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定义、要件、区别和判罚等方面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详细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及要件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预谋或者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动机和目的: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犯罪动机和实现一定目的的意图。
2.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3. 目标对象:故意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的结果进行,而非偶然的结果。
4. 直接的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不能只是威胁或者企图实施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及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过失行为:犯罪主体的行为是由于疏忽、不小心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具备故意行为。
2. 预见不到犯罪后果: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损害结果是可避免的:如果犯罪主体在行为上更加谨慎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犯罪后果可以避免发生。
4. 原因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明确的故意,而过失犯罪主体则是由于疏忽或者不小心导致犯罪结果。
2. 预见性:故意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后果,而过失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犯罪责任:故意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具备一定的犯罪责任,而过失犯罪主体的犯罪责任相对较轻。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判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判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在判罚上往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在法律领域,过失和故意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判断犯罪以及事故责任时起着关键作用。
了解和区分过失和故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中过失和故意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过失的定义和特点过失是指在实施某个行为时,因疏忽或疏忽大意而造成了错误或不当结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过失分为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由于个人疏忽而导致的结果,而重大过失则是个人明显疏忽大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结果。
无论是轻微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没有故意实施某个行为,但因过失造成了不良后果。
过失行为要确定的主要因素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在法律中,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或不当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二、故意的定义和特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个行为违法或违反道德,却故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获得某种后果。
与过失不同,故意行为是经过慎重思考和有意为之的行为,它意味着行为人主动选择了造成某个后果。
故意行为有不同的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主动实施该行为。
而间接故意是指虽然行为人不直接追求某种后果,但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后果,并决定继续实施。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它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意图和主动选择,因此在刑法中故意被视为一种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过失和故意的应用过失和故意在法律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常,故意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代表了行为人对法律和道德的直接挑战。
在犯罪领域,故意犯罪的刑罚通常要严厉于过失犯罪。
然而,在事故责任领域,对过错的认定是基于过失还是故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越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而故意行为通常会导致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在刑法领域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刑法依据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模糊不清,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违法结果,但他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故意犯罪一般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其行为是有预谋的,其目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达到一定的目标。
相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出于无意识或无法预料的原因而犯下的,一般将受到较轻的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线有时候很难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时候很难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明知、故意的行为。
这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罪行进行分级,引入了“明显过失”等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判定为故意犯罪。
这种分级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处罚,保障了犯罪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获取和审查。
对于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的判断往往需要依赖于相关的证据。
然而,有些故意犯罪行为很难通过客观证据进行证明,这就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为了保证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但是,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并不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在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边缘案例,法律规定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权衡利益,寻找一种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较高的司法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以实现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
总之,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而不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通常包括两个要件: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主观上存在的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过失心理状态,分别是故意过失、认识过失和轻微过失。
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在犯罪时故意忽视或轻视这种可能性。
比如,某人明知驾驶机动车时不能饮酒,但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
此时,驾驶人的故意忽视了自己的醉酒状况,属于故意过失。
认识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但根据常人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应该认识到的错误。
比如,某人在野外进行射击练习时,没有注意到周围有无他人,结果误伤他人。
此时,射击者并非有预谋要伤害他人,但他应该预见到射击可能会伤及他人。
轻微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过失并不十分严重。
比如,某人在家中不慎打翻了一瓶化学品,导致火灾。
此时,由于该化学品并非常见的危险品,因此可以认为打翻化学品属于轻微过失。
二、过失犯罪的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客观上存在的过失行为。
刑法将客观过失分为主客观过失和客观的结果过失。
主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违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或者违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比如,某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爆破操作,导致了爆炸事故。
此时,爆炸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的操作不当所致,属于主客观过失。
客观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却导致了其他没有预见到的严重后果。
比如,某人在进行盗窃时,意外触动了报警器,导致了警察进行抓捕并发生了搏斗,最终致使被抓捕的人死亡。
此时,虽然犯罪人的目的是进行盗窃,但其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结果过失。
三、过失犯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刑责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刑责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在特定行为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本文将从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或不称职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形式。
相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者缺乏故意,但其疏忽或粗心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1. 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但由于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未能采取预防措施或适当回避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即未按照普通人所应当采取的注意措施进行行动,结果造成了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三、过失犯罪的刑责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刑责通常较轻。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 法定刑和量刑原则过失犯罪的刑责在刑法中通常是由法定刑来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对每一种犯罪都规定了一个具体的刑罚范围。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会根据法定刑的范围,参考量刑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并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2. 刑事责任承担过失犯罪也会使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刑事追究、刑罚执行等。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追究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辩护,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刑罚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应按照判决执行刑罚,并接受相关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矫正。
四、过失犯罪的防范与引导过失犯罪的发生往往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有关。
为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
法学中的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
法学中的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引言:法学中的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过失与故意区分的主观标准不明确,容易产生解释歧义。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种更加清晰的界定方法。
【第一部分】过失与故意的概念与特点在法学中,过失与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两个重要构成要素。
过失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轻信,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应当预见到的危险性,犯下犯罪行为。
而故意则指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确了解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社会危害性,但仍然决意实施。
过失的特点是主观上的无心,行为上的非故意。
故意则是主观上的有意,行为上的故意。
从这个角度看,解决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就是要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第二部分】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困扰。
主要原因之一是界定的标准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的过失可能与故意非常接近,容易造成误判。
另外,动机与实际行为之间的关联也是一个难题。
有时,犯罪人的动机可能是过失的,但实际犯罪行为可能是故意的。
这些情况使得界定过失与故意成为一个困难的任务。
【第三部分】清晰界定过失与故意的方法为了解决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我们可以探讨一种更加清晰的界定方法。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从犯罪的后果和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是可预见的,并且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确了解到这种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如果后果是不可预见的,或者犯罪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犯罪人的行为动机。
如果犯罪人的动机是明确的,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明确了解到行为的后果,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如果动机是模糊的,或者犯罪人并没有完全了解行为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第四部分】重申过失与故意的重要性尽管过失与故意的界定问题困难重重,但我们不能否认它们在法学中的重要性。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在法律基本知识中,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的心态、犯罪行为的结果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及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的行为方式。
它具有三个特点:主观方面表现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知情和知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以罪名犯罪,即明知自己所为的行为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非法目的和客观上的非法手段。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过失的行为方式。
它具有两个特点:主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未能预见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心态意图的区别故意犯罪是故意行为,即犯罪主体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和目的,故而其主观上是有罪的。
故意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故意杀人、抢劫等。
过失犯罪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无罪的。
过失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过失杀人、过失致伤等。
三、结果后果的区别故意犯罪的重点在于主观上的犯罪认识和犯罪意图,不需要犯罪结果的发生。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或结果,故意犯罪也是犯罪行为。
例如,明知故杀也是故意犯罪的表现。
过失犯罪的重点在于主体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犯罪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需要犯罪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或结果,过失犯罪就不存在。
例如,发生车祸后发现驾驶人酒后驾车,这就属于过失犯罪。
四、证明要件的区别故意犯罪的证明要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证明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意图和行为的故意性等方面。
过失犯罪的证明要件相对较多,除了证明主体的过失行为外,还需要证明主体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和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
五、刑罚的区别故意犯罪的刑罚一般较重,因为故意犯罪体现了主体的恶意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中的过失成分。
与故意犯罪相对立,过失犯罪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人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或者犯罪结果的可能性没有充分预见,由于疏忽、疏漏或者不谨慎导致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故意犯罪,但也不能因此将其忽视。
在刑法中,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致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不同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哪种过失犯罪,其成立都需要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同时存在。
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或结果的可能性没有充分预见,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违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较轻,这是因为其与故意犯罪相比,犯罪人缺少了犯罪的恶意成分。
然而,过失犯罪的处理也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过失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这使得判定过失犯罪存在的难度相对较高。
其次,过失犯罪既涉及到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也涉及到事实和结果的过失。
对于不同的过失程度,处罚的轻重也有所区别。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要求从多个方面进行判定和评估。
首先,法律将其划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
轻过失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在应有的注意义务下犯罪,但由于过错的轻微程度,不具备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
例如,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未有明显故障下,由于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重过失是指犯罪人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故意或存任意不顾的情况下犯罪。
例如,驾驶人明知交通信号灯故障却未注意,导致交通事故。
对于轻过失犯罪,刑法处置会相对宽容,通常会降低处罚幅度。
例如,轻过失杀人的判刑幅度会低于故意杀人,但仍然需要进行依法追究。
这是因为轻过失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严重损害,犯罪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重过失犯罪则需要严厉追究,因为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恶意成分。
重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这类行为,法律需要采取相对严格的处罚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
过失概念的理论
过失概念的理论过失概念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犯罪行为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主要体现在疏忽、粗心、疏于了解和疏于预见等方面,与故意犯罪相对立。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犯罪行为,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较为轻薄,未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客观结果预见的能力。
因此,当一个人以过失方式违法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
在法律上,过失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过失要素。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或应知存在不法性行为的重大危险性,而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了违法犯罪的结果。
这个过失要素主要包括疏忽、粗心等。
在法律中,过失要素可能根据不同罪名存在差异。
其次,过失犯罪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
这个因果关系,需要通过证据来确认。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司机因为疏忽大意撞伤了行人,那么司机的疏忽大意就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再次,过失犯罪还必须具备法益危害。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法益产生了重大危害。
不同罪名的过失犯罪对法益危害的程度是不同的。
例如,故意杀人罪对生命法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而过失杀人罪对生命法益产生的危害相对较小。
最后,过失犯罪还需要区分惯犯和普通人。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根据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经验来判断是否达到了犯罪故意的程度。
对于经常从事某类行业或具有某类特殊技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实施行为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过失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嫌疑更大。
过失概念的理论提出主要是为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并对过失犯罪的主体进行界定和限制。
通过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分开来,法律可以更加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并依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罚。
同时,过失概念的引入也有助于对过失犯罪主体进行教育和改造,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浅论犯罪过失
浅论犯罪过失作者:高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关于犯罪过失世界各国学说众说纷纭,存在许多争议。
中国刑法和外国相关刑法对此都有不同视角,而且犯罪过失也是刑法理论中复杂问题之一。
关键词:浅论;犯罪;过失本文以犯罪过失为切入点,介绍犯罪过失的相关法史、中外国相关学说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论等。
一、法史(1)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历程中,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且对应于犯罪故意。
“过失”之说还有一些不同认识,一是《周礼·秋官·司刺》中的“三宥”制度。
即,“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之说[1]二是《尚书.舜典》的“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之说,注云:“眚,过;灾,害;肆,缓;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2]。
三是《周礼》中的“三宥”制度并不是后世刑法中过失的渊源,而是臣僚因公犯罪、误失、遗忘的渊源。
而是西晋张斐《律注表》提出的“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而自文字记载,“眚”指“过失”、“过错”。
这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对没有犯意,却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有了初识。
(2)《唐律》是我国古代刑法的瑰宝。
其《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虽然没有明确而单独规定犯罪过失,但在具体罪中多有呈现“失”、“误”、“过失”、“不觉”等认识错误。
《清律》也有“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家。
”之类发条,基本和《唐律》观点一致。
二、学说(1)无认识说。
“过失犯之处罚,在于行为人疏忽未认识行为之违法性,或由于行为人之错误,致未认识其行为之结果,凡此均可因有所需要之注意而得以避免。
”[3]西方法律多受罗马法的影响,就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而言,划分为故意和过失。
其区分的依据是否对事实有无认识。
(2)不注意说。
一种是以木村龟二为代表的观点:“过失是虽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但对该事实应该认识并且有认识的可能的场合,即由于不注意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判罚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判罚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涵盖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
其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大基本概念,两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有所区别,进而影响了相关的判罚结果。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具有预见并愿意接受犯罪后果的主观故意。
其特点如下:1. 预见性: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预测。
2. 意愿性: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表示同意或默许。
3. 故意性: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故意意图。
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点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由于粗心、疏忽或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未能预见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主观犯罪。
其特点如下:1. 粗心性: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和警觉性。
2. 疏忽性:行为人在执行某项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犯罪。
3. 非故意性: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故意意图。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1. 主观故意: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却依然故意实施。
而过失犯罪是一种主观犯罪,行为人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是由于疏忽或粗心所致。
2. 预见性:故意犯罪的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对犯罪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预见性,未能预知将发生犯罪。
3. 意愿性:故意犯罪的行为人表示了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意愿或同意,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没有意愿或同意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是由于疏忽或粗心等因素造成。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判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判罚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幅度:故意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罪行大小等方面通常会受到较重的刑罚,并且可从轻、从重、从宽、从严予以刑罚的选择。
而过失犯罪相对较轻,刑罚幅度通常会相应减轻。
2. 主观过错:故意犯罪行为人是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其罪责更为重大。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及其行为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关系,对其所犯罪行的故意程度进行界定和区分。
故意和过失是两种心态,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的预料和认知程度。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一、故意犯罪的界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实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明确意图和目的,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持有预料和认知,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愿接受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
在确定是否为故意犯罪时,需要考虑三个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的故意和结果的故意。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行为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依然进行;结果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预料到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但仍然坚持实施。
二、过失犯罪的界定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未能在应有的注意义务下,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但没有防止可能造成的违法结果,但未能形成实现犯罪结果的明确意图和目标。
过失犯罪的分析主要涉及两个要素:犯罪主体的过失和行为结果的过失。
犯罪主体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不具备应有的行为能力,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行为结果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预见到或者未能防止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并且能够预料到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
对于故意犯罪,法律认为犯罪主体有更大的过错,因此可以认定为有罪,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犯罪主体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不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造成了犯罪结果。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认为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较轻,因此可以减轻其刑罚责任。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主体的行为态度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轻信、过于自信等原因,未达到故意犯罪所要求的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和预防要求,而造成了不应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虽然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并无故意犯罪中的明确意图。
过失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结果是偶然发生的。
与故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的故意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他们的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
2.过失犯罪主体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
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主体未能履行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例如,驾驶员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医生在手术中疏忽致使患者死亡等。
3.犯罪主体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水平。
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在作出犯罪行为时,没有达到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所应具备的常识和理智水平。
二、故意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违法的结果,却有目的地、蓄意地实施该行为,导致了违法结果的发生。
与过失犯罪相比,故意犯罪主体的行为态度更加恶劣和恶意。
故意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与过失犯罪不同,故意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明确意识到该行为将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2.有目的地、蓄意地实施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主体并不是出于疏忽或错误判断,而是有意识地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并履行了一定的犯罪准备和预谋。
3.犯罪主体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
故意犯罪的主体行为是由犯罪主体的恶意和不良动机所驱使的,他们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并且有意违反法律规定。
三、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犯罪主体的行为态度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在刑法领域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别。
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故犯,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并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并主动采取行动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故意犯罪的认定需要准确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主动行为的结果,即犯罪人明知故犯,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查证相关证据,如行为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等。
2. 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通常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引导的积极行为,包括主观上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等。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明知他人财物存在,并采取明确的行为手段进行盗窃,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3. 犯罪人的知识与能力判断犯罪人是否存在故意犯罪行为需要考虑他的知识与能力。
如果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和常识,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则可以认定其为故意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过失的存在过失是指犯罪人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并由此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行为可能是因为疏忽、粗心大意或缺乏谨慎等原因。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犯罪人未按规定注意交通信号,导致他人伤亡,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2. 过失犯罪的成因过失犯罪通常是由于疏忽或犯罪人的不谨慎行为引起的。
因此,在刑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达到过失犯罪的要求。
如果犯罪人在特定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警惕,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3. 过失的可预见性判断过失犯罪需要确定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犯罪形态,它们在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和限制。
本文将就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与应用刑法的相关要点。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分为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两个层面。
1.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愿意接受法律后果。
诸如谋杀、抢劫等故意犯罪行为均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的要素。
2. 客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违法结果,但并无犯罪目的,仅是对后果的可能性持谨慎态度。
对于客观故意的认定,通常要根据“常情推定”或“法官判断”的原则进行。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限制并不多,犯罪人将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刑法规定对故意犯罪行为实行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或疏于管理等原因,没有具备故意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但其不应该属于“常人所为”,导致违法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 过失的认定要素过失的认定主要包括危险程度的判断、行为人责任的预见、过失行为的比较等。
一般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过失犯罪的特征。
2. 过失犯罪的责任过失犯罪对行为人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可以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相对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通常较为宽松,但也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限制1. 认定标准上的差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要素较为严格,而过失犯罪则更注重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2. 法律责任上的差异故意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重,对过失犯罪则相对宽松。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区别与判定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区别与判定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别与判定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两个重要的概念,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和过失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上,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定性标准。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与判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故意的定义和特征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却决意进行此行为,故意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明确目的的表现。
故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有预谋性:故意犯罪往往是经过计划和思考后的行为,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2. 有自主性:故意是犯罪人主观上有意为之,不存在被迫或外力干预的情况。
3. 有明显的主观目的:故意行为的实施目的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私利或者满足某种欲望。
二、过失的定义和特征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缺乏应有的注意、关心,未能全面认识和评估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造成了社会危害。
过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无预谋性:过失犯罪往往是因为犯罪人的疏忽大意,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预判。
2. 无明确的主观目的:过失行为通常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而是因为犯罪人的疏忽或者无知导致行为后果。
3. 不以达到私利为目的:过失行为往往是由于犯罪人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而导致了对他人或社会的危害。
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与判定标准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和判定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知识水平和行为表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的。
判定故意和过失的主要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判定故意与过失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如果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并决意为之,则可以认定为故意;而如果犯罪人的行为纯属疏忽大意或者缺乏应有的关心,则为过失。
2. 犯罪人的知识水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如果犯罪人具备足够的知识但依然故意为之,则认定为故意;而如果犯罪人由于无知或者缺乏相关知识而导致行为后果,则为过失。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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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研究摘要::犯罪过失作为犯罪主观罪过形态之一,并非仅仅是犯罪故意的补充,而具有其自身的价值蕴涵,需要重新研究其内涵与意义。
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过失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对犯罪过失的全面认识。
犯罪过失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单纯过失与业务过失、通常过失与重大过失、危险过失与实害过失、法律过失与事实过失、积极过失与消极过失以及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几组类型。
关键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种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一、我国刑法中的概念和种类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本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还有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
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
而预见可能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
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有些行为人,按其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同样客观环境下或对于危险程度相同的行为,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高因而能够预见危害结果,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低因而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
因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能够预见因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三、过失犯的分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认识的不同情况,犯罪过失首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这种分类方法是犯罪过失最基本、最传统的分类方法,也是为各国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所公认的分类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过失的规定便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刑法第15条的规定)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
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识能力也不同。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二)单纯过失与业务过失以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或者违反规范的不同,过失可分为单纯过失和业务过失。
1.单纯过失所谓单纯过失,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怠于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构成犯罪的事实所形成的过失。
由于这种过失发生在行为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违反的是公共生活的一般规范,或者说国家为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对社会上一般人在从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提出的注意义务,又称之为一般过失或普通过失。
单纯过失主要见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部分犯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中的部分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犯罪行为中的过失。
至于违反哪种一般注意义务可构成单纯过失犯罪,由于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的范围极其广泛,实难确定。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可以说除了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之外的注意义务,都是一般注意义务。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单纯过失,必须以业务过失作为对照。
2.业务过失所谓业务过失,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不尽其关于业务上应特别注意的义务而构成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特别注意义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生产秩序以及发展的需要,对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人所提出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只适用于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特殊主体,违反这种特别注意义务而造成违法结果的,即为业务过失。
由于其发生在业务过程中,因而从外部行为特征上看,行为人往往是违反了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而实质内容则是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我国刑法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部分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章中的个别过失犯罪。
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行为的过失,就是业务过失。
如何理解业务过失中所谓的“业务”呢? 这无疑是界定业务过失的前提,也是单纯过失区别于业务过失的关键。
关于“业务”的含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狭义说认为:所谓业务,是指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从事某种合法职业,在其职业活动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即属业务行为。
广义说认为:一个人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经常、反复不断地持续执行的同种类事务即属业务活动。
折中说则认为:所谓业务,不仅以行为系反复继续地而为为必要,而且更应以此行为在社会生活上伴随着重大的危险性,而从事此行为的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为必要。
一是业务是否必须是反复继续从事的行为。
但所谓“反复继续”,究竟是指客观上认定之继续,还是仅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继续从事于一定业务的意思为已足,理论上不无困惑。
我们认为,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并不以行为人曾经多次重复同样的行为为必要。
行为人具有反复继续实施同种行为的先在意思,即使事实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也不失为业务。
例如持有驾驶执照的司机,第一次驾车从事营运业务就不慎轧死行人,也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反复继续的业务行为,不以行为人具备专门的知识或特别的技能为必要,而应看其是否具有反复性、继续性。
二是业务行为是否必须具有危险性。
但学者一般认为,这里的业务必须含有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因为只有这样的业务才有意义作为犯罪而类型化。
因此,驾驶汽车、驾驶船舶、制造、贩卖、保管危险物品等被认为是具有危险性的业务,而马拉松运动员的快跑、使用自行车进行的投递、家庭中女佣人的家务,即使是作为职业来进行的,由于一般认为其没有危险性,故不属于业务。
三是附属业务是否与主要业务同属刑法上业务的范畴。
曾有判例认为,上诉人在医院充当助手,如非担任治疗之业务,则其对于求诊者,滥施针药,误伤人命,系属普通过失致人于死,当不负业务上过失之加重责任。
似乎将附属业务排除于业务之外。
但现在的判例趋向于承认附属业务也是业务,如台湾“最高法院”1982年台上字第1550号判决认为刑法所谓之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其主要部分之业务固不待论,即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亦应包括在内。
例如医师外出应诊而驾驶汽车,给病人诊断是医生的业务,但是为了应诊而从事的准备工作———驾车前往,也应视为业务行为。
但这种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目前很难构成主流观念。
在我看来,附随行为是否可以视为业务行为,关键在于这种附随行为是否为完成主要业务所必需,否则可能会无限扩大业务行为的考察范畴。
四是业务是否以合法正当的业务为限。
近年台湾通说及判例认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的活动而言,执行此项业务,纵令欠缺形式上之条件,不免违法,但仍无碍于业务之性质。
这一见解是可取的。
事实上很多欠缺形式要件的违法行为恰好是导致过失犯罪的根源,也是刑法必须加以规制的,如果要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合法行为,无疑会放纵犯罪。
因此,假如行为人未领驾驶执照而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尽管这种业务行为违法,但不能说驾驶汽车不是其从事的业务。
从我国立法来看,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都可以构成业务过失犯罪,有些业务不强调合法性,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生产作业方面,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业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