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是刑事法庭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辨析,并选取了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犯罪的特点和应用。
一、故意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结果,但他/她故意为之,即有目的地采取行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故意犯罪。
案例一:盗窃案某人明知他人家中有贵重物品,故意在深夜潜入对方住宅进行盗窃。
他没有使用暴力或武器,但是他策划周密,成功盗窃了对方的贵重珠宝。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为他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达成了他的目的。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主动采取行动,明知犯罪的违法性,且心存犯罪意图。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因此,在故意犯罪中,法律常常会给予较重的制裁。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未具备犯罪意图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违法结果发生。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过失犯罪。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已红灯亮起,结果与前方车辆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他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交通事故。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未预见到犯罪后果的发生,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
虽然他们对于犯罪结果负有一定的过失,但他们的行为并非故意,因此法律通常对过失犯罪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三、故意与过失的辨析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件中,故意与过失往往难以辨别,需要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选取一个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故意与过失的辨析。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明知自己醉酒,但仍然决定上路行驶。
刑法 犯罪主体 故意 过失相关题目
犯罪主体及其故意与过失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力的主体,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公民和单位两种类型。
1. 公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活动中,公民作为犯罪主体,需按照《刑法》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
《刑法》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有意地实施该行为,达到犯罪目的或是明知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有意地放任其发生。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漏或轻率大意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特征分析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性质和可能性明知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方面的明知性:犯罪主体主观上能够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后果。
2. 主观方面的有意性: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愿意接受其带来的后果。
3. 客观方面的实施性:故意犯罪行为通常是具有行动性的,即犯罪主体通过积极的、有目的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特征分析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其行为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疏忽性:犯罪主体因疏忽、疏漏或疏忽造成的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
2. 客观方面的被动性:过失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意的、被动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过失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通常是无法预见和评估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
刑法疑难问题汇总
刑法总则不作为1、过失犯罪行为能否认为是先行行为?2、基于一个案例所做的简要思考:行为人对其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的认知状态应为如何?基本案例:甲男与乙女租宿于招待所,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却发现乙出现抽搐现象,心有不甘,遂偷窃了乙的手机并离开了招待所,后乙分娩由于无人救助而导致乙女和婴儿死亡。
课堂上讨论了甲偷手机、开大电视机声音的行为,排除了乙自救和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升高了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一种先行行为,此种先行行为使得甲应对乙的危险(分娩时)予以救助,此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然,之后经过思考,笔者认为此种认定亦有失妥当。
其中的核心关键在于笔者对不作为的阐述,“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规定理解。
我们认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虽然已然表明行为人对其作为的义务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尚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救人义务,我们则不能期待或希冀行为人履行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也并不具有罪过,或者并不具有值得非难的主观恶性。
由此,笔者认为,行为人虽然由于其先行行为导致了其作为义务,但我们并不能全然就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甲在事实上并不知道乙分娩并且需要自己的救助,也即是甲的行为不属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否则,对甲的处罚不可避免地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有没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刑法分则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1、在共同犯罪中,要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方面须有共同故意。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类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单位领导教唆司机逃逸时以共犯论处。
这种规定是否与共同犯罪的理论相矛盾?2、甲交通肇事致乙受伤,拦了丙的出租车送乙去医院。
在车行十分钟后甲谎称有熟人一起去医院,让丙停车,后甲逃逸。
丙觉得乙在车上自己很不方便,便于十分钟后将乙放在马路边,驾车离去,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本案中甲、丙的刑事责任?3、“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中,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需要构成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中,肇事人立即报案但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没有履行的,如何定性?5、对于普通大众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是由于刑罚过轻导致的这种观点,以及我们所追求的观点—严刑峻法不是刑罚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如何寻求一个平衡点?6、甲超速行驶,将乙撞死,后证实乙是故意撞上甲的车意图自杀,在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指出:此时,甲对乙的死亡根本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义务,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故意和过失试题答案
刑法故意和过失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故意犯罪?A.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死亡。
B. 行为人为了谋取财产,明知对方无能力偿还,仍然故意诱导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C. 行为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D. 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答案:C2.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________。
A. 行为方式B. 对结果的态度C. 犯罪动机D. 犯罪目的答案:B3. 下列哪种情形可能构成过失犯罪?A. 行为人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B. 行为人在商场内吸烟,引起火灾。
C. 行为人因工作疲劳,在家中不慎引发火灾。
D. 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但为了个人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
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不甚了解,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C.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但认为受伤的可能性很小,结果导致他人重伤。
D. 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应当能够预见到。
答案:A、C2.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D.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三、判断题1.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正确)2.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一无所知。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犯罪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却依然有意进行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主体没有直接的故意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是近年来普遍发生的一种犯罪类型,其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明知故犯: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仍然故意进行。
2.主动行为: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动采取行动,实施违法行为。
这与过失犯罪不同,过失犯罪主体通常是由于疏忽或疏漏导致犯罪的发生。
3.主观上的故意:故意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这种主观故意体现在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预知和预料。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应,其特征如下:1.无意识的行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并没有明显的故意。
他们的行为往往是无意识的,可能是由于疏忽、马虎或不小心引发的。
2.被动行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被动地由于他们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3.主观上的疏忽: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没有明显的故意,但他们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忽视或不负责任引起的。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有着很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意图不同: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行为中有明显的故意,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无意识的,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违法后果不同:故意犯罪的结果是主观故意的产物,犯罪主体预料到违法行为会导致一定的后果。
而过失犯罪的结果是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的,犯罪主体未能预料到或者是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
3.刑罚形式不同:故意犯罪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罪,刑罚相对严重。
而过失犯罪则相对轻罪,刑罚相对较轻。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举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些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说明:1.故意犯罪案例:某人明知自己的朋友是一个商人,故意伪造他的签名,以购买高价值商品;某人计划并蓄意杀害他人,事前多次观察目标的行踪并准备好凶器。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两种关键性质分别是故意和过失。
它们的差别很明显,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地实现或然的结果的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行为不够谨慎,导致或然情况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种犯罪类型的含义、特点以及相应的处罚和证据要求等问题。
故意犯罪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或现行犯罪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和考虑过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人有意地实现或者是知道要发生的情况,所以故意犯罪背后通常有更加恶劣的意图和危害性。
有意犯罪的恶意到底表现为什么,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化。
有时候,犯罪人根本就不关心后果,所以他们可能会考虑或实现的任何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机不是破坏和伤害社会,而是追求个人的利益。
另外一种情况下,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反社会心理,比如对社会的仇恨或者是嫉妒心理,这些都会让犯罪人通常无视或忽略社会所处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从而做出非常恶意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三个。
首先,犯罪人故意实现或者是知道要发生什么危害。
其次,犯罪人所做的行为意味着他们在意其他人受到危害或受到伤害。
最后,这种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也会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人士在进行故意犯罪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必须考虑和证明犯罪人的故意本质。
如果无法证明犯罪人的故意,那么就无法指控他们故意犯罪的罪名。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缺乏谨慎或者由于粗心大意、不小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
过失犯罪的背后通常没有恶意,但是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是犯罪人缺乏足够的合理预见和谨慎。
这种行为的后果不是犯罪人有意为之,而是因为一些不能预见或者控制的事情导致的。
例如,在驾驶过程中,犯罪人可能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突然的情况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情况就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大犯罪类型,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惩治犯罪。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分在于其主观方面不同,即主观恶性不同,掌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要是把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
难点在于理解掌握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以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不同。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
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
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主观⼼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特征;其⼀,在意识因素上,⾏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在意志因素上,⾏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种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意的过失和过于⾃信的过失。
疏忽⼤意的过失,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这种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过于⾃信的过失,是指⾏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主观⼼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详解
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详解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都是侵犯他⼈⽣命权的犯罪,但在⾏为⼈的犯罪性质、⾏为⼈的主观⼼态以及社会危害性⽅⾯却有较⼤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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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的中的⼈是指他⼈的⽣命。
在我国,⾃杀⾏为不是犯罪。
胎⼉和⼫体均不属于故意杀⼈罪构成的⾏为对像。
毁坏⼫体的⾏为,也不构成故意杀⼈罪,但可以构成侮辱⼫体罪。
但是,误以⼫体为活⼈⽽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溺婴是⼀种故意杀⼈⾏为,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2)客观⽅⾯表现为⾮法剥夺他⼈⽣命的⾏为。
杀⼈⾏为的⾏为⽅式⼀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杀⼈⽅式以⾏为⼈对防⽌被害⼈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份、职务或者先前⾏为。
(3)杀⼈的⼿段有多种,但如果⽤放⽕、决⽔、投毒等危险⽅法杀⼈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法是否⾜以危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
2.在认定本罪(及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刑法分则其他条⽂中按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
具体的规定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第⼆百三⼗⼋条:⾮法拘禁罪使⽤暴⼒致⼈伤残、死亡的;(2)第四百九⼗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取证⽽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3)第⼆百四⼗⼋条:虐待被监管⼈员罪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4)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5)第⼆百九⼗⼆条:聚众⽃殴罪致⼈重伤、死亡的;(6)第三百三⼗三条:⾮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对他⼈造成伤害的。
3.对⾃⾏为的处理。
(1)组织、策刬、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残的,以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相约⾃杀的处理。
如果相约双⽅都亡,不存在刑事责仼问题;相约各⽅各⾃实施⾃杀,其中⼀⽅死亡,另⼀⽅未死,未死⼀⽅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杀,由其中⼀⽅杀死对⽅,继⽽⾃杀未成或者放弃⾃杀的,应定为故意杀⼈罪。
司法考试全科典型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全科典型问题解答第一部分:刑法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基本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依然有意为之;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管理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上的区别:故意犯罪的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仍然有意为之。
而过失犯罪则是犯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的区别即在于犯罪人的心理意图。
2. 客观上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也有明显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并有意为之;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行为时由于疏忽或违反管理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 犯罪结果上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犯罪结果上也有明显区别。
故意犯罪的犯罪结果是犯罪人有意为之的,其后果通常是直接的;而过失犯罪的犯罪结果是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违反管理职责所造成的,其后果通常是间接的。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行为形态,虽然它们都是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的行动,但是在法律效果和适用情形上却存在一些区别。
1. 法律效果上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被侵害人在自卫过程中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一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
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迅速避免危险或防止危害的发生,采取的紧急行动。
当然,因为遵循了紧急避险的原则,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2. 适用情形上的区别:正当防卫适用于被侵害人正当地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或劝告后,对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适用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态发展,或者进行紧急救援的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等。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主要处理犯罪行为和其所涉及的责任、刑罚等内容。
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知识点,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疑难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
一、主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主观方面概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并愿意犯罪,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错而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病态心理和疯狂精神病在刑法中,对于一些有病态心理或疯狂精神病的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这些人在犯罪时常常处于一种异常的心理状态,法律如何对待他们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自首和立功刑法中规定了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一些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立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认罪悔过并赢得法律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自首和立功对犯罪人的减轻刑罚影响,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二、客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区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在实施过程中被制止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的限制和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合法防卫或者过当防卫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在刑法中,对于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的界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却是存在的,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三、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疑难知识点1. 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罪行的法定刑,但对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裁量刑。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裁量刑的标准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应的刑罚标准,但在实际审判中,如何确定刑罚的具体情形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三、不能犯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界定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及其行为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关系,对其所犯罪行的故意程度进行界定和区分。
故意和过失是两种心态,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的预料和认知程度。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一、故意犯罪的界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实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明确意图和目的,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持有预料和认知,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愿接受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
在确定是否为故意犯罪时,需要考虑三个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的故意和结果的故意。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行为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依然进行;结果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预料到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但仍然坚持实施。
二、过失犯罪的界定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未能在应有的注意义务下,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但没有防止可能造成的违法结果,但未能形成实现犯罪结果的明确意图和目标。
过失犯罪的分析主要涉及两个要素:犯罪主体的过失和行为结果的过失。
犯罪主体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不具备应有的行为能力,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行为结果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预见到或者未能防止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并且能够预料到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
对于故意犯罪,法律认为犯罪主体有更大的过错,因此可以认定为有罪,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犯罪主体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不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造成了犯罪结果。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认为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较轻,因此可以减轻其刑罚责任。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
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正确评判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判罚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义、区别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依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故意犯罪的特点在于犯罪人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已经做出预测,并打算达到一定的目的。
故意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犯罪人必须将自己的行为和犯罪事实联系起来,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有“罪与罚的观念”。
此外,作为故意犯罪的另一重要特点是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主动性,即对于自己的行为完全自主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二、过失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于注意、粗心大意等原因,导致不应该发生的犯罪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没有预见或者明知其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根本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后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人的行为缺乏主观故意,他们往往没有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过失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说是不经意的、轻率的,犯罪人没有在事前做出明确的判断和评估。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故意的有无:故意犯罪的核心在于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而过失犯罪缺乏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因为犯罪人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考虑到可能的犯罪后果。
2. 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有罪与罚的观念,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则是因为粗心大意或者疏于注意才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的结果:故意犯罪追求一定的目的和结果,犯罪人是有意识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的结果往往是不经意或者轻率引发的。
刑法疑难问题集锦
刑法-经典疑难问题集锦第一期1.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这是算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要怎么分析?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相关法条】《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解答】对于本问题,具体解答如下: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是刑法关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意外事件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犯罪。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从行为实施时的情况看确实不可能预见,或者从行为人本身看,行为人缺乏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最本质的区别。
2.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因为甲无法预见到自己大骂乙会发生乙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属于意外事件,甲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3.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这里需要分析马受惊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乙的行为引起马受惊,则乙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马自己受惊造成的,且甲不存在过失的,则应由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甲存在过失,则应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事项】应掌握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
2.题目:甲以以伤害故意对乙事实暴力造成乙轻伤,但由于乙为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轻伤引起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犯罪故意过失习题
犯罪故意过失习题ID(1824):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她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正确答案:C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注意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与不作为就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与过失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
决不能认为作为都就是故意,不作为都就是过失。
实际上,作为与不作为都就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1825):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就是A、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就是将代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B、丈夫与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就是直接故意C、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就是不让开。
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
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就是直接故意D、两个蜘蛛人(高楼清洁工)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她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就是直接故意正确答案:A,C,D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瞧行为人就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假如就是,就直接定直接故意)第二步顺序:再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就是期盼还就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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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刑事审判参考》第555号案例)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例如,甲乙二人知道被害人丙非常有钱,所以就想从丙那里“搞点儿钱”。
某日,甲和乙非法拘禁了丙,并驾车将丙从A地转移B地。
在转移过程中,甲乙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现金2万余元,据为己有。
途中,遇到公安盘查,被害人呼救,甲乙二人看事已败露,遂弃车逃跑,后被抓获。
经审讯二人承认,他们只是想从丙那里搞点儿钱,至于是向被害人本人要钱还是向其家属要钱,并没有商量和确定。
对于本案,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甲乙二人尽管既有抢劫的故意也有绑架的故意 ,但其客观行为尚不能明确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故意内容(抢劫还是绑架),这就意味着,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们可能是出于抢劫的故意,也可能是出于绑架的故意,但究竟是何种故意内容,并不能准确认定(仅有行为人的供述不足以确认其故意内容),因此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抢劫的故意而非绑架的故意,定抢劫罪。
(该案例具体见张永红《概括故意研究》)4.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结合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完全不可能认识到行为对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时,原则上应认定为无罪。
比如,运输毒品案件中,行为人认为自己帮别人运输的是药品,根据运费、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也无法认定行为人可以认识到可能是毒品时,就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能认定为无罪。
需要注意的是,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实施)第22条规定,“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该规定虽是对“藏匿”所作的规定,但其精神实际上是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作了限制。
换言之,“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必须是针对“没有走私具体对象,走私什么都无所谓”时才能适用。
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行为人确实只认为走私的是普通物品的,就只能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是其他。
5.对行为对象价值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罪名,如盗窃、抢劫等,都要求行为的对象达到一定的价值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行为对象的价值,则应以其认识到的行为对象价值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天价葡萄案,之所以行为人不成立盗窃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其是实验用普通,价值不同一般。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可能价值非同一般,则仍然成立犯罪。
6.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
如行为人因琐事与他人斗嘴并互相推搡,他人因气愤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显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缺乏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所设定的致人死亡的结果的认识,不能成立杀人的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344号案例)[间接故意]间故意是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成立以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据此,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有何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有重合,但意志因素上明显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是因为存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而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则是直接追求结果发生或者对结果发生持无所谓态度。
在实践中,主要看行为当时是否确实存在一些确信结果不会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换言之,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而应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即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这样才能证明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号案例)判断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伤害的故意(间接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不发生均不违背其意志。
要从对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判断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事审判参考》第635号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
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450号案例)例如,被告人蒋勇、李刚受人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厢。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李刚为了阻止徐维勤爬进车厢,将徐维勤的双手沿护栏扳开。
徐维勤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跌地且面朝下,被该车的右后轮当场碾轧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人蒋勇、李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450号案例)[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反对结果的发生,即“失手(失误)所致”,通常表现为“忘了……,导致……”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不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346号案例)8.在作为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疏忽大意过失了吗?疏忽大意的过失,通常发生在对对象无直接作为的行为中。
例如,动物饲养员,打扫完猛虎馆后,因为疏忽,忘记锁门,导致猛虎窜出将游客咬死。
那么,动物饲养员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如,某甲以前在平房里住,有随手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的坏毛病。
后来,搬到高层居住,打扫卫生时发现一个废旧瓶子,就随手扔了出去。
结果,砸住了恰从其楼下经过的另外一个人某乙,致其死亡。
对此,某甲显然也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但,司法实践中,有在对对象有直接作为行为情况下,判定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的。
例如,轰动全国的太原警察王文军扭农妇脖子案。
法院认为,“……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
……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进在此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扭按头部,显然是有认识的作为行为。
但是,法院判决却指出,“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对此,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天虹认为,王文军“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