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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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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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日期:2003-10-01发文机关: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与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列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要紧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者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务必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者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务必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与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务必设有妇产科与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与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下列称临床)与体外受精实验室(下列称实验室)两部分构成;(6)机构务必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务必具备胚胎冷冻、储存、复苏的技术与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务必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务必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一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1.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

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1.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护理课件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护理课件

制定详细的伦理指南和政策,规范技术的 使用和操作。加强监力度提高公众意识与教育
对技术应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遵循伦理 原则。
加强公众对人工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的认识 和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能力。
03
CATALOGUE
护理人员在人工生殖技术中的 角色与责任
护理人员的角色定位
协助与支持
保护患者权益
护理人员在人工生殖技术中扮演协助 和支持的角色,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生 理和心理护理。
20世纪初
科学家开始尝试在人类身上应 用人工授精技术,但早期技术
并不成熟。
1978年
世界上第一例体外受精宝宝诞 生,标志着IVF技术的诞生。
20世纪末至今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 围的扩大,人工生殖技术在全
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
不孕不育治疗
适用于因各种原因无法自然受 孕的夫妇。
商业化问题
技术可能被过度商业化,导致弱势群 体的权益受损。
遗传信息隐私与滥用
遗传信息可能被不当使用或泄露,侵 犯个体隐私。
代际责任与义务
使用生殖技术产生的后代可能面临遗 传疾病、伦理困境等风险,需要谨慎 考虑代际责任与义务。
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
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制定伦理指南和政策
设立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人工生殖 技术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管。
01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通过医疗手段 辅助人类生育的技术,包括人工 授精(AI)、体外受精(IVF)及 其他衍生技术。
02
根据技术手段和应用范围,人工 生殖技术可分为配偶间人工授精、 非配偶间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 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等类别。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历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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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
• 理论上讲,凡能诊断的遗传病,应该都能通过PGD防止其传递, 但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PGD的适应证还有一定的局限。但随着 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更多遗传病基因被确定,一些准确、安全 的遗传诊断技术会不断出现,PGD技术会日趋完善。
五、赠卵IVF-ET
• 适应证 (1)卵巢功能衰竭或无卵巢 (2)女方有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
授精
• 术前对女方的排卵监测、选在排卵前48h至排卵后12h之间进行。 • 授精部位目前常用的是将精子注入宫颈 • 严格无菌措施下注入宫腔。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
• 从母体取出的卵子置于培养皿内,加入经优选诱导获能处理的精 子,使精卵在体外受精,并发育成前期胚胎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 经妊娠后分娩婴儿。由于胚胎最初2天在试管内发育,所以又叫 试管婴儿技术。
两个重要环节
• 须将受者和供者的月经周期调整同步 • 维持妊娠。
六、代孕
• 用于子宫切除术后或子宫破裂及子宫严重粘连患者。代孕技术原 理与供卵IVF-ET相同、但供卵者为患者,受者为代孕者。因观念 意识原因、国内目前对此技术尚未认同。
伦理原则
• 有利于患者 • 知情同意 • 保护后代 • 社会公益 • 保密 • 严防商业化 • 伦理监督
精子优化获能
• 受精前精子都须进行优选诱导获能处理,其作用是去除含有抑制 与影响受精成分的精浆,激活诱导精子获能 。 • 自然受精中,精子是在穿过宫颈粘液及在输卵管内停留等候卵子 的过程中获能
临床处理
采用离心洗涤和使用成分相似于输卵管液的授精培养液培养相 结合的方法完成 • 上游法: 正常者,方法简单,回收率低 • 梯度离心法: 少、弱精症,可回收不同活力的精子
• 流产 • 宫外孕 • 多胎妊娠 •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OHSS)。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 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 一) 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 ( 现商务部 )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 ( 以下称临床 ) 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 以下称实验室 ) 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DonorSemen ,AID)。

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Insemination,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于库签有供精协议;(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

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

《人工授精技术》课件

《人工授精技术》课件
法律建议:针对人工授精技 术的法律建议和改进措施
家庭观念:改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对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法律问题:涉及到法律问题,如亲子关系、继承权等 伦理问题:涉及到伦理问题,如代孕、基因编辑等
社会接受度:社会对技术的接受程度不同,需要平衡技术发展和社会接受度
监管机构:卫生部、国家计生委等
监管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等
人工授精技术
汇报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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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技术的概述
人工授精技术的实施 过程
人工授精技术的临床 应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伦理 和法律问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 前景和研究方向
添加章节标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概 述
人工授精技术是一种辅 助生殖技术,通过将精 子直接注入女性生殖道 内,帮助不孕不育夫妇 实现生育。
人工授精技术包括宫 腔内人工授精(IUI) 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两种方式。
人工授精技术的目的 是帮助那些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不孕不育的 夫妇实现生育。
人工授精技术的成功率 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 夫妇的年龄、不孕不育 的原因、精子的质量等。
1896年,德国科学家首次尝试人工授精 1953年,英国科学家成功进行人工授精 1978年,首例试管婴儿诞生 199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逐渐成熟,成功率提高 200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广泛应用于不孕不育治疗 201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不断创新,成功率进一步提高
准备受精环境:准备合适的受精环境,如体外授精的培养皿、宫腔内授 精的导管等
确定授精时间:根据女方的月经周期和排卵情况,确定合适的授精时间
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 熬夜和过度劳累
避免剧烈运动和重体力劳动
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 紧张和焦虑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PPT课件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PPT课件

2024/10/15
8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是否会破坏婚 姻及家庭的和睦
1
代孕母亲是否合乎伦理
3
精子、卵子和胚胎是否
5
可以商品化
2024/10/15
2
如何判断孩子的父母
4 非在婚妇女能否进行人工
授精
6
人工体外受精后剩余的胚 胎是否可用作科学研究
9
·人工授精技术是否会破坏婚姻及家 庭的和睦?
·代孕母亲是否合乎伦理?
2024/10/15
10
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三年一直未能生育,经医院妇科 检查,系王某输卵管堵塞所致,虽作过两次人工授精手术,均 未成功。李家求子心切,李母召集家人商议,由李某与王某分 别提供精子、卵子,通过体外授精、“借腹生子”,由李某胞姐 (45岁,未婚)代为孕育,所生子女由李某夫妻抚养。李、王及李 某胞姐均表示同意,并在医院的帮助下, 胚胎成功植入李某胞姐 子宫内,胎儿发育良好。此后不久,李某以王某不能生育为由 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 只是暂时不能生育;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 自己仍是李某胞姐腹中胎儿的母亲,对出生后的子女享有抚养 、监护权。
2024/10/15
11
问题:
(1)生育能力缺陷能成为离婚的条件吗?说 说你的想法。 (2)现代人类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体外授精 成为现实,从而使“不能生育”的缺陷得以弥 补,那么李某的离婚理由还能成立吗? (3)“借腹生子”合乎法律、伦理吗?
2024/10/15
12
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1、生育与婚姻分离带来的伦理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可以使生育与性相脱离、与家 庭相脱离,这就必然对经历了数千年发展过 程而形成的夫妻、亲子、亲属关系以及相应 的家庭产生极大的冲击。传统观念认为,妇 女的贞操和生儿育女是维持婚姻美满和家庭 幸福的纽带。人工生殖技术为不育夫妇解决 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激烈的社会矛盾。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的办法。

发布了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2.在编人员要求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1临床医师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2实验室技术人员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③至少一人具有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技能;④至少一人在卫生部指定的机构接受过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术培训,并系统掌握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能;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至少有一人在卫生部指定机构受过本技术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实验室技能;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有专门人员受过极体或胚胎卵裂球活检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的操作技能,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所在机构必须具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技术条件;3护士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受过生殖医学护理工作的培训,护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3.场所要求1场所须包括候诊区、诊疗室、检查室、取精室、精液处理室、资料档案室、清洗室、缓冲区包括更衣室、超声室、胚胎培养室、取卵室、体外受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及其它辅助场所;2用于生殖医学医疗活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60平方米;3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4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5主要场所要求:①超声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②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邻近,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有洗手设备;③精液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④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⑤体外受精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胚胎操作区必须达到百级标准;⑥胚胎移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4.设备条件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2负压吸引器;3妇科床;4超净工作台:3台;5解剖显微镜;6生物显微镜;7倒置显微镜含恒温平台;8精液分析设备;9二氧化碳培养箱至少3台;10二氧化碳浓度测定仪;11恒温平台和恒温试管架;12冰箱;13离心机;14实验室常规仪器:pH计、渗透压计、天平、电热干燥箱等;15配子和胚胎冷冻设备包括: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申报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必备具备显微操作仪1台;5.其它要求开展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临床常规检验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影像学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2生殖内分泌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3细胞和分子遗传学诊断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产前诊断技术的认可资格;4开腹手术条件;5住院治疗条件;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二管理1.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2.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3.机构必须按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供必需的各种资料及年度报告;4.机构的各种病历及其相关记录,须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格管理;5.机构实施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6.规章制度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病案管理制度;3随访制度;4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5接触配子、胚胎的实验材料质控制度;6各项技术操作常规;7特殊药品管理制度;8仪器管理制度;9消毒隔离制度;10材料管理制度;7.技术安全要求1要求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包括供氧、气管插管等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和设备等;2采用麻醉技术的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抢救设备和人员;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5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35岁以下妇女第一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6与配子或胚胎接触的用品须为一次性使用耗材;7实施供精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参照人工授精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适应症与禁忌症1.适应症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适应症①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②排卵障碍;③子宫内膜异位症;④男方少、弱精子症;⑤不明原因的不育;⑥免疫性不孕;2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适应症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②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③生精功能障碍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④免疫性不育;⑤体外受精失败;⑥精子顶体异常;⑦需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查的;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适应症目前主要用于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4接受卵子赠送适应症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5赠卵的基本条件①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②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③对赠卵者必须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参照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④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⑤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⑥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100%;2.禁忌症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技术①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四质量标准1.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2.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95%;3.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70%;4.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x100%〕;5.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二、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3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的反馈信息;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6具备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人员要求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人,护士1人,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须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资格和经验;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6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7同时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一人,其他人员可以兼用;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4.设备条件1妇检床2张以上;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3生物显微镜1台;4离心机1台;5百级超净工作台1台;6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7液氮罐2个以上;8冰箱一台;9精液分析设备;10水浴箱1台;11与精液接触的器皿等须使用无毒的一次性耗材;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二管理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3.机构必须及时做好不育夫妇的病历书写并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4.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5.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6.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7.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8.机构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年度报告;三适应症与禁忌症1.夫精人工授精1适应症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②宫颈因素不育;③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④免疫性不育;⑤原因不明不育;2禁忌症①男女一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②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心理疾患;③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④一方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2.供精人工授精1适应症①不可逆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②输精管复通失败;③射精障碍;④适应症①②③中,除不可逆的无精子症外,其它需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其交代清楚: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也可能使其有自己血亲关系的后代,如果患者本人仍坚持放弃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助孕的权益,则必须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助孕;⑤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⑥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2禁忌症①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②女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③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④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1.技术程序1严格掌握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严禁以多胎妊娠为目的使用促排卵药;3通过B超和有关激素水平联合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4掌握排卵时间,适时实施人工授精;5用于人工授精的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分离处理,行宫颈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20×106;行宫腔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10×106;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7人工授精后14-16天诊断生化妊娠,5周B超确认临床妊娠;8多胎妊娠必须到具有选择性减胎术条件的机构行选择性减胎术;9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如不具备选择性减胎术的条件和技术,必须与具备该技术的机构签定使用减胎技术协议,以确保选择性减胎术的有效实施,避免多胎分娩;2.质量标准1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液,复苏后前向运动的精子不低于40%;2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5%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人工授精周期数×100%;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三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六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八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十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十一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十二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十五禁止克隆人;。

第26章 人工生殖技术

第26章 人工生殖技术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一节 概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 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 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 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 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 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 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 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三)代孕母亲 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 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 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 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 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 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 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 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 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 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 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 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 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 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 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 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 (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 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 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 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 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 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 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 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 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 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 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 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 的医疗机构。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第一章绪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使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人口质量和社会福利。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育的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检查、治疗、手术等一体化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独立的检查室、治疗室和手术室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保障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接受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存在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且应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的简要描述,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二)一、总则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以下简称“本条范本”)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生育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和幸福,进一步完善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人工生殖技术

人工生殖技术

人工生殖技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育权益的关注,人工生殖技术成为了备受瞩目的话题。

人工生殖技术是通过外界干预的手段帮助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愿望的方法。

它的出现为许多不能通过自然方式受孕的夫妻带来了希望和机遇。

本文将从代孕、试管婴儿和胚胎选择三个方面来探讨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与影响。

1. 代孕代孕是人工生殖技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指的是一个女性(代孕母亲)为一个不能怀孕的夫妇或者单身父母代孕,将怀孕并产下的孩子交给委托方。

代孕技术在许多情况下扮演着救命稻草的角色,帮助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或者单亲家庭实现了自己的亲子梦。

不过,代孕也引发了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例如代孕母亲与委托方之间的权益对等、代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等。

因此,社会还需进一步探讨和规范代孕行业,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2. 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是人工生殖技术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它是通过体外受精,将精子和卵子结合在实验室内进行培养,然后再将胚胎移植到母体内发育。

试管婴儿技术对于那些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生育途径。

同时,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对卵子和胚胎的提取可能会对女性体内的激素产生影响,可能导致身体上的不适和心理压力。

此外,试管婴儿技术的高昂费用也使得它成为某些家庭无法负担的选择。

3. 胚胎选择胚胎选择是人工生殖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

在试管婴儿技术中,医生通常会提供多个胚胎供夫妇选择。

这引发了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

首先是在胚胎选择过程中,选择健康的胚胎或者避免携带某些遗传疾病的胚胎,这可能会对将来婴儿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其次,胚胎选择也引发了对于胚胎是否有生命权益的争议,这与人们对堕胎和生命伦理之间的冲突相似。

因此,伦理委员会和法律机构需要对胚胎选择过程进行监管和规范,以确保受到保护的权益。

总结起来,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科技成果,为不孕不育夫妇实现了生育梦想,也带来了许多道德与伦理问题。

代孕、试管婴儿和胚胎选择等方面的讨论和规范势在必行,以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和确保该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研究的重大突破,它与其他科学一样,具有两重性,既可造福于人类,也可能因滥用殃及人类。

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人工生殖技术中的道德问题.确立相应的伦理原则.遵循具体的道德要求,对于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促进医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节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的含义及发展概况人工生殖技术是在人工操纵下的一种生殖方法。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出性交、输卵管受精、自然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

而人工生殖技术是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它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即试管婴儿)和天性生殖。

人工生殖技术不同于自然生殖过程的要点在于:以人工授精代替性交;以体外受精代替性交和体内受精;以低等生物的无性生殖方式代替高等生物的有性生殖。

人工授精(简称AI)是人工生殖技术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

它是指通过非性方式,用人工方法促使卵子和精于在体内的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

人工授精主要是解决丈夫不育的手段,先决条件是妻子的生育功能正常。

人工授精按精液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两种:利用丈夫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称为同源人工授精(简称A1H),也叫“夫精人工授精”;利用供体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称为异源人工授精(简称AID)。

人工授精早在犹太教法典中就有记载。

18世纪就不断使用。

1890年由美国的社勒姆森(R.L DMlems加)首次用于临床。

但精于的贮存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的J.K.谢尔曼(SheM凹)和瓦C伯奇(BuG6)联合发表《人类冷冻精子的生育功能》,宣布以干冰冷冻精子用于临床获得成功,并位25个婴儿产生。

10年后谢尔曼将这项技术发展完善为用10%—15%的甘油作冷冻保护剂,把精于浸人—196.5宅的液氮中,使精子获得了76%的生存牢,并且冷冻贮存1年以上。

1964年以来,美、英、法、德、意等国,均先后建立了人类冷冻秸子库。

其中,美国伊丹特精子库以贮存3万个标本而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商业性精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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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 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 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 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 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 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 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 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 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 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 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许多国家的 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 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 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 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 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 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 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 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 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 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 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 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 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 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 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 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 行人工授精。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 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 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 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 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 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 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 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 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 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 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 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 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 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 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 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 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 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 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 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 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 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 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 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 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 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 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 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 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
(二)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 外受精 — 胚胎移植 (In Vitro—Embryo Transfer, 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 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 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 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 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 “试管婴儿”。 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 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 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 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 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 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 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 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 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 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 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 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 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 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 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 否认权。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 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 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 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 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 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 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 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 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 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 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 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 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 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 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 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 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 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 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 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 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 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 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 则。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 (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 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 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 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 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 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 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 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 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 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 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 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 的医疗机构。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孩子的父母 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 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 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 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 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 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 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 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 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一节 概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 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 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 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 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 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 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 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 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 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 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 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 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 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 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 同的立法。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 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 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 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 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 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 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 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 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 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 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 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一)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 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 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 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 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 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ID),即 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 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 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 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 定,以暴力、威胁和欺骗手段对妇女进 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 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 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 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 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 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 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 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 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 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 的父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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