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20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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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2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要采取措施,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二、完善筹资机制(一)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

各市(州)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二)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现有标准超过120元的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对于缴费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加强与民政、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由政府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到位,不得出现欠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5]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启动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工作),邢台市在全市范围扩大改革试点、其他市选择2至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6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在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各市、试点县(。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黔府办函〔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8日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全面推开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精神,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医保支付、人事薪酬、分级诊疗、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科学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

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鼓励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改革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临政发〔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19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0日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城乡统筹、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的原则,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主要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2016年12月15日前,制定出台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和统一归口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和完善付费方式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州政府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州政府办发(2019)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2010年我州已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了有力的医疗保障。

2019年1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对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有力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扩大覆盖范围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4.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5.非从业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规范参保缴费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给予扶持或资助。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毕节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21号)要求,2015年我市作为贵州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地区之一,为确保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的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开展入户调查,全面掌握以户籍人口为主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从而推进广大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把各类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实现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是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转向人员全覆盖的关键举措,是对所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持续性、动态化、精确化管理,推进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摸清全市人员分布与流动、参保与就业情况,有针对性地促进参保扩面,为制定政策和优化服务提供重要参考。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我市现阶段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整体情况,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状况进行系统摸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黔府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统筹层次(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试点目标。

2008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已试点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扩大试点城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铜府办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8日铜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52号)、《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52号)、《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铜府办函〔2017〕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信息数据有机整合,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医药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州府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发〔201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5年1月30日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

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州府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州府发〔2008〕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州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全州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州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黔府办函〔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3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3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毕节市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减量提标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扶贫攻坚进程相适应,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减少城乡低保人数,统筹城乡发展,巩固低保科学规范管理格局,确保到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推动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统筹推进。

及时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口和因灾因病等原因返贫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坚持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有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

2.坚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科学合理制定各地低保标准,2015年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合理划分城乡低保标准档次。

3.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

坚持农村低保退保进度、退保人数与扶贫攻坚成效相衔接,与合理保障范围相适应。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遵府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6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5日遵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制度整合为目标,以市级统筹为基础,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我市医保体系发展和医改重点任务,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协调联动,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

医保新政策详解

医保新政策详解

医保新政策详解2015年医保新政策详解 详解2015年医保新政策城乡医保⽆差别,全市覆盖⼀卡通 ⾃1⽉1⽇起,我市实施了《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统⼀了全市城乡医保政策,参保⼈员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前,医保新政已实施两个多⽉,但仍有不少市民不清楚⾃⼰去医院看病如何报销、能报销多⾼的⽐例。

上周四,记者采访了衢州市社保局医保待遇科,为⼤家详细解读2015年医保政策的变化。

城乡医保政策统⼀ 据介绍,2015年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执⾏全市统⼀筹资标准,按照个⼈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式筹集。

全市的城乡居民,不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015年个⼈缴费的标准统⼀为每⼈230元。

“从2015年1⽉开始,我市实施了统⼀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据市社保局医保待遇科的⼯作⼈员介绍,我市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后⼜有重⼤举措,统⼀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这次政策统⼀,总体上保证了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最⼤限度地保障⽼百姓利益。

政策统⼀后使⽤⽬前全市统⼀的职⼯医保系统,既解决了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降低了管理成本,⼜保证了全市城乡居民享有同等、⽆差别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但转诊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负担部分再按以上规定结算。

其中转市内医疗机构的,个⼈先⾃负5%;转市外省内医疗机构的,个⼈先⾃负10%;转省外医疗机构的,个⼈先⾃负15%。

城乡居民⼀卡通 前⼏⽇,开化县的姜⼤爷到衢州市⼈民医院住院,他使⽤了新的社保卡,实现了直接刷卡当场报销。

“以前只有在卫⽣院或是县医院才能直接刷卡,现在到市医院来也能直接报销了,不⽤先付完钱再拿回去报销了,真是太⽅便了。

”姜⼤爷对记者说。

从姜⼤爷的`清单中不难看出,这是他第⼀次在衢州市⼈民医院住院,起付线800元,之后先⾃负5%后,再按60%的⽐例报销,直接刷卡⽀付。

⾃“异地就医⼀卡通”实⾏以来,城乡居民能够全市联⽹刷卡,免去了繁琐的报销流程,不⽤往返奔波,也不⽤垫付全额现⾦,着实减轻了百姓就医的现⾦垫付压⼒。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毕府通〔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毕府通〔20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参保人员受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健全保险制度,完善监督措施,细化管理责任,规避基金风险,强化医疗服务,坚决打击违规违纪行为,提高基金安全使用效率,使参保患者的受益率最大化,保证城乡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监管措施(一)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进一步明确经办机构的地位和职能。

各级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管理,重大事项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后决定。

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日常管理,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收受定点医疗机构好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管,并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换岗。

要经常组织经办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着力预防职务犯罪。

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未经审批违规更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管理等信息,因违规变更信息导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1.加强现场监管。

在网上审核、报账资料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现场督查和回访督查,严肃查处制假报销行为。

加快推行“一站式”服务,落实第三方“驻院代表”制,变事后监管为事中监管。

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条款处理,决不姑息手软,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呼政办发〔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2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40)及配套政策,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呼伦贝尔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1.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法规、政策;2.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和各项工作制度;3.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分析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4.指导乡(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5.编制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6.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7.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评审和监管,确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能为救助对象提供价廉、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筹措和监管。

(四)县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县、乡(镇)“新农合”及“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1.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法规、政策;2.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查、上报;3.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4.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表册和资料;5.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社区、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1.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2.协助做好对救助对象的调查、公示工作;3.做好上级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1.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对救助对象的减免政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补偿和医疗救助程序,并予以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落实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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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生委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54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毕府办通〔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全县范围内住院即时即报;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本年度内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统筹管理全县范围内实行“十个统一”的县级统筹管理,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基金管理政策、统一补偿政策、统一服务监管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现场减免、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

(一)统一参保范围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县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县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可为预产期在筹资年度出生的胎儿缴纳参保金。

(二)统一筹资标准1.2015年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中央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70元/人/年。

2.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5年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310元用于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120元用于门诊统筹。

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县级统筹、县级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管理。

(四)统一补偿政策1.补偿原则(1)坚持大病与门诊医疗费用兼顾补偿普遍受益的原则。

(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既要将新农合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参合群众身上,又要保证医疗机构合理、合法的医疗收入,同时防止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3)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制度,推进市级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实行现场减免,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4)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费和补偿比例,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5)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原则上补偿方案确定后在本运行年度内不再作调整(省市有政策调整的除外),以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补偿政策。

(6)坚持网络报审医疗费用。

所有城乡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进行报审〔费用数据于当天内实时上传,个别网络不通的村卫生室所产生的费用数据可以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代为上传,但上传时间不能跨月〕。

新农合管理系统内无费用数据的视为放弃申报补偿,县合管办不予审核补偿。

2.补偿模式及付费方式(1)补偿模式:全县统一实行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大病补偿模式。

(2)付费方式:付费方式可以实行预付。

根据医疗机构当月申报补偿费用,县合管办根据实际最高预付70%的补偿款,报账资料审核结束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支付。

3.住院补偿(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

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

毕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起付线:县内政府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县内未定等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75%;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5%;市内县外二、三毕节市外政府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起付线:省级I类医疗机构经转诊起付线1000元,超过起付线至8000元以下部份,补偿比例为50%,超过8000元部份,补偿比例为60%;II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超过起付线至8000元部份,补偿比例为50%,超过8000元部份,补偿比例为60%;非转诊I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补偿比例为30%;非转诊II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30%。

详情见下表:注:省级I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II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以2015年省卫计委行文为准)跨贵州省的政府办医疗机构,经县合医办转诊备案登记的,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为50%,非转诊的起付线2500元,补偿比例为30%。

跨纳雍县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65%,跨纳雍县的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保底补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县)和毕节市以外的经转院或备案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应实行保底补偿。

实际补偿比例毕节市以内不低于60%,毕节市以外不低于50%。

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城乡居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剔除起付线后的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但其检查和治疗必须符合病情需要,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保底补偿范围。

(3)住院分娩补偿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上述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4.单病种包干单病种实行“总额限价,定额补偿”的管理模式。

省市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费用按省市级制定的执行;纳雍县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费用只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经转诊(或备案)的外出就医患者不执行县内单病种包干费用(与纳雍县合管办单独签订协议的例外)。

(1)单病种定额付费实行动态管理。

(2)单病种定额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合管办初审、县合管办复审结算制度。

(3)凡符合单病种范围的均按单病种补偿结算。

(4)“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的骨折内固定治疗项目中已包含内、外固定材料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诊疗标准”、“疗效判定标准”、“出院标准”等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6)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以临床路径为指导的单病种限价管理内控机制,制定单病种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提供限价病种的相关数据、逐步建立并完善单病种的诊疗项目及诊疗方案,组织实施好单病种限价补偿的工作。

(7)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单病种的诊疗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限价标准,不得向病人多收取费用。

(8)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单病种管理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对接,实行现场减免,网络实时上传数据。

(9)县内单病种“总额限价,定额补偿”的病种名称及限价补偿标准。

(见附件)5.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严格按省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6.大病医疗保险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毕府办通〔2013〕54号)、《毕节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毕卫发〔2013〕58号)、《毕节市财政局毕节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的通知》(毕财社〔2014〕20号)、毕节市卫计局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毕节分公司签订的《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和《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执行。

7.门诊补偿(1)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80%,每次报销限额村卫生室不超过30元,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50元,年内门诊报销封顶线300元。

(3)门诊诊疗只收取零差价基本药费和辅助检查费,不准收取诊疗费用。

门诊一般诊疗费按《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号)的规定执行。

8.为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切实减轻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根据2014年毕节市及周边县(区)次均住院费用情况,2015年住院补偿实行次均住院费用和日均住院费用控制。

(1)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评定等级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不超过12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不超过3400元(备案登记的危重病人除外)。

(2)精神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日均费用不超过80元纳入补偿。

(3)中医、民族医等非中药治疗(如:针灸、推拿、艾灸、拔罐等)执行日均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0元纳入补偿。

9.其他(1)明确补偿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或社会捐助)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或社会捐助规定),剩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上述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2)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补偿。

慢性病和大病病种按省卫计委的规定执行,由二级(含二级)以上政府办医疗机构认定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所用药物必须在合医基药目录范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药。

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资金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慢性病门诊治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执行,第一种疾病每人每年封顶线1500元,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5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大病门诊治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0元(省级单病种管理的除外)。

慢性病和大病门诊治疗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3)参保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第三方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

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城乡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或事发地公安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无第三方责任证明后纳入补偿,住院医药费用按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有第三方责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意外伤害补偿在参合乡(镇、街道)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经村、居委会调查确认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分管卫生领导和派驻乡(镇、街道)合管办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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