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
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09
•【字号】南价格[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
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6]33号)
广西运德集团南宁货运北站:
你站《关于申请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新增、延长执行的报告》收悉。
你站执行我局南价格[2005]2号文现已期满,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2、其它停车保管服务事项收费按有关规定参照本表标准执行或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收费。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另行通知。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
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10]2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格〔2010〕20号)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请示》收悉。
你院在院内设置停车场地为进入医院的外来车辆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有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南价格[2005]13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5]131号)
广西万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中行大厦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型
车型标准
临时(元/辆·次)
过夜(元/辆·次)
月票(元/辆·月)
摩托车
0.50
1.50
35.00
小型汽车
5.00
8.00
120.00
二、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五、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六年四月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3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宝园”住宅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33号)
中房南宁公司第一分公司“东宝园”物业管理处:
报来《关于“东宝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处收取机动车、自行车停泊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满足住户的停车需要,确保车辆安全有秩序停放,你管理处把园内住宅楼的第一层作为室内停车处,总面积170平方米。
根据你停车场的服务及设施情况,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每辆每月计收:
1、小汽车(停车库)200元。
2、摩托车35元。
3、侧三轮摩托车50元。
4、自行车10元。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本文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2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20号)
南宁市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核定青云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该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对青云街停车场的停车保管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1、车辆临时停放保管费,按每辆每次计收:
白天(7:00-19:00时)小汽车3.00元,摩托车0.30元。
晚上(19:00-24:00时)小汽车5.00元,摩托车 0.50元。
通宵(19:00-次日8:00时)小汽车10.00元,摩托车1.00元。
2、购买月票,按每辆每月计收,小汽车250元,摩托车40元。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结束——。
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合理、有序地管理医院停车收费制度,维护医院停车秩序,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标准1、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每次5元。
2、汽车停车:首小时5元,每30分钟加收2元,封顶费用30元。
3、医院员工享受免费停车待遇,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4、特殊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等)免费停放,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和提前申请。
5、停车收费实行先缴费,后取车的原则。
三、收费方式1、停车收费统一由医院指定的停车员收取,接受现金、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2、医院员工停车需办理停车卡,随身携带并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私自占用病患停车位。
3、未缴费或逾期取车的车辆将被保留并通知车主前来补缴停车费用。
四、停车管理1、医院停车位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确保病患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
2、医院内部停车位严禁私自买卖和转让,一经发现将取消停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3、医院停车位内严禁违章停车、占用他人车位、尾气排放和乱丢垃圾等行为。
4、临时停放的车辆需在规定时间内取走,逾期将被保留并通知车主前来处理。
五、停车安全1、医院停车场设有专业保安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停车安全。
2、医院停车场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对停车场进行全天候监控。
3、医院对停车场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处理可能影响停车安全的隐患。
4、医院停车场内禁止吸烟、打电话、放鞭炮等行为,保持停车场内的良好环境。
六、违规处理1、医院停车位内有以下行为的车辆将被罚款或保留,直至车主前来处理:(1)违章停车、侵占他人车位。
(2)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3)逾期不取车的车辆。
2、医院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屡犯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停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七、其他1、医院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医院内部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员工和来院就诊人员了解并遵守。
2、医院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并在医院网站和门诊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7〕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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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
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南府规〔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道路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3月15日起调整南宁市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并实施收费的泊位。
三、本通告所称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四、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对于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附件: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略)2017年3月6日
——结束——。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服务性收费价格公示
管辖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减免政策
是否涉企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小型车
服务性收费
就诊病人
前2小时5元/辆;
南价费[2014]64号
之后每小时2元/辆 ;
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辆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型车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人类精斑种属源自服务性收费有鉴定需求的人员
150/样本
桂价费[2017]33号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
服务性收费
有鉴定需求的人员
1000/样本
桂价费[2017]33号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
服务性收费
有鉴定需求的人员
1000/样本
桂价费[2017]33号
服务性收费
就诊病人
前2小时10元/辆;
南价费[2014]64号
之后每小时2元/辆;
24小时最高限价35元/辆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停车场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自行车
服务性收费
就诊病人
7时-20时0.5元/辆∙次;
南价费[2014]65号
20时-次日7时1元/辆∙次;
月票20元/辆∙月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
服务性收费
有鉴定需求的人员
1500/样本
桂价费[2017]33号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动物DNA检验
服务性收费
有鉴定需求的人员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金桥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金桥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
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南价格[2008]120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金桥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08]120号)
广西现代驾驶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南宁市金桥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和你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备注: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调整,另行通知或办理。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琅东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琅东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号】南价格[2010]64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琅东站停车场车辆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10〕64号)
南宁市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琅东站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
你公司租赁经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琅东站停车场,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租赁经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停车场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二、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执行。
三、请按南价检〔2010〕10号文件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时使用并开具税务票据,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向我局提出申报。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南府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5日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接受服务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3.驻车换乘停车场;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_(1)
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_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含医院职工车辆、行政车辆、医疗车辆,病人及家属车辆,执行公务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人事保卫科行使车辆管理职能,院办室、后勤保障科配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类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职工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车棚,急诊、门诊职工车辆停放在院东、南车棚,住院楼职工车辆可停放在住院楼前面或者住院楼后面车位,其他部门职工车辆停放在职工车棚。
2、医院行政用车、医疗用车,各类公务用车,职工、病人及家属车辆,接送病人车辆等进入院内需入位停放。
3、大汽车、大客车、泥头车等需停放于院外,不能入院停放。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医院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停放。
第六条职能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划分车位,明确行驶方向。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
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保安人员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第七条违规情况处理:1、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
2、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堵塞,发现一次扣车管人员50元。
3、车辆管理部门未尽管职责,按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扣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第二篇: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XX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医院院区内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规范车辆管理员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
3、熟悉院区内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
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1.10
•【字号】南价格[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货运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
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5]2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货运北站:
南宁货运北站是集运输、物流、仓储、停车服务等项目的公路主枢纽综合性运输企业,现已铺设停车场地约25000平方米,拟开展停车服务工作。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我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规定,并结合你站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他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附
后)执行。
2、其他服务事项收费按有关规定参照本表标准执行或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收费。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一年。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十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经营性停车场(点)统一使用标价牌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经营性停车场(点)统一使用标价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南价检[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经营性停车场(点)统一使用标价牌的通知(南价检〔2010〕10号)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为了规范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停车场(点)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应当按规定公开标示服务价格。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0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停车场(点)实行统一标价牌方式明码标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一)各停车场(点)必须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
(二)车辆停放服务标价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点)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投诉举报电话、停车场(点)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标价牌样式实行黄、蓝两色制,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统一使用黄底黑字公示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公示牌。
二、标价牌的监制(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对全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各经营单位在公示前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内容,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责成改正。
(二)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应书面申请标价方式监制,填写《南宁市市区车辆停放标价牌式样监制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停车保管点经营资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样板(A4纸制作,彩色打印)等材料一式三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华毅峰停车场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华毅峰停车场违章车辆停放保管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09
•【字号】南价格[2006]131号
•【施行日期】2006.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华毅峰停车场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131号)
南宁市华毅峰货运停车场:
报来《关于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你停车场开展违章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备注:1、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执行。
2、车辆当天领取且停放保管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半价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价收费。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调整,另行通知或办理。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21•【字号】桂价格字[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3]30号2003年1月21日)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处:报来《关于申请办理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收费许可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的设施和提供停放保管服务方式,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向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时,实行分时段计时累计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车型分类的划分。
小型汽车:客车20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大型汽车: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含2吨)。
三、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南宁火车站站前地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辆) ┌─────┬───────┬──────────┬──────────┐│时间│2小时以内│2小时以上至4小时│超过4小时后││车型│(含2小时)│(含4小时)│ 每小时加收│├─────┼───────┼──────────┼──────────┤│大车│3│4│1│├─────┼───────┼──────────┼──────────┤│小车│2│3│1│├─────┼───────┴──────────┴──────────┤│大车、小车│过夜车统一收费10元/辆│└─────┴─────────────────────────────┘说明:1、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其它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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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6]3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2.09
【实施日期】2006.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6]32号)
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第一人民医院内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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