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鲁市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在全省16个市实现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为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多元解决渠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二、职责任务(一)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宣传培训和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职责负责所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开展、经费保障等工作。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源,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量标准》,规定了对于不同情节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还设立了专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查处和惩罚的措施,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以外,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解决。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主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知识产权发生侵权争议时,首先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决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判定和损害赔偿。
此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执行和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在这一方面能够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绍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10〕2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二)试点期内,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全省同类城市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高于总申请量的增幅。
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有新的突破,名牌产品数量有新的增长。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新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80家以上。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点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点
一、加强制度建设
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
订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加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化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更加严
格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3.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加强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
二、提升保护能力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提高保护队伍的专业素质和
能力水平。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建设,提高对新技术、
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3.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
识产权规则制定和谈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国际提升。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1.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2.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
3. 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曝光力度,
强化舆论监督,形成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强大社会压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估
1. 各级政府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估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 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以上是本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点,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传统的司法程序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本文章将围绕此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和意义1.1背景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物,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专利侵权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专利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1.2意义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行政裁决具有速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有利于弥补司法程序的不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实施的基本原则2.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快速高效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具有较高的速裁性,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3专业性原则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较强的审理能力和技术背景,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三、试点实施的具体措施3.1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保裁决的公正和高效。
3.2制定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行政裁决机构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明确裁决的流程和标准,规范裁决的实施。
3.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行政裁决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提高行政裁决机构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3.4推动信息化建设行政裁决机构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审理效率和裁决质量,同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知识产权调解流程
知识产权调解流程一、引言知识产权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调解的一般流程,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调解申请与受理1. 调解申请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资质的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一般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纠纷的具体内容、调解请求等。
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受理通知中会包括调解机构的基本信息、调解员的任命情况、调解费用等相关事项。
三、调解准备阶段1. 调解员任命调解机构会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任命合适的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背景和调解技巧。
2. 调解员确认调解员在接受任命后,会进行确认工作。
确认的内容包括核实纠纷的基本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等。
四、调解程序阶段1. 调解开场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到场后,会进行开场介绍,包括介绍调解员的身份、调解的目的和原则等。
同时,调解员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确认参与调解的意愿。
2. 当事人陈述在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调解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纠纷的基本事实、自己的诉求和对方的主张。
调解员会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以备后续分析和讨论。
3. 分析讨论调解员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后,会进行分析和讨论。
调解员可以采用共同研究、法律解释等方式,帮助双方了解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4. 协商妥协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妥协。
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协助双方寻找共同利益点,推动双方尽快达成协议。
五、调解协议达成阶段1. 协议起草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会根据协议内容起草调解书。
调解书应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2. 协议确认调解书起草完成后,调解员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进行确认。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城市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速专利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的,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增强全市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时间,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株洲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率先建成全省领先的知识产权强市,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贡献知识产权力量。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更优。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追究和打击的一种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论述,以全面了解和分析相关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旨在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
刑事追究制度的实施,首先需要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然后依靠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知识产权刑事追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刑事追究制度起到了法律威慑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侵权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还可能遭受声誉受损、企业破产等负面影响,从而达到震慑其他侵权行为的目的。
但是,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侵权行为难以查证和取证,给执法机关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刑事追究侧重于惩罚,对于侵权行为的修复和赔偿不够重视。
此外,刑事标准的适用需要明确,以免对合法使用知识产权产生过度的限制和损害。
二、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时,纠纷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1. 背景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更快、更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2. 定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方达成和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制度既可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独立进行。
3. 调解机构调解机构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调解员队伍、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完善的服务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
4. 调解程序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和结案四个阶段。
4.1 申请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4.2 受理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调解条件,调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3 调解调解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寻求和解方案。
4.4 结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机构应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5. 优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 高效性:调解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
2. 经济性:调解程序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3. 灵活性: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调解过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保护权益:调解制度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侵权方的利益。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调解方法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调解方法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调解方法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与调解方法,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条件。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1. 诉讼诉讼是目前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法之一。
当一方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寻求法律裁决。
诉讼的优势在于其强制性和权威性,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判断。
然而,诉讼过程通常漫长,费用高昂,而且对双方的关系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争议。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高效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然而,仲裁过程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并且裁决结果可能不被双方完全接受。
3. 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一种低成本和灵活的纠纷解决方法。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协商和谈判的优势在于其高效和节约成本,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和费用。
然而,协商和谈判需要双方具备一定的沟通和谈判技巧,而且可能存在权力不平衡的情况。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方法1. 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可以提供中立和公正的调解服务。
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高效性,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调解结果通常可以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调解委员会可能存在一定的费用和时间压力。
2. 专业调解人专业调解人是经过培训和认证的专业人士,可以提供中立和公正的调解服务。
双方可以选择专业调解人来协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专业调解人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和经验,可以帮助双方找到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专业调解人通常能够更好地处理情绪和沟通问题,有助于改善双方的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意义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的民事纠纷功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向您汇报我们所进行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情况。
自去年开始,我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推进。
在过去一年内,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试点工作,以下是情况的汇总和分析:一、试点范围和目标:我们将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单位的核心领域,即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运用。
我们的目标是探索一种有效的制度,使得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
二、专利的保护:我们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培训员工,提高他们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我们组织了专利申请的培训课程,并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帮助我们的员工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也积极建立了专利信息的数据库,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
三、商标的保护:我们在商标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
首先,我们深入研究了其他企业和竞争对手的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商标。
其次,我们加强了员工的商标意识培养,鼓励员工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最后,我们也积极申请商标,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四、著作权的保护:我们重视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鼓励员工自觉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并在需要时积极申请著作权。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外部合作伙伴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与他们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和合同,确保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被侵犯。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我们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们执行了严格的保密协议,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保密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知道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们也加强了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遭到泄露。
在此次试点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我们的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我们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数量也有所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得到了加强。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工作。
本文将从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试点工作的机制和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以期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点领域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一方面,一些企业不尊重知识产权,盗用他人的专利、商标等,既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制约了技术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执法效果仍然不尽人意,一些恶意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
因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
这些试点工作,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实践的重要成果,为我们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改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率,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次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试点地区将在法律、机构、流程等方面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更加精准、高效、便捷。
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建设。
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通过执法宣传、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3.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通过简化和加速审判程序,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的快速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侵权纠纷解决效率,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成本负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简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该制度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调解程序1. 提交申请: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3. 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讨论。
调解员会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寻找解决方案。
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履行协议内容。
5. 不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如诉讼或仲裁。
调解优势1. 快速解决:相比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2. 灵活性:调解过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3. 维护关系:调解强调双方合作和共赢,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4. 保密性:调解过程和结果可以保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调解机构我国设立了多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高效、公正的调解服务。
结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快速、灵活、维护关系和保密性等优势。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实现双赢的结果。
非诉事项 工作方案
非诉事项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诉事项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
非诉事项,是指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纠纷或者诉讼外的法律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事项、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
在处理非诉事项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制定一份系统的非诉事项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 加强非诉事项工作能力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效率;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3. 推进非诉事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工作内容1. 建立非诉事项处理工作机制制定非诉事项处理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个纠纷都得到妥善处理。
设立非诉事项处理办公室,协调各类非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开展非诉事项处理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能够熟练处理各类非诉事项。
3. 加强宣传与监督加强对非诉事项工作的宣传推广,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处理非诉事项的渠道和方式。
同时加强对非诉事项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 完善非诉事项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非诉事项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革,促进非诉事项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1. 设立非诉事项处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的非诉事项处理办公室,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非诉事项工作,确保每个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2. 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非诉事项处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类非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3. 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非诉事项工作的宣传推广,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加强对非诉事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 完善工作机制针对非诉事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革,不断完善非诉事项工作的机制,提高其处理效率和质量。
五、工作效果评估1. 设立评估制度建立非诉事项工作的评估制度,对非诉事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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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调查问卷
请填写人提供以下信息:
单位:
地址:
所在张江示范区分园和园区:
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
联系人手机号:联系电话:
填写完毕后请以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人:叶家平邮箱:******************
填写说明:
1、为了全面了解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便于今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设计本调查问卷,请贵单位协助认真填写。
2、问卷包含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
选择题请在认为合适的
企业;填空题,请直接作答;简答题,可简述或另附详细说明。
3、考虑到调查对象范围较广,问卷设置时倾向于调查对象的普适性,问卷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对于贵单位难以作答或填写,对于此部分内容,贵单位可跳过。
4、此问卷内容供我办了解各单位工作情况使用,我办对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社会需求情况调研
一、基本信息
1.你单位的性质:
(1)国有企业;
(2)民营企业;
(3)高等院校;
(4)科研机构;
(5)行业协会;
(6)各类园区;
(7)其他(请注明) ;
2.你单位所属行业:
(1)综合类;
(2)农业、林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生物医药;
(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教育;
(12)其他(请注明) ;
3.你单位的规模为(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1》(国统字〔2011〕75号)):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4.你单位拥有哪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可多选):
(1)专利;
(2)著作权;
(3)商标;
(4)植物新品种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商业秘密;
5.你单位的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国内专利申请:发明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授权:发明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
国外专利申请:项,授权:项;
6.你单位的著作权情况:
国内登记件;国外登记件;
7.你单位的商标情况:
国内申请件,授权件;国外申请件,授权件;
8.你单位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情况:
国内申请项,授权项;国外申请项,授权项;
9.你单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注册登记项;
10.你单位的域名注册登记项;
二、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情况
1.你单位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机制是否有所了解:
(1)是;
(2)否;
2.你单位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是否有需求:
(1)是;
(2)否;
3.你单位是否曾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过知识产权纠纷:
(1)是;
(2)否;
4.你单位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否满意:
(1)是;
(2)否;
5.专利部分(填空):
你单位专利纠纷(包括:权属纠纷、无效、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数量: ;(如为0,结束专利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调解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专利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6.著作权部分(填空):
你单位著作权纠纷数量;(如为0,结束著作权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调解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著作权纠纷数量______;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7.商标专用权部分(填空):
你单位商标纠纷数量;(若为0,结束商标专用权部分答题)
你单位通过诉讼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
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政执法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你单位通过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商标纠纷数量;其中,国内纠纷数量;国际纠纷数量;
8.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你单位倾向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请
排序选择)。
(1)司法诉讼;
(2)行政执法;
(3)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调解、其他组织调解);
9.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你单位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考虑的因
素是(请按优先性排序选择)。
(1)解决方式的胜诉概率;
(2)解决方式的费用;
(3)解决的时间成本;
(4)解决纠纷的专业性;
(5)结果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6)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信息保密;
(7)其他(请注明);
10.如你单位在进行调解,挑选调解机构和人员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最多选3项):
(1)拥有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背景;
(2)调解机构是否中立、专业、管理是否规范;
(3)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的资历、经验;
(4)本行业知识背景、语言能力;
(5)其他(请注明);
11.你单位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是否会首先选择“调解”:
(1)是,原因:□案件处理效率高,□维权成本低,□调解员有专业背景,利于证据认定,□案件胜负难测,□有利于保密;
(2)否,原因:□调解员能力不足,□担心调解员徇私舞弊,□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调解存在“诉讼后遗症”;
12.如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不成功,你单位的后续措施多建议当事人
(可多选):
(1)直接提起诉讼;
(2)向行政机关投诉;
(3)提请其他机构调解;
(4)其他(请注明):;
13.你单位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在效力、程序、地
位上的区别:
(1)很清楚;
(2)基本清楚;
(3)比较模糊;
(4)毫无概念;
14.你单位在其他领域是否通过调解解决过纠纷:
(1)是;
(2)否;
15.你单位对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有何看法(最多选3项):
(1)是对现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两个途径的有益补充;
(2)可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便捷易行;
(4)应当强化及推行这种解决机制;
(5)不需要强化及推行这种解决机制(请说明理
由) ;
16.你单位认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方面应当加强以下
哪几方面工作(最多选5项):
(1)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在上海市各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上海市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在上海市有条件的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
(5)政府应当在政策(如:工作经费、机构设施、人员编制等)上支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6)赋予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
(7)完善诉讼与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
(8)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9)人民调解可以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10)组织行业协会中的技术专家(如需)以及法律专家参与调解;
(11)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专家评估机制2的必要性调研
1.你单位对于上述专家评估机制是否有所了解:
(1)有了解;
2专家评估是一种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适用于当事人提交给一个或者多个专家在技术科学和相关业务问题。
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主要程序为:递交评估申请-订立中立评估协议-指定评估员-信息交换-开展评估-缴纳费用-出具评估报告。
(2)不了解;
2.你单位认为在目前阶段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机制中建立专家
评估机制是否必要?
(1)非常有必要;
(2)暂无必要;
(3)其他(请注明): ;
3.你单位认为专家评估机制的优势(可多选):
(1)可以预测纠纷判决结果,促进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
(2)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3)节约司法资源;
(4)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5)具有保密性;
(6)其他(请注明):;
4.你单位认为设立专家评估机制的劣势(可多选):
(1)评估专家费用可能过高;
(2)可能造成纠纷当事人不断让步,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3)评估结果缺乏可预知性;
(4)评估专家权威性不够;
(5)评估可能做不到“中立”;
(6)其他(请注明):;
5.你单位认为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评估机制,
中立评估工作专家顾问费用在什么范围比较合理:
(1)1万以下;
(2)1万-5万;
(3)费用根据案件标的数额确定;
(4)主要应考虑是否能够最终调解解决纠纷,不过高即可;
6.如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评估机制,你单位是
否会申请采纳中立评估?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