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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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 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 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 结果,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只是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放任自流 的态度。
(三)故意的认定
一是不能将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 意混淆。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并 不等于具有犯罪故意。如点火的故意不等于 放火的故意,违章的故意不等于有压死人的 故意。 二是注意犯意的转化。比如,开始是抢 劫的故意,后来形成的是盗窃的故意。开始 是挪用的故意,后来形成占有的故意;
直 接 故 意
1、 明知必然+希望
2、明知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大
体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
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2、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
• 根据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可将过 失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普通过失, 是指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违反基于日 常生活、交往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 成危害事实的心理态度。业务过失,是指 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基于业务 活动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 实的心理态度。
三是故意的推定。就司法而言,犯 罪故意是司法人员的推定,但司法的推 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 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 能够得出行为人应当是明知的,也就可 以认定行为人的故意,这就是盖然性在 认定主观故意中的运用。
二、犯罪过失的基本问题
(一)犯罪过失的分类
• 1、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1)明知的内容
①明知行为的性质,即自己行为的危 害社会的性质。刑法明确规定了成立犯
罪故意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意识。如果 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没有认 识,则就缺乏成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应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会发生危
2、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
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
的目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
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 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为标准可将犯罪过失分为有认识的过失 与无认识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 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其可能发生, 但他基于其他事由,确信其不发生,违反 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导致了该结果的发 生。
• 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 违反了注意义务,对构成犯罪的事实应 该认识而全然没有认识,导致了危害结 果的发生。
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在认识程度上和所持的态度上的差异,可 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种 形式。
1、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有二个 特征: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 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七讲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造
关于故意的不同学说:一是认识主义。
主张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认识犯罪客观事
实为己足;二是希望主义。主张行为人认识
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还不够,还 必须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 才是犯罪故意;
三是容忍主义。犯罪故意的成立,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所谓犯 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中的犯 罪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采取的是容忍说。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的结构实际上可归结为“知”和
“欲”。“知”就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明知”和“会”是指故意的认识 内容和程度。一般来说,成立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需明知以下内容:
犯罪故意的这二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认 识因素为意志因素的形成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 行为人只有对危害结果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因 而它是意志因素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
是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对行为作出抉择和处断,
是认识因素的进一步发展,仅有认识因素,没
有对行为进行抉择的意志因素,则也不能成立
犯罪故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志因素对故意
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
人的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
四是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程度是判断故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凡
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有较大的盖然性而实
施该行为时,就可以认定有故意的存在;预 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而实施行为 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而不存在故意。
• (3)“明知”的认定。从司法认定的角度, “明知”应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 道”两种情况。①明确知道(确切知道)。 是指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相关事实已经反 映了对认识对象确实是知道的。②应当知 道(推定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侵害的对 象的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犯罪 的工具和方法、实施犯罪的环境、时间、 地点等情况,推断行为人是明知的,理论 上也称之为“推定明知”。
害社会的结果”,是就认识的程度而言的,
包括二种情况: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③明知其他法定的构罪事实。如以犯
罪对象或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犯
罪构成选择要件的犯罪中,成立犯罪故意,
行为人必须对上述选择要件有明确的认识。
•
(2)明知的程度。包括二种情况: ① 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 认为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 危害结果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具 备了故意的认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