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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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监督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案件管理制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或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所属企业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所属企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所属企业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
所属企业报公司总部备案的同时应提交《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申请》。
第八条报送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包括诉讼主体、案由、诉讼标的额、争议问题等情况;(二)案件分析预测;(三)处理方案及措施;(四)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向公司总部专门汇报,提交《案件详情报告》,并附书面证据材料。
第十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处理结果可能会使公司的声誉、品牌、制度、业务开展以及股票交易等方面受到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或争议较大不易认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应当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
第十三条案件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或可能对公司整体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指导、参与处理,跟踪、监督诉讼进程。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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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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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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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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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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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维护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劳动争议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行政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综合部是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以我公司为主体及我公司认为须由综合部办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由综合部办理。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签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纠纷案件法律文书。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于起诉(申请) 前十五日报告;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于收到有关部门法律文书后三日内报告。
第七条综合部根据案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申请,召集法律顾问进行案件研究和分析讨论,进行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案件原则上由公司法律顾问代理。
综合部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和决定案件代理人。
第九条案件代理人应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做好庭后工作,竭尽全力使我公司利益最大化,确保案件最佳效果。
第十条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人员不得担任与我公司有利害关系案件中外单位及自然人的案件代理人。
第十一条严禁涉案单位擅自外聘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
如认为需要外聘律师时,须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请董事长决定。
综合部具体负责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应积极配合我公司及下属单位案件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及时提供案件证据和线索。
严禁公司职工擅自对外或向与我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案件的相对方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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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1号令)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一)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严重影响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进行协调。
第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案件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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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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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爱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咨询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咨询治理方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进展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阻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阻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和谐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省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舞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咨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治理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幸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咨询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排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制度的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组织下,具体和谐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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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绿地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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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的整理、反馈及总结; 4、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外聘律师的相关指导、备案和审核工 作; 5、其他应由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1、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其单位及 下属相关单位所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本单位的法律纠 纷案件,并根据集团工作需要配合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集 团层面的相关案件; 2、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等有关信息及时向集团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总; 3、负责所属及相关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 4、督促下属相关单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5、根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求需参与、配合的其他工 作。
案号及案由:
标的额(万元):
诉讼请求:
纠纷简述
现有对方证据清单及证明事项(可另附表格): 现有我方证据清单及证明事项(可另附表格):
案件背景情况:
案件拟承办人:
涉案事业部法律分 析及初步意见
(可另附文件)
涉案事业部 负责人意见
集团战略规划与 企业管理部 案件指导意见
集团战略规划与 企业管理部 负责人意见 集团分管执行 副总裁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
附件二
起诉案件审批单
发起单位:
涉案业务部门: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被告名称:
被告信息 案件类型
被告地址:
被告联系人: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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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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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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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行政和经济法律关系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根据审判程序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公正、高效地审理法律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和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防止案件拖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七条当事人对于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应当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状后,依法核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确认材料齐全后依法受理案件。
第九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
第十条当事人对于发生变更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提出附加起诉状,或者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法院。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及时受理附加起诉状或者书面通知,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答辩状,并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依法核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答辩状进行复印、装订。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15日内,发出答辩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和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严重侵犯民众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泄漏案件信息,不得利用其它手段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七条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依法组成审理庭,依法分案审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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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厦国资法[2009]34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法〔2009〕341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本地区内及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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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规范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1.3公司总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1.4公司总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量,在本公司内部设置法律事务部或专门岗位,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同时,各公司应指定一名主管领导(或总监)专门负责法务工作。
1.5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总部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1.6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机制,明确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权限、程序等。
1.7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1.8各公司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2.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2.1各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法律事务部主管领导根据本公司授权体系范围内的权限统一领导,由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
2.2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2.2.1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2.2.2制定法律纠纷案件正式处理方案;2.2.3组织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论证;2.2.4向主管领导建议案件代理人的人选;2.2.5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协调等工作;2.2.6负责对下属各子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2.7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2.2.8其它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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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
(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制度。
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在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及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上述案件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案件标的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论证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以下人员参加:
(一)发案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系统内部有处理同类案件经验的法律顾问;
(三)相关专家;
(四)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案件论证内容应包括:
(一)案件主体;
(二)案件管辖;
(三)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
(四)处理案件的主要思路及步骤;
(五)证据的收集;
(六)案件事实焦点的分析;
(七)案件适用法律的选择及解析;
(八)案件争端解决方式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利益以及地域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
(九)案件处理成本和案件结果预测分析;
(十)和解方案的研究;
(十一)其他应当论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提请总法律顾问召集专门论证会议进行论证,作出指导意见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对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施工的项目或其他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列为单独被告或共同被告的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本公司办理或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案,并将法律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必要时应派员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严禁因处理不当导致查封、冻结集团公司账号或资金、扣押、划拨集团公司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发生。
第二十条以非诉方式处理法律纠纷的,由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以减少成本、降低损失、实现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灵活运用律师函、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总结经验教训,在法律纠纷案件终结后的30日内制作结案分析报告。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
外聘律师选聘工作统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
第二十三条选聘律师应当综合考虑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律师服务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公司的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在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单位应派人参加全部庭审等相关活动,配合办案,掌握案件进程,监督律师工作。
对未尽职或者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案件的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台账。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时设立案件卷宗,结案后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管理。
案件卷宗材料包括:
(一)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主要法律文书;
(二)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请示、批复、论证会议纪要等内部管理文件;
(四)结案分析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本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暴露出来的业务风险点和管理漏洞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上一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见附件2)、重大案件情况表(见附件3)和案件分析报告。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条企业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人员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为本公司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公司应当根据避免、挽回经济损失额或获得经济利益额的5%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追究责任:
(一)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不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铁五局集团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登记表案件类别:编号:
2.本期是指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的统计期间,根据报送时间不同分别为: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年度。
3.内部纠纷是指建立内部纠纷调解制度的各公司通过内部调解解决的本公司内部的纠纷。
4.连续12个月发生外部纠纷是指截止统计期末前12个月内新发生外部纠纷。
5.标“/”处不填。
重大案件情况表
注:重大案件是指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