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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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避免或减轻残疾,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是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落实急、慢病分治,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老龄社会的到来,对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部有关工作重点和安排,2011年卫生部将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为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意见》“优化布局和结构、分层分级、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区域康复医疗资源,加强与区域内护理院、老年病院和慢性病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能力,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
求,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形成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建立“防、治、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为全面推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在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为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
三、试点原则
(一)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配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措施,调整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建立患者在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和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动机制,总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准备工作,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为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二)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宏观调整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同时,同步安排和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和康复服务
体系建设做出规划,使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富有效率,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医疗服务。
(三)以地市为单位,整合区域康复医疗资源。本次试点工作以地市级为单位。试点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新建、调整、优化现有资源,加强与残联、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统筹规划辖区内各类康复医疗资源的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鼓励按照建立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原则进行设置规划,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辖区内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改善患者预后,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其他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
供基本康复服务,条件允许的可以提供居家的康复、护理服务,贴近社会和家庭,并逐步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与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相结合。
(二)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康复医院。在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同时,鼓励试点地区制订政策措施指导康复医院的建设和发展,给康复医院和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留出空间。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特别是企事业办医院)有计划、按步骤整体转型为康复医院或以康复科为主的综合医院,兼顾其他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处置和急诊急救功能,保证患者安全。鼓励大型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关系,带动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提高。
(三)逐步建立通畅的康复患者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转诊规范和流程,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积极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借助不同的支付比例,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康复医疗服务的供给和利用,从制度上规范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康复患者转诊、流动机制。
鼓励建立上下级(或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关系,帮助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困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四)提高康复医学专业的服务能力。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工作经验和管理理念,逐步提高康复医学的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要逐步建立符合康复医学专业人才成长规律、适应本地区情况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综合医院在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康复医学科应当积极主动与临床相关科室合作,提高早期康复介入能力,细化专业分工,提升学科水平。其他临床学科应当树立早期康复意识,主动与康复医学科协作。制订和完善康复医学疾病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实现学科发展价值。
(五)创造良好的试点环境。试点地区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