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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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农业新技术、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花卉苗木种植、培育、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0)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又无意延长营业期限的;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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