯曲中心,绕芯棒弯曲至90°。
对焊接头冷弯试验的芯棒直径表
注:1、d为钢筋直径(mm);
2、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芯棒直径应增加1d。
当试件经冷弯后,在弯曲背面不出现裂缝,可判为冷弯试验合格。
当3个冷弯试验中有1个试件不合格,应另取6个试件重做试验。
当复试中仍有1个不合格时,则该批对焊接头应判为不合格。
5 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肋钢筋的接头采用搭接、棒条电弧焊条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搭接接头的长度、棒条的长度和焊缝的总长度应符合规范相关规
定。
5.2 搭接接头钢筋的端部应预弯,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5.3 棒条电弧焊的棒条,宜采用与被焊钢筋同级别、同直径的钢筋。
当采用同级别、同直径的钢筋作棒条,且被焊钢筋与棒条钢筋均为Ⅰ级钢筋时,两棒条钢筋的直径应大于或等于被焊钢筋的0.8d;当被焊钢筋与棒条钢筋为Ⅱ、Ⅲ级钢筋时,两棒条钢筋的直径应大于或等于0.9d。
棒条和被焊钢筋的轴线应在同一平面上。
5.4 焊缝高度h应等于或大于0.3d,并不得小于4mm;焊缝宽度b 应等于或大于0.7d,并不得小于8mm。
5.5 钢筋与钢板进行搭接焊时,搭接长度应等于或大于钢筋直径的4倍(Ⅰ级钢筋)或5倍(Ⅱ级钢筋)。
焊缝高度h应等于或大于0.35d,并不得小于4mm;焊缝宽度b应等于或大于0.5d,并不得小于6mm。
5.6 在工厂(场)施行电弧焊接时,均应采用双面焊缝,仅在脚手架上施焊时采用单面焊接。
5.7 电弧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表选用:
电弧焊接用焊条
5.8 焊接地线应与钢筋接触良好,不得因接触不良而烧伤主筋。
5.9 棒条与被焊钢筋间采用4点固定。
搭接焊时,应采用2点固定。
定位焊缝应离棒条端部或搭接端部20mm以上。
5.10 焊接时,应在棒条或搭接钢筋的一端引弧,并应在棒条或搭接钢筋端头上引弧,弧坑应填满。
钢筋与钢板间进行搭接焊时,引弧应在钢板上进行。
第一层焊缝应有足够的熔深,主焊缝与定位焊缝应熔合良好。
6 每次改变钢筋级别、直径焊条型号或调换焊工时,应预先用相同材料、相同焊接条件和参数,制作2个拉力试件。
当试验结果均大于该级别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方可正式施焊。
7 采用电弧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用小锤敲击接头时,钢筋发出与基本刚才同样的清脆声。
7.2 电弧焊接接头的焊缝表面应平顺,无缺口、裂纹和较大的金属焊瘤,其缺陷及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弧焊接钢筋接头的缺陷和尺寸偏差允许值
注:1 d为钢筋直径(mm);
2 当表中的允许偏差在同一项目内有2个值时,应按其中较严
的数值进行控制。
8 采用电弧搭接焊、棒条焊的接头,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取样进拉伸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 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的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从中切取3个试件作拉伸试验。
8.2 3个钢筋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级别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8.3 3个接头试件均应断于焊缝之外,并应至少有2个试件呈延性断裂。
当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雨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2个试件发生脆性断裂时,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
当有1个试件复验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3个试件呈脆性断裂时,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9 不同钢厂生产的不同批号、不同外形的钢筋相互之间或与预埋件(钢板、型钢、预留钢筋)焊接时,应预先进行焊接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10 钢筋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 受拉区内的Ⅰ级光圆钢筋末端应做成彼此相对的弯钩,Ⅱ级带肋钢筋应做成彼此相对的直角弯钩。
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由两钩端部切线算起)应符合下表规定。
在钢筋搭接部分的中心及两端共3处,应采取铁丝绑扎结实。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注:1 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
2d为钢筋直径(㎜)。
10.2 受压光圆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纵向钢筋末端,可不做弯钩,但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d。
11 钢筋接头应设置在钢筋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布置。
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受力钢筋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闪光对焊的接头在受弯构件在受拉区不得超过50%,在轴心受拉构件中不得超过25%,在受压区可不受限制。
11.2 电弧焊接的接头可不受限制,但应错开。
11.3 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得超过25%,在受压区不得超过50%。
11.4 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不应小于10d。
注:1 钢筋接头相距在30d以内,或两焊接接头相距在50㎝以内,或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长度以内,均视为同一截面,并不得小于50㎝:
2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
“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接头不得超过1个。
12 钢筋接头采用本技术指南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应经过试验论证并经有关部门认可,且其施工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13 当施工中分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接头设置应符合受拉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