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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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第二条综合治税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交警大队、县运输管理所、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县协税护税工作办法和措施;

(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协税护税工作。着力抓好政发〔〕1号、政办发〔〕14号、政办发〔〕15号、政办发〔〕16号、晃政发〔〕9号等文件的落实。

(三)组织全县综合治税督查工作;

(四)组织全县协税护税宣传、评比等活动;

(五)组织落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原则上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联席会议召开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县地税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县协税护税工作的调查研究;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并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工作;

(五)记录、整理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起草年度全县综合治税工作总结;

(六)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按照政发〔〕1号、政办发〔〕14号、政办发〔〕15号、政办发〔〕16号、晃政发〔〕9号文件要求抓好协税护税工作;

(二)及时、准确、全面在提供协税护税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搞好信息比对;

(三)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

(四)明确日常工作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递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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