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合集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4•【字号】冀政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6〕23号)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政府所属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制定部门在印发公布其已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制定部门制定的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违法必纠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冀政函[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现将《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省物价系统广大收费管理干部要紧紧围绕海洋局长提出的“物价工作为民生”这条主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积极向上的姿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收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条主线,继续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抓好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促进发展、支持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一)继续清理国家机关收费。

根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重新发布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热点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发改法规[2013]172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发改法规[2013]172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发改法规[2013]172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38号)要求,我们对2013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70件,修改3件,废止3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1月26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河北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计投【1996】472号2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冀计投【1996】834号3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计委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职责分工〉和〈省计委基建项目初步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冀计办【1998】76号4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驻河北省中直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冀计投【2000】443号5河北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经贸电力【2002】674号6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计农经【2002】1032号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证管理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3】278号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外资【2004】1453号1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检测、审核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4】1662号1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冀发改办社会【2005】123号1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和市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服务【2005】184号1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技术【2005】595号1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发电机组整体启动前验收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5】861号1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技术【2005】1033号1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6】87号17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6】241号1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6】253号19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冀发改经贸【2006】293号2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发电指标有偿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6】776号2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6】1043号2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城市绿化和植树造林工作中切实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6】1077号2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06】1357号2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物流统计工作(试行)的通知》冀发改服务【2006】1534号2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94号2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发电指标有偿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7】166号2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南部电网发电指标有偿替代实施细则》的批复冀发改工电【2007】338号2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703号2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河北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两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939号3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1416号3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1859号3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3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8】96号3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132号3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36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8】609号3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债券发行备选库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8】695号3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3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拟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8】938号4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聚合社会资金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冀发改财金【2008】1040号4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8】1076号4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企业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8】1065号4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解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8】1352号4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9】10号4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80号4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冀发改财金【2009】125号4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09】349号48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49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局、农业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09】406号5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规程》和《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方法(水泥、熟料及特定建材产品)》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9】446号5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发改稽察【2009】777号5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5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季度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09】1080号5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和球团矿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9】1423号5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改版)》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5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519号5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选用代建单位招标公告示范文本〉等代建工作示范文件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592号5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选用代建单位办法〉和〈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591号5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水利用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9】1620号6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6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0】3号6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0】8号6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0】531号6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0】1752号6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发改重点【2011】623号6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发改服务【2011】2206号6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2】1507号68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3】1328号6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3】1516号7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3】1659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7号2《河北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8号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9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河北省煤炭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6】719号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283号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煤炭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9】175号——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6]4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6〕49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普遍性降费,控制乱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全省营商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截至发布之日,我们编制了《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
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动态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发布之日)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冀财综[2010]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0〕3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对2007年省收费项目目录中7个部门的17项收费项目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后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执行。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相关收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冀发改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办【2014】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本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群组办发【2014】3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务实开展。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效,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办事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服务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工作目标。

二、公开内容及要求(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机关各处室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本委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

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

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

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

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河北省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25001副食品价格基金调节管理工农产品价格管理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冀政199488号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处罚25101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不收费25102对低价倾销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不收费25103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企业1525104对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31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社会组织企业15不收费25105对行政事业机关乱收费行为的处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大1994年12月22日八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企业15不收费25106对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是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计价检20002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社会组织企业15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强制25201对延期交纳价格违法案件罚款的滞纳金的收取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征收25301办班培训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关于做好收费员和物价员培训工作的通知200339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0元人次25302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收费管理办公室收费许可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将《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附: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各类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文物古迹、博物馆、公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及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并对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省级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河北省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4项)

河北省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4项)


511009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单位从事价格鉴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9条、第32条、第34条
中介评估机构、价格鉴证机构


511010
违反规定取得或者使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超越认定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估价业务收取评估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10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51100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9、10、11条


511006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6条、21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511007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冀价政调[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冀价政调[2007]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已经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新途径,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报省局(协调处),之后每半月向省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传真电话:*************;邮箱:***************.cn。

附:《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河北省物价局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在构建和谐河北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河北”为主题,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努力化解各种价格矛盾,依法治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构建和谐河北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强。

二、总体目标“物价工作为民生”活动的总体目标: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方案时,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用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价格利益的诉求渠道,使群众对公用事业价格、对教育、医疗等民生价格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教育引导广大物价干部转变观念,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政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发〔2016〕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界限。

清单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收费事项,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58项,其中中央立项项目52项,省级立项项目6项)、政府性基金(共24项,均为中央立项项目);第二部分为涉企省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共100项);第三部分为罚没事项(共3961项)。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开展工作,切实做到清单涉及内容规定事项之外无收费、无罚没。

二、做好宣传解读。

清单编制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解读方案,提升宣传解读效率,积极回应企业和创业者关切;相关负责同志要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形式,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清单出台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意义,为清单发布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配套政策。

各部门要抓紧就清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在制度执行层面上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罚没行为,切实保障企业业主和创业者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良好环境。

四、实行动态调整。

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清单涉及事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冀价政调[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设区市、扩权县(市)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2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2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2号2000年12月28日)省技术监督局:你局冀技监局函(2000)251号《关于征求对河北省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下达你局编制的《河北省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在实际检验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和频次进行,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频次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河北省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编制说明《河北省二00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分类、名称及编号、代码、检验周期三项内容。

一、产品分类、名称及编号是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重点统计产品目录》的要求确定的。

结合我省实际,重点补充了部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的原则是不搞全面普查,要突出重点,严格控制监督范围。

二、目录的代码按照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进行标注,标注的目的是为了统一产品名称,便于分类、汇总。

第一代码所对应的产品细目(详见GB7635-87)可有选择地列入计划。

三、检验周期是根据产品结构特点确定的。

对生产周期较长、年生产批量较小的产品,检验周期适当延长;而对生产周期较短,年生产批量较大的,检验周期适当缩短。

在具体编制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时,尚需针对企业管理及产品的质量状况确定检验周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