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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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整理)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以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

所谓普通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违反基于日常生活、交往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过失心理态度。

这里所说的注意义务,也称为一般注意义务,是国家为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对社会上一般人在从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提出的注意义务。

该种注意义务,适用于所有的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日常的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都负有这种注意义务。

违反这种注意义务而造成违法结果的,即为普通过失。

普通过失犯罪的范围,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说,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部分犯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中的部分过失犯罪。

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至于违反哪一种一般注意义务可构成普通过失犯罪,由于日常生活、交往活动的范围极其广泛,实难确定。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可以说除了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之外的注意义务,皆为一般注意义务。

所谓业务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基于业务活动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过失心理态度。

这里所说的注意义务,也称为特别注意义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生产秩序以及发展的需要,对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人,提出的特别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只适用于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特殊主体,该种主体只要进行有关的业务活动,就负有该种特别的注意义务。

违反这种特别注意义务而造成违法结果的,即为业务过失。

业务过失的范围,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说,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部分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章中的个别过失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行为发生时并无犯罪的故意,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失,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不应有的后果。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犯罪主体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目的,但行为结果却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对于过失犯罪的思考,不仅要研究其法律层面,还要深入探讨其社会、心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失犯罪的存在必然引发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思考。

针对过失犯罪,现行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处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过失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者因疲劳驾驶而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可认定为过失犯罪?还是将其归类为一般的过失行为?这需要法律制定者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准则。

其次,过失犯罪还引发了对行为主体的心理思考。

过失犯罪者并没有故意犯罪,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这让人们不禁思考,为什么有些人容易在关键时刻疏忽大意?是否可以通过心理教育和培训来提高人们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另外,过失犯罪还引起了对社会责任和道德关怀的思考。

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伤害。

社会应该加大对过失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强化道德意识和责任观念来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思考对过失犯罪者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相比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并没有主观上的预期和控制,因此单纯以刑罚来惩处过失犯罪者似乎不太合理。

可以考虑通过强制教育、社会服务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让过失犯罪者对其行为进行反思和补偿。

最后,对过失犯罪的思考还需要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考虑。

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执法,同时个人也应该增强自我约束和责任感。

只有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某一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但因不能起到犯罪效果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情形。

对于犯罪过失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由于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过失的判断依据。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划分其正常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为的量程?
三、犯罪过失的相应责任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在犯罪过失行为中,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去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过失的社会关系。

如何更好地保护犯罪过失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更有效地引导个人履行社会关系义务?
答案:以上探讨了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由此可见,犯罪过失的处理要综合运用刑法的规定,考虑到行为人的过失性、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又能有效地引
导履行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惩罚在道德上约束和社会教育上起到作用。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开始被法律所规定。

到了当代社会,过失犯罪更加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经济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传媒逐渐兴起并繁荣发展,随着这些变化,过失犯罪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也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其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标签:过失;过失犯罪;过失理论;过失犯认定一、过失概述(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与故意一样,是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这是日本刑法理论的一种分类,这是根据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无认识而做出的分类。

此外,根据刑事责任的轻重可以将过失犯分为单纯过失、重过失与业务上过失。

二、过失理论过失理论的相关争论,是刑法学界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部分。

这种争论一方面涉及整个犯罪论的本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直接与交通案件、公害案件、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现象相关联,对司法实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旧过失论旧过失论注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认为故意、过失都是责任形式。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预见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

之后,修正的旧过失论维持了过失属于责任要素的观点,也修正了旧过失论完全不注重实行行为的缺点。

探讨刑事法中的过失犯罪

探讨刑事法中的过失犯罪

探讨刑事法中的过失犯罪刑事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特定行为情形下,由于过失而导致刑法所不允许的社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

相较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要求较低,但由于其涉及到社会利益和法律正义的问题,对于界定过失和确定过失成立的标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过失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由于过失而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刑法所不允许的后果发生。

过失犯罪表现为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谨慎和审慎,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具有主观方面的重要特点,即犯罪人对于其行为结果的过失态度,即不故意但有过大的过失。

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强调行为的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过失犯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主观方面的过失和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

主观方面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或在犯罪时,对可能发生犯罪结果的危险性不予重视,或者对控制或者避免犯罪后果的把握能力出现重大失误;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是指前述过失行为所带来的实际社会危害结果,即刑法所不允许的犯罪后果。

三、过失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后果的不同,过失犯罪可分为正常或基本的过失犯罪和增强的和实质上的过失犯罪两类。

正常或基本的过失犯罪是指在法益的保护范围内,由于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过失态度,而给予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增强的和实质上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禁止性刑事标准范围内,犯罪行为人采取了重大的过失态度,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过失犯罪的界定标准和争议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标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一方面,怎样界定过失的程度和过失责任的底线成为争议的关键点。

另一方面,刑事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民事法中的过失行为构成有所不同,刑法对过失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对于过失认定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五、过失犯罪的防范与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各方面入手。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犯罪过失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与故意犯罪不同,其主要特点是缺乏明显的恶意。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过失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即犯罪事实、过失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对犯罪过失者会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法律适用和定罪标准与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犯罪过失与犯罪过错、犯罪故意存在区别,但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常有联系。

为了有效预防和纠正犯罪过失,需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对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

【关键词】犯罪过失、定义、特点、法律责任、区别、联系、法律适用、预防、纠正、总结1. 引言1.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概述犯罪过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主体因疏忽、大意或过错而造成某种后果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犯罪过失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犯罪过失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一系列的复杂原因所导致的。

对犯罪过失进行探讨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进而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本文将围绕犯罪过失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介绍犯罪过失的定义和特点,探讨其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随后将对犯罪过失的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预防和纠正犯罪过失的发生。

通过对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为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犯罪过失的定义和特点犯罪过失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并无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某种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的行为。

犯罪过失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犯罪过失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犯罪人并没有故意要犯罪,而是由于疏忽或不慎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无意识性质使得犯罪过失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有不同于故意犯罪的特殊地位。

犯罪过失具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素。

主观上,犯罪人必须具有过失心理,即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或疏忽态度。

过失犯罪的思考

过失犯罪的思考

过失犯罪的思考一、对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与特征的思考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也就是指犯罪过失的认识标志。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先后有三种理论:(一)无认识说。

是犯罪故意认识意义派生的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结果没有认识,是犯罪过失的标志。

表现在:(1)把现代刑法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称为故意,是错误的;(2)混淆了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意外事件在形式上也表现为未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根据无认识说也属于过失。

(二)不注意说。

是与犯罪故意的希望主义伴生的一种观点,认为过失是行为人因违背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避免结果说。

认为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希望避免犯罪结果,但因违反注意义务或回避违法结果义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对过失犯罪处罚的思考(一)自然人过失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 最常见的刑种是有期徒刑和拘役, 刑期一般较短, 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居多。

这些犯罪的刑罚配置存在明显的不足。

具体表现在:1.重刑偏多, 最高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含七年) 直至无期徒刑的, 在46个自然人过失犯罪中就有32个,约占70%; 轻刑偏少, 最高刑在三年以下( 含三年) 的有14个罪,只约占30%。

刑罚只能是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手段,尤其对过失犯罪不宜投入过重的刑罚量, 对战时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配置无期徒刑,有违刑罚节俭原则。

而且,“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2.对极少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第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第432条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均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同规定, 并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

这种立法模式从《唐律》沿袭而来《,唐律》中对于军国大事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等处罚。

如《唐律》第230条规定:“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

”现代社会, 此已不符合过失犯罪担负刑事责任的机理,对过失犯罪应当配置轻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否则有违罪责刑均衡原则。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旧过失论完全不 注重实行行为的缺点 。 ( 二 ) 新过 失论 新过失论认为 ,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但如果 履行 了结果 回避义 务 ,就不成立过失犯 。新过失论重视 结果 回避义务 ,而且 ,将 结果 回避义务作为客观 的行为
信赖原 则最早 适用于交通领域 ,即在客观上存在可 以合 理信赖他人的行为和条件时 ,行为人对造成 的危害 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 ,机动车在封 闭的高速公路上 行驶 ,有理 由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 马路 ,如果发生碰 撞 行人的后 果 ,机动车不具有结果 回避可 能性 ,就不能 构成过失犯 罪 。 危险分 配 理论 解决 的是 ,过 失 造成 危害 结果 发生 时 ,加 害 人与受 害人 各 自承 担什 么注 意义务 。如 果加 害人 承担 的义务 多 ,受 害人 就承担 的少 ;反 之亦 然 。 这一理 论 在我 国关 于交通 肇事 的相 关 司法解 释 中有所 体现 。 四 、 结 语 过失犯 罪在当代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越来越高 ,对 司 法理论和实践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认识过失 的 概念 和种类 、过失 理论 和过失犯认定 ,笔者希望能对过 失犯 罪有更 多的研 究和更 深入的探索 。
政 法 研 究l A 2 0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3 E 期 S
浅 论过 失犯罪相关 问题
刘佳 慧
摘要 :资产阶级革命 以后 ,真正 意义上 的过失犯 罪开始被 法律 所规定 。到 了当代社会 ,过 失犯 罪更加 频繁地 出现在 我们的社会 生活 中。经济 高速发展 、科 技不 断进 步 、传媒 逐渐兴起 并繁 荣发展 ,随着这些 变化 ,过失犯 罪的数量 也 大大增加 ,也 引起 大众 的广泛 关注 ,从 而使 其在刑 法理论 中 占据 着越 来越 重要

犯罪过失的若干问题探讨

犯罪过失的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

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关键词:犯罪过失主观要素义务研究提纲: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二、犯罪过失的特征(一)认识特征(二)意志特征三、犯罪过失的认定(一)要强调行为人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一致(二)强调行为人义务形态与义务违反的共存(三)强调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对结果的回避有关联(四)强调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五)强调行为人的违反义务行为、实际发生四、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一)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二)重过失与轻过失(三)危险过失与实害过失(四)监督过失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

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与明知故犯得犯罪故意相比,犯罪过失这已主观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又能力、又条件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在当时得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文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主观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其他论文文档]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3)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其他论文文档]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3)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3)刑法论文(1)犯罪过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也是紧密相关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这两种性质的机能的相互承接上。

过失首先作为一种心理事实,在构成要件上,可以作为一种记述性的类型,即区别于故意而在构成要件上类型化了的心理事实,这是过失的主观面,也是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中不乏有在分则条文中直接使用“过失”一词的情况,如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死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过失重伤罪。

可以说,过失作为类型化了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其主观面的机能。

同时,刑法也有对一些过失犯罪从客观面上进行规定的,如分则第九章的渎职罪中,一般没有直接使用过失一词,但多数说明其违法性,如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

笔者认为,过失的客观面——违反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是违法性的本质。

因为违反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而造成了危害结果。

违法性,是犯罪过失的客观的表现,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原则上推定违法性,除非有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

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关系是烟与火的关系,具有违法性推定机能①。

故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外观上,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是相同的,而如果考虑构成要件性的过失,则可以区分两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所以,我认为犯罪过失的主观面,是构成要件性的过失此一要素的内容,同样,违反注意义务和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则是违法性过失要素的内容。

这两者相互统一,相互联系,发挥着对过失行为的评价作用。

作为责任性过失要素,是包括过失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的,而且包括客观上的各种阻却条件如责任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的考察,成为一个综合的评价结构。

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通行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但是,犯罪过失既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又是刑事责任的要素,这两者存在区别和联系。

作为构成要件的过失,应该是指主观的心理态度(也是一种类型化的心理事实);作为刑事责任的要素,不可避免的存在规范评价的违法性,也便不能否定其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正是这种违法性的表现。

略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略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略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过错,但无意犯罪的行为。

在法律界,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过失犯罪的定义与特点过失犯罪是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的,它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过错,但并无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缺乏故意:过失犯罪的行为主体并非故意要实施犯罪,而是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1.2 疏忽导致犯罪: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是一种由过失引发的犯罪行为。

1.3 对行为后果的关注:过失犯罪主要关注的是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而不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二、犯罪责任的基本理论在讨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犯罪责任的基本理论。

目前,犯罪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理论:2.1 整体理论:整体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主观方面的意图和客观方面的行为同时存在而构成的。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即使没有故意,由于犯罪人存在过错,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2.2 分离理论:分离理论则主张将主观与客观分开看待,认为只有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无故意的过失犯罪来说,则应当适用轻于故意犯罪的惩罚措施。

三、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基于以上的犯罪责任的基本理论,我们得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3.1 预见性原则: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预见性原则。

根据预见性原则,犯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虽然犯罪人没有故意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预见到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3.2 动态危险观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之二是动态危险观点。

根据动态危险观点,过失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并有可能带来严重危害后果。

刑法中的过失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过失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过失犯问题研究在刑法领域中,过失犯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

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还是工业意外,过失犯罪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然而,如何确定过失犯罪的主体责任以及如何量化过失的程度,一直是法学界的焦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过失犯罪的定义、主体责任以及刑罚的裁量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对刑法中的过失犯问题有所研究。

首先,过失犯罪的定义是理解该问题的基础。

过失行为是指因犯罪人不具备犯罪直接故意犯的犯罪主观意图,而是因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一般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对于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是关键。

然而,过失的主观要件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过失犯罪,犯罪人的过失只需要具备过失疏忽、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而不需要有明确的作案故意。

这种区别的设定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反映过失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

其次,过失犯罪的主体责任是解决过失犯罪问题的核心。

在刑法责任的划分上,过失犯罪并不像故意犯罪那样容易界定犯罪人的主体责任。

对于故意犯罪,犯罪人的直接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责任界定相对简单。

而过失犯罪需要考虑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主体能力、注意义务以及应有的预见能力。

为了确定犯罪主体责任,一方面需要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界定,对犯罪人的注意义务、预见能力等进行审核;另一方面需要根据过失的具体情形,分析判定犯罪人对于过失行为产生的各种可能后果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主体责任的确定不仅需要考量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还需要将其与公共利益、社会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最后,。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并非有意造成法律后果,而是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的犯罪行为。

在我看来,过失犯罪不容忽视,因为虽然行为人没有恶意,但却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或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过失犯罪涉及到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的侵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例如,驾驶员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虽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但却不能免除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行为要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虽然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但其造成的危害同样严重。

法律应该对过失犯罪实行适当的惩罚,让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疏忽会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并借此警示他人,避免类似的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也要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过失犯罪的责任人,让被害人得到赔偿,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最后,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应该采取教育、预防等措施,引导个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行为规范培训等活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过失犯罪的发生。

同时,也要引导个体关注他人的权益和利益,倡导互助和合作的精神,建立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虽然是由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的,但其所造成的后果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实施法律制裁等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过失犯
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努力建设和谐、法治的社会。

试论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作为时,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者过度信赖他人等原因造成了违法行为的结果,但其本人未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分析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法律的原则与规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于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虽然没有犯罪故意,但其行为依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危害了社会安全与秩序。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对过失犯罪采取强制约束措施,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道德的要求。

伦理道德要求人们在行为上保持谨慎和责任心。

尽管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通过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行为人可以得到道德上的警醒和教育,使其认识到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以此达到自警自省,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慎重行事,减少过失的发生。

最后,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如果对过失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会对其他犯罪形成不公平的待遇。

其他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犯罪意图而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行为人却可以逍遥法外。

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与正义,破坏法律秩序。

因此,过失犯罪应当与故意犯罪一视同仁,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追求。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包括法律、伦理和公平正义的观点。

通过对过失犯罪行为人的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达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对于过失犯罪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在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中,还有一个对行为违法性还是对结果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可能性的问题。

即行为无价值的考察,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考虑。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已经预见法益侵害结果的前提下,没有采取某种结果回避措施因而造成结果时,才是过失行为①。

这里将危害结果包括在行为之内,一并考虑,是值得肯定的。

行为和结果的违法性都是过失所应该考虑的。

把危害结果的无价值评价和行为的无价值评价综合在一起。

但是,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看,似乎一直在犯罪过失中注重是结果的无价值,或者因为过失犯多是结果犯。

危害结果,对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有重要影响的。

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在过失之构成要件上,成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的客体者,及系“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非故意的行为);然过失犯之违法性,不得仅仅求之于惹起“侵害法益”之结果(结果无价值),而系更应求之于遂行行为之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一点(即遂行行为这不适切性——行为之无价值)②。

即使今天过失行为取得与故意行为构造上的平衡的地位,过失行为的性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是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仍然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目的行为论试图以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来统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可见过失行为的违法性,也日益的受到学者的关注。

笔者认为,过失作为一种责任的要素,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

如前所述,这种构造是表明犯罪过失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

但是,刑法上又一般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处罚。

从而只有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具备刑事责任加以非难的条件。

笔者也肯定,对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加以考察,但并非是择一的片面,而是把行为违反性和结果违法性都予以相当的考虑。

故在违法性认识中,一般应要求行为人预见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预见此种可能性,一般就可以预见行为的违法性。

在刑法中规定过失危险犯,是值得肯定的。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为中心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为中心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为中心在科技革命的条件下,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在为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在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上,对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日益重视。

但就目前看来,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却显得较为薄弱。

在理论上对过失犯罪出现的新态势予以充分关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过失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显然颇为重要而迫切。

为此,本文选取过失犯罪基础理论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两者区别的关键,即在于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理态度的不同。

因而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就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界曾经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诸种见解[①].但由于无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定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数学者所不采;惟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在具体区分过失与故意的界限时,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应分别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又否定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过失是行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

但是,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区分过失和故意,无须究明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问题,仅从认识因素上就足以将过失和故意区分开来了。

故意是行为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有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无认识[②].我们认为,从理论上看,该观点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过失和故意应受责难的根据,也可能将过失和故意区分开来,但从充分说明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和应受责难的程度上看,仅从认识程度上考虑恐怕还不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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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犯 罪 过 失 的若 干 理 论 问题 探 讨
石 少 华
( 乡学 院 政 法 系 , 南 新 乡 4 3 0 ) 新 河 5 03

要: 传统 的犯罪 过失 理论很难 适应 社会 的发展。犯罪过失 的概 念也存在 明显 的缺陷 , 过失犯 罪主观 特征
‘ 文 章 编 号 :6 4— 34 2 1 )5—04 0 17 3 3 (0 0 0 0 3— 3
21 0 0年 1 ຫໍສະໝຸດ 月第2 4卷 第 5期 新 乡学 院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i in nvrt( oi cecs dt n o ra o n a gU i sy Sca Sine io ) X x ei l E i
0c . 01 t 2 0 Vo . 124 No. 5
中颇 具 争 议 的 注 意 义 务 的概 念 、 容 和判 断标 准 , 内 以及 注 意 能 力 的概 念 和 标 准 等 需 要 从 理 论 上 进 一 步 厘 清 。 过 失 危险犯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 关 键 词 : 罪 过 失 ; 意 义 务 ; 意 能 力 犯 注 注 中 图 分 类 号 :9 7 I 1 ) 文献 标 志码 : A 收稿 日期 :0 0— 6—1 21 0 2
谈 。 其二 , 国刑 事 立 法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注 意 义 务 , 得 理 论 我 使
过失 的几个理论 问题谈几点看法 , 希望求教于方家 。


犯 罪 过 失 的 概 念
当今 多 数 国 家 的 刑 事 立 法 都 规 定 了 犯 罪 过 失 的 概 念 。
例如瑞士《 刑法 》 1 第 8条第 3款规定 :行 为人 违反注意之义 “
研 究现状 , 过失犯罪 的研究 略显单 薄 , 虽然 也有 一些介 绍新 旧过失理论 的文 章 , 但并未引起议论热 潮。以下笔者就 犯罪
别 。我 国《 刑法》 1 第 5条第 1款前半段其实是对犯罪过失概
念的界定 , 但结论却成 了过失犯 罪。可是犯罪过 失与过失犯 罪是两个完全不同 的概念 , 者指 的是一种 心理 态度 , 前 后者 则是在过失这 种心 理 态度 下实 施 的犯 罪 , 者不 可混 为一 两
而轻 信 能 够避 免 , 致 发 生 这 种 结 果 的 , 过 失 犯 罪 。 对 我 以 是 ”
此, 我们 不能不说我 国《 刑法》 1 第 5条还存在 很大 的讨论 空
间。
从世界各 国的刑事立法来看 , 成立过失犯 罪还必须具备
客观方面的要件 , 即危 害结 果的实际发生 。如果 缺少行为之
见犯 、 量犯和严 重犯 。因此 , 界各 国的刑法 理论 和司法 大 世
于 自信 , 其实质是说明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 在于行为人 的不
负责 任。其 三 , 国刑 法 的 过 失 定 义 遣 字 用 语 简 明 、 我 确
切 。诚 如 学 者 们 所 言 , 国对 犯 罪 过 失 的 立 法 的 确 存 在 我
作者简介 : 石少华 , , 男 江苏常州人 , 乡学 院讲 师。 新
以往 的刑 法 理 论 一 直 认 为 , 法 以 处 罚 故 意 为 原 则 , 刑 以 处 罚 过 失 为 例 外 。然 而 , 着 社 会 进 步 和 科 学 的 发 展 , 们 随 人
国刑 法典 涵 括 的 犯 罪 过 失 概 念 的 内涵 , 数 学 者 认 为 是 科 学 多
的 , 由是 : 一 , 国刑 法规定 的犯罪过 失定义 , 理 其 我 明确 了犯 罪过失 的本质 在于行 为人 对危 害社会结 果 的心理态 度。其 二 , 国刑法的规定 阐明 了过失心理 的形 式是疏忽大 意与过 我
在生产 、 活以及各种活 动中发生危 险事故 的可能性 以及这 生 种可能给社会造成 的损 害 日益增 大 。过失 犯罪 逐渐成 了常
务 , 可归 责之 犯 罪 行 为结 果 , 加 考 虑 或 未 顾 虑 者 , 过 失 对 未 为
界对 注 意 义务 的 探 讨 缺 乏 立 法 的 根 据 。 注 意 义 务 作 为 犯 罪
过失 的核 心要 素 , 在许多 国家 , 比如瑞士 、 奥地利 等国家的刑
犯轻罪或重罪。 可见 , ” 在他们看来构成过失犯罪 必须具备如 下条件 :. 1行为人有注意义务 。2 行 为人违反注 意义务造成 . 可归责之行为结果 。3 造成这 种结 果 的原 因是 行为 人未加 .
的内容 , 但我们认为 , 为一个科学 的立法概念 , 作 将反 映其 本 质 的要素仅仅 “ 隐含” 在其规定 中是远远不够 的, 而应该在 法 条 中明确 地标 示 出来 , 以凸现 其 理论 价值 和 实践 功 能。因
不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 直接规定犯 罪过失 的概念 , 但规定了过失 犯罪 的定 义 , 一定意义上 涵盖 了犯罪过 失的 内 涵。如《 刑法》 1 第 5条规定 :应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 危害社会 的结果 , 因为疏忽 大意 而没有 预见 , 或者 已经 预见
考 虑 或 未 顾 虑 。 这 种 立 法 的优 点 是 明 确 地 将 注 意 义 务 作 为 构成过失犯罪的条件之 一 , 果 行为人 不具 有注 意义务 , 如 则
事立法 中都有 反映。而在我 国 , 也有 学者 曾指 出我 国《 虽 刑 法》 1 第 5条关于过失犯 罪概念 的规定 中也 隐含着 注意 义务
实践不能不把过失犯 罪提 到适 当的位 置。世界 各 国尤 其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德 国 和 1 , 关 过 失 犯 罪 的 学 术 文 献 可 以 3本 有 说 是 汗 牛充 栋 , 论 上 也 的 确 有 所 突 破 。但 是 , 观 我 国 的 理 反
上述优点 。但是仔细思考起来 , 我们认为这 种立法也存在 一 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 其一 , 淆 了犯罪过 失与 过失犯 罪 的区 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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