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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苏府[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府〔2012〕2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现将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盛蕾副市长副主任:阙明清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永根市民政局局长委员:王燕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翟俊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罗沈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周春良市教育局副局长潘华露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顾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继红市民政局副局长黄济美市财政局副局长邵繁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董慈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姚阿龙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纪委书记吴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蒋小欣市水利局副局长秦建国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振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沈洁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承武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韦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葛惠龙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省统计局苏州调查局局长施德明市粮食局副局长殷寿程市民防局副局长蔡剑峰团市委副书记张亿锋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马红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常新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陆玉方市广电总台总编辑、副总台长许强苏州电信公司副总经理董尚力市气象局副局长吴广晶苏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肖飞武警苏州支队参谋长郁云兴苏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秦宏上海铁路局苏州火车站副站长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继红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4日。

合同制消防员合同

合同制消防员合同

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合同制消防员聘请合同用人单位:沿河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甲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__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__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岗位名称合同制消防文员二、合同期限自xx 年6 月1 日起至xx 年8 月1 日止;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沿河县公安消防大队合同制消防文员工作。

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1、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衣装整洁、谈吐文明、礼貌待人;2、不得未经许可旷工或将本人亲朋好友带到本单位游玩;3、乙方不能以消防大队的名义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将单位内部信息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形式向外传递或者,如有违反后果自负,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甲方如有工作方面的安排,乙方接到通知后需及时与甲方对接,在工作方面认真按照甲方的安排落实。

5 、乙方需根据部队保密守则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工作报酬和待遇1、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定为每月30 日(二月为28 日),如节假日需加班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甲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 、乙方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 月,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享受的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指标指数进行统计、分析,接受公众监督。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全面构筑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筑牢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势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府〔xxxx〕10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不断健全以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任务(一)全面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1.完善规划布局。

要根据全市消防实际,完善全市消防站的规划布点。

目前,除了已建成的7支政府专职消防站以外,要加快推进城西、科教新城消防站的规划建设,岳王管理区消防站要尽快纳入规划建设。

2.规范建设标准。

根据《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一级消防站;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等建立二级消防站;其它乡镇建立三级消防站。

根据我市各乡镇人口、建成区面积等情况,明确我市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消防站:沙溪消防站;二级消防站:洛阳路消防站、浏河消防站、港区消防站、璜泾消防站、双凤消防站、华能消防站、城西消防站、科教新城消防站;三级消防站:岳王消防站。

3、明确建设要求。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

在规划建设的消防站中,城西、科教新城、岳王消防站要按照相应的级别标准加快推进营房基础设施建设;在已建成的消防站中,双风消防站要进一步完善营房相关的设施和装备建设,璜泾消防站要对现有的消防营房设施进行有计划的升级改造。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新修订的《苏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对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新的规范和要求?其中有哪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申请消防设施维修基金变得快捷《条例》: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后,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位于高新区的百合花居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内的几幢小高层居民楼消防设施完全瘫痪。

由于维修这些消防设施需要大量的费用,按照目前住建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即可动用维修基金。

由于该小区的高层居民业主不足小区的三分之一。

为此,维修基金难以申请到位。

《条例》所以在修订过程,市政府法制办、人大工委、消防支队多次就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简化程序,所以特别就此进行立法,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9条,也就是说,针对公共住宅建筑存在的消防隐患,由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向消防部门反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就可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估计不久就能出台。

《办法》中有两项申请程序是相对比较快捷方便的,一是小额简易程序: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50元的;或者说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

二是应急使用程序: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所以,等《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应该会方便、便捷得多。

公安消防机构可强制清理消防通道障碍《条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可以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报,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在网上申报。

申报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录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

2、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备案。

(1)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备案凭证,报工程所属辖区消防行政服务窗口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可以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逾期未报送相关备案材料或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视情派员或者结合举报投诉组织现场核查备案信息与实际工程情况的一致性。

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3)对虚假备案的,参照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备案申报资料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消防设计文件;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8•【字号】苏府[2003]167号•【施行日期】200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P2003]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

(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调控能力。

规划主要研究落实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政府可调控的项目,以引导城市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而对于由市场决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则主要提出土地总量控制和布局引导。

(五)强调各项规划的协调整合,使城市得到有序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规划的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一)范围:全市域,包含五县级市范围,面积 8488 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近期到2007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年。

(三)规划的主要目的:1. 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发展战略及重点,确定近期、远期、远景的城市建设规模及构成和分布。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苏教民社〔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民社〔2018〕11号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住建局(委)、消防大队: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有序推进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针对治理工作中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照无证”机构需要补办办学许可证的情况,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住建局、消防支队、规划局、国土局和法制办等部门经过协商,就有关房屋安全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工作部署,对校外培训机构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规定,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房屋和消防安全认定工作,在打击非法违规办学的同时,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办理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意见书和消防检查意见,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展开,为学生的校外培训创造一个安全适切的学习环境。

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办。

二、认定对象本次房屋和消防认定工作针对的对象是2018年4月10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持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以及其他无办学许可证或无营业执照,基本符合设置条件、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其中“基本符合设置条件”参见《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苏州市消防支队文件

苏州市消防支队文件

苏州市消防支队文件应急苏消﹝2019﹞19号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调整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防火处、各大队、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坚决防范重点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经研究,支队决定对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予以集中调整,确定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81家单位为一级重点单位(详见附件1),由支队负责监督抽查。

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港龙城市商业广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11家原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为二级重点单位,由属地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抽查(附件2)。

各大队要按照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确定工作的通知》(应急苏消﹝2019﹞18号)的有关要求(附件3),在前期开展的重点单位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区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的重点单位监管分工,不得将明显超出公安派出所监管能力的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管。

各地2019年度重点单位调整方案确定后,应分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部门备案。

各市(区)重点单位调整文件请于2月26日前通过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报支队备案。

各有关重点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巩固和提升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报消防机构备案。

附件:1、2019年度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原一级消防重点单位下放名单3、《关于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确定工作的通知》苏州市消防支队(代)2019年2月19日抄送:省总队、市应急管理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办公室2019年2月19日印发附件12019年度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附件2原一级消防重点单位下放名单附件3江苏省消防总队文件应急苏消﹝2019﹞18号关于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确定工作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为保持消防改革期间监督执法工作平稳有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各级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单位有效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机构转制过渡期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年度重点单位集中确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对标进行界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府[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苏府〔2011〕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原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张跃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韩天伦市政府副秘书长金锡奇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国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高志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翟俊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周春良市教育局副局长吴亮市监察局副局长陆荣林市民政局副局长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如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焦红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邱晓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葛昕市规划局总建筑师姚阿龙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纪委书记马林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忠金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曹廷玉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振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陈建平市卫生局副局长郁裕铭市旅游局副局长杨辉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蒋行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王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殷寿程市民防局副局长孙立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沈天荣苏州工商局副局长曹明华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梁军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国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2.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 105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指标指数进行统计、分析,接受公众监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苏府[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府〔2006〕1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十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

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苏州火灾死5个人

苏州火灾死5个人

苏州火灾死5个人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某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这是一起惨烈的火灾事件,让人们深感震惊和悲痛。

本文将就该火灾事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事故背景事故地点位于苏州市虎丘区。

25日凌晨2点左右,一所出租屋突然着火。

事故地点为位于苏州市虎丘区路东街的一栋两层楼房出租屋。

火灾很快烈起,浓烟滚滚,火苗高达5米之高。

事发后,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出动6个消防中队、40个消防车前往现场扑灭火情。

二、火灾原因目前,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对该火灾事件开展调查。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该出租屋存在违规改造行为,房内电线老化,安全隐患较大。

而当天恰逢清明节前夕,业主在打清洁时不慎将火苗引燃,从而使整栋房屋瞬间起火。

虽然火灾扑灭得很快,但因为出租屋内物品堆积严重,导致火势迅速扩大,造成多人死伤。

三、悲惨后果截至目前,该火灾事件已经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

经过公安机关、消防队员和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目前仍有两名伤者在ICU中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尚不稳定。

此次火灾事件造成的悲痛后果令人痛心。

据悉,死者中有年仅20岁的大学生,还有一个固安的外来务工者,他为了挣钱来到苏州谋生。

可惜,就在他们努力奋斗生活的路上,命运却给他们无情的打击。

四、预防措施此次火灾事件给我们提出了警醒,要引以为戒。

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首先,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

对于出租屋,应该要求业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改造规范。

大量违规减少,比如私拉电线、更改内部构造等,导致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其次,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从整个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大对火灾防范宣传的力度。

学校、社区、工地、厂矿、酒店以及一些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设备的机构应该加强火灾防范意识,对于火灾预防和控制方面的知识要加强宣传和普及。

最后,落实责任。

应该形成对于火灾防范工作的全面责任制。

各级行政、社区、公司、学校等单位内,应该形成责任链,让具体的人承担具体的责任。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苏教安〔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教安〔2023〕18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消防救援大队,各在苏州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冬春季节天寒物燥,用火用电用气量大幅增加,室内活动增多,历来是火灾多发高发期。

11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矿联建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6人死亡;11月20日,无锡市前洲街道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消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现将《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学校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3.检查发现隐患清单登记表4.检查发现隐患清单汇总表5.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表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11月29日附件1苏州市教育系统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和校园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市教育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全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春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教育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增强做好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的责任担当,确保火灾隐患闭环销号、清仓见底,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坚决遏制教育系统火灾事故发生。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3月20日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苏州市消防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正文:---------------------------------------------------------------------------------------------------------------------------------------------------- 苏州市消防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六)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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