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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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

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规定

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

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

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监

应上报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

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

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

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

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

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

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

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

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当工程规模较大时,需要采用分区(段)施工的工程,

可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7、当不同检测方法检测非同一根桩的桩身完整性时,可合并计算成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桩数。

三、验证与扩大抽检1、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

点进行试

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证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结果,综合分析评价标准贯入试验、

结果;

(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 桩身或接头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 要时应进行水平荷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

(4) 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检测结果;

(5) 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重新组织声波透射法 检测,或在同一基桩进行钻芯法验证;

(6)可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7)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验证高应变法单桩承载力 检测结果。 2、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扩大抽 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 扩大抽检的

数量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 当因未埋设声测管而 无法

采用声波透射法扩大抽检时,应采用钻芯法。

(1)当平板载荷试验、锚杆及土钉试验、单桩承载力检测或钻芯 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 抽检。

(2)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rn 、

V 类桩之和大

于抽检桩数的20%寸,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当两次抽检的rn 、

IV 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 20%寸,该批桩应全数检测。当

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 20%寸,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 的方法

和数量。

(3)当采用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rn 、

V 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 20%寸,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

IV 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 20%寸,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 检的方法和

数量。

(4)当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字板剪切试验等地基承载力检测

当rn 、

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抽检孔数超过30%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孔数加倍扩大抽检,或适当增加平板载荷试验数量。

3、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4、检测机构应及时提交检测报告或初步报告,并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监督员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四、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

(DBJ15-60-200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的相关规定。

2、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附件: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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