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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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信丰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和《江西省“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依据省财政厅《“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规划》(赣财综〔2018〕1号)文件中支持我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项目。
第三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坚持定向使用、公平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分配总的原则是保基数、托底、限高、考评、奖补。省财政厅奖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完成好的进行适当奖补,完成差的适当扣减该项目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项目运营补助等。
第五条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济困、救孤和体育彩票支持全
民健身的宗旨和使用方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老机构场所建设;二是乡镇三院建设(即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三是残疾人康复托养场所建设;四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五是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六是全民健身场所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三)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四)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信丰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要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实施年度,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建设单位;要抓紧抓实项目各个阶段的进展实施,单位责任领导要实地视察工程施工,及时解决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征地、图审、招投标、工程进度)等情况,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情况汇报。
第九条项目建设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规划申报、土地供应、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报批立项。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
责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质量报告制度,按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方可取得奖补资格。
第十三条要开展建设运营模式创新。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
第十四条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标识牌。
第四章责任管理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项目负总责,县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与省财政厅逐一签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入使用时间、项目建设期限及项目廉政要求。
第十七条狠抓如期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
开工时间指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项目要严格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如期开工。超过开工时间半年的,省财政厅将约谈县人民政府;超过开工时间一年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以前年度资金,停止下拨以后年度资金,并取消参与奖补分配资格。
竣工时间指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指验收通过情
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县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间提前或如期竣工。超过竣工时间半年的,省财政厅将约谈县人民政府,超过竣工时间一年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以前年度资金,停止下拨以后年度资金,并取消参与奖补分配资格。
投入使用时间指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县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间提前或如期投入使用。竣工超过半年未投入使用时间的,省财政厅将约谈县人民政府,竣工超过一年未投入使用时间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以前年度资金,停止下拨以后年度资金,并取消参与奖补分配资格。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规划》分年度及时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初次申请项目资金时,应附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建设过程中申请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时,应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资料为拨款依据;申请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图审费、结算审核费时应以合同为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项目拨款资料后,及时安排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凡项目资金超过二年未使用的,财政部门将收回或核减以后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并取消以后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县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根据资金使用性质相应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60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到2296099项“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实施激励机制。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针对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